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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营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方案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8-05 生效日期: 1992-08-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化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以党中央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指示精神为指南;以发挥广大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发展生产、提高效益为目的,初步建立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企业用人、工资分配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
  总的思路是:在坚持和完善现有改革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企业法》,借鉴乡镇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有益的经验,通过试点,逐步推行劳动人事、工资分配、保险福利、职业培训等制度深层次的综合配套改革,改“国家职工”为“企业职工”,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

  二、试点条件和原则
  (一)条件
  1.企业生产正常,有一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力,能完成承包上缴任务及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指标。
  2.领导班子改革意识强,有一定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观念,团结,有威信。
  3.管理基础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4.思想政治工作较好,民主监督机制健全。
  (二)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2.坚持配套改革,依法落实企业用人和分配权、职工社会保障权,合理保护老弱病残职工。
  3.不减少承包上缴任务,实现生产性国有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4.坚持按劳分配,参考乡镇和外商投资企业工资分配的好经验,理顺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克服平均主义,缓解分配不公。
  5.企业在改革基本工资制度中,工资水平提高部分应主要用于理顺工资关系,调整工资收入结构,补偿职工新增的社会劳动保险支出。

  三、基本内容
  (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坚持以企业为用人主体的原则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制度,企业要合理调整管理机构和其他结构,科学定员定岗;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规范;通过考试考核,优化(合理)组合上岗,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与全体职工签定合同,确定双方劳动关系,聘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内部取消职工的所有制和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改固定工制为合同制,强化劳动管理,促进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和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初步建立“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用人,全员劳动合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型企业劳动人事制度。
  (二)试行企业工资自理
  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可以试行“国家征税、工资自理”改革。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情况,自主调整用人数量、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进一步完善工资储备金制度,做到职工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对职工的“暗补”、“明补”和“实物分配”要改为货币工资分配。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劳动技能、责任、强度、条件等劳动要素评价为基础,以实际劳动贡献为依据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自主建立岗位技能工资制等适合企业实际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并根据不同岗位个人劳动成果的特点,分类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浮动工资、承包工资等分配形式,使工资向有贡献的、技术(业务)知识要求特别高、生产经营骨干和苦、脏、累、险岗位的人员倾斜,促进劳动力结构优化组合,稳定业务技术骨干,调动职工积极性。
  (三)改善养老、待业保障制度
  以国家保障职工基本生活为原则,改革国家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国营企业保险福利制度。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按“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和调剂使用”方式,统一试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费率。试行与标准(档案)工资脱钩的计算退休费、病假待遇等劳保待遇的新办法。适当调高待业职工的保障水平。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企业职工能进能出的外部条件。
 (四)强化岗位技术培训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和持证上岗的制度。岗位技术业务培训要纳入厂长(经理)任期目标,坚持以业余为主、自学为主原则,实行学分制。鼓励企业的培训机构,在完成本企业培训任务前提下,开展对外有偿培训,逐步形成国家、企业拨款和培训单位自我积累相结合的发展机制,调动企业开展培训和劳动者学习技术的积极性,使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与科技进步和生产发展相适应。

  四、若干政策
  (一)试点企业的厂长(经理),以及所有其他岗位的正式职工(包括新进和在用的国家干部、聘用干部、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混岗”工人)应与企业按规定签定劳动合同,改为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
  除本方案另有规定外,按本市有关劳动合同制规定管理。
  (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原固定工按《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穗府(1989)54号)符合不得辞退条件的,企业应与其签定相应期限劳动合同。
  (三)试点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仍通过任命或选举产生,管理渠道不变。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不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待业职工管理,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律由企业自主聘任,并确定待遇。但符合《关于国营企业全面推行搞活固定工制度的通知》(穗府(1989)43号)规定的,政治和福利性生活待遇可保留不变。
  (四)试点企业工资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可按市政府《关于国营工业企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规定》(穗府(1992)20号)自主确定工资来源和缴纳工资调节税。对试点企业职工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参照《个人所得税法》计征税收。企业的工资总额全部计入成本,并要从中留有工资储备金。
  (五)试点企业工资制度、标准、形式、奖金、津贴、增资升级等,由企业比照乡镇和外商投资企业有效办法自主确定。不再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档案)工资、工资性津贴、工资性补贴和发放保健食品的规定。
  并取消档案工资,把保险福利性开支和各种津(补)贴纳入货币工资。企的分配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固定工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固定工期间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重新就业前后连续工龄和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被判刑、开除、除名的按原规定处理。
  (七)试点企业全体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标准、医疗期待遇,均按《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粤府(1986)134号规定办理。
  (八)试点企业待业保险基金按企业工资总额0.5%计提(缴纳所得税前列支)。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并享受待业保险。但原固定职工可延缓三至六个月办理关系转移手续,按原身份办理工作调动。
  (九)试点企业按全体城镇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之和19%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在职工退休时发给本人。
  (十)试点企业经营者身体好、经营有方、本人自愿、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可以延期退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职工退休费和其他劳保待遇按市劳动局提出的新的计算办法试行。

 

  五、方法步骤
  试行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必须点面结合、循序渐进。一手抓试点,一手抓完善就业服务和扩大社会劳动保险。今年选择一些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试点,摸索经验。然后,逐步扩大范围。基本成熟后,全面推开。非试点企业,应积极开展优化(合理)劳动组合,妥善解决富余人员问题,并按本方案要求,做好深化改革的准备工作。
  试点企业工作步骤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准备阶段
  1.组建班子,制定方案。建立由党政工主要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对生产工作岗位、人员、工资和职工思想,进行调查摸底,修订厂规厂纪,拟定本企业改革实施细则、工作方案和合同文本等有关文件,并制定相应配套措施,提交全体职工充分讨论和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报批。  
  2.修订定员定额标准,进行岗位劳动测评。按科学定员定额合理调整企业机构和其他劳动组织,确定每个岗位职责任务和技术业务要求,依据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环境和岗位规范,对各类生产、工作岗位进行测评。
  3.进行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制定岗位技能工资制改革方案。在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基础上,对工人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对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文化知识,专业、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进行考核。并按方案要求,以及岗位测评和技能考核情况,制定有本企业特色的工资改革方案。
  第二、实施阶段
  1.思想发动。召开动员会、座谈会、对话会;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形式,抓住职工普遍关心问题,开展广泛宣传、专题教育、讲解政策,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
  2.签订合同。经考核合格竞争上岗的职工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对没签订合同的职工,企业妥善办理调出、辞职或辞退手续。
  3.全员劳动合同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运行。
  并按新办法计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收入,核定企业的成本工资,缴纳工资调节税和计征职工的工资和薪金收入的税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发放退休金。
  第三、运行完善阶段
  新机制开始运转后,企业要对照本方案要求,认真操作,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供有关部门研究,不断改进完善。并自觉接受财税、人事、劳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组织领导
  深化三项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为切实加强领导,决定成立市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试点企业拟定的改革实施细则由市三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审批。试点企业,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本方案,大胆突破与之不相符的政策规定,确保本市三项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方案由市劳动局解释,并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附:广州市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谢士华副市长
副组长:冯 东(市劳动局)
陆景奎(市体改委)
刘锦湘(市经委)
黄 炽(市人事局)
杜美娴(市总工会)
成 员:凌卫祖(市计委)
林国威(市建委)
茅家城(市商委)
祁 根(市交委)
黄 岳(市委企业工委)
崔瑞驹(市委宣传部)
杨儒来(市财政局)
黄国君(市劳动局)
潘秉中(市工商局)
曾新要(市妇联)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负责日常工作。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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