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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化学工业厅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1-05-03 生效日期: 1961-05-03
发布部门: 山东省化学工业厅
发布文号:

为了在我省中小型化工企业中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证生产的安全进行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受管理的化学危险物品名称和中小型企业范围:
  1.化学危险物品的名称范围,系指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一级危险品,压缩气体和剧毒品。
  2.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小型的暂行规定,我省化工现有生产企业和正在建设的基建项目,除橡胶二厂、青岛化肥厂、济南化肥厂为大型企业外,其它均为中小型企业。

  二、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属于危险品试剂的企业,在建厂(包括扩建、改建)前,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所在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备案后始能建厂。生产爆炸物品的工厂应按照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手续办理。申请建厂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厂区布置及周围建筑物的关系图;
  2.工艺流程说明,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设备布置图,产品化学性质,原料及产品储存情况等;
  3.保卫及消防制度和措施等。
  现有中小型危险化学物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于五月底前补报上述资料备查。

  三、关于化学危险品安全生产的规定:
  1.生产化学危险品的工厂、作坊不得设立在城镇市区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应视企业规模的大小,产品的性质,与上述处所保持一定的距离。
  一般中小型硫酸、电解烧碱、合成氨、苯酚、硫化青、六六六、敌百虫、硫氢化钠、氯丁橡胶、聚氯乙烯等企业,应远离市区和居民聚居地方一公里左右。生产车间与周围的建筑设施、交通要道、输电线路及其他民用设施等,一般不应少于五十公尺。
  2.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工厂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妥善处理。
  例如电解烧碱厂的氯尾气、氢;硫酸厂的氧化氮、二氧化硫;过磷酸钙厂的氟化物;合成氨厂的氨气;染料厂的硫化氢气等,均应加以回收利用。
  有腐蚀性剧毒性的废液,例如:电解烧碱厂的废碱水;硫酸厂的污水;苯酚厂、染料厂、医药等厂的废水,均应加以处理。放出的废气、废水的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化工部的规定。
  3.凡生产危险性较大的化学产品,如氯丁橡胶、聚氯乙烯、丙酮、六六六等厂房建筑,应采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一般危险产品,可采取三级耐火建筑(关于建筑设计方面的要求,可按国家建委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执行)。有些单位目前暂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允许在具备了确保防火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投入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厂房建筑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装置,并且根据产品性质工艺过程,设置相应的泄压、防火、降温、导除静电和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2)生产易燃易爆的厂房,必须采用隔离、封闭、防爆或其它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和动力设备。
  (3)生产氧化剂易燃品和剧毒物品的厂房,应该铺设容易冲洗和不燃烧地面。
  (4)凡生产化学危险品所需的设备和容器,例如:高压反应罐、易燃物品的贮罐、剧毒物品的容器、高压气体钢瓶等,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并经常进行检查。凡贮存易燃气体、液体和粉尘的设备,应该密闭;凡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有防爆、泄压装置;凡有可能回火的设备应该有阻止回火的装置。如:阻火器等。
  5.生产车间应当配备必需的消防通风、调温、防潮、避雷等安全设备,并要按时进行检查,保持经常有效。
  6.生产车间不得积压成品,原料储备量不得超过一个班的需要量,必须有严格的领退料及原料成品化验制度。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性质,分别堆放避免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事故。如金属钠、过氧化钠应避免和水接触,强氧化剂与易燃物品,氰化物与酸性腐蚀物品等均应避免接触。
  7.生产车间必须规定严格的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制度。
  (1)操作规程,安全规程非经主管单位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2)生产车间内严禁烟火和使用发生火花的工具并禁止木炭、煤气等车进入车间内,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3)易燃易爆产品的设备管道容器严禁在车间内明火修理(如电焊、气焊、锡焊及其他可引起燃爆的作业),如必须在车间进行明火检修时需经技术部门提出安全措施,经厂长组织安全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得进行。
  (4)车间气体应经常进行测定,防止燃烧,爆炸和工人中毒,气体最高浓度应符合化工部规定。
  (5)地面上的危险物品,必须及时妥善处理保持清洁。
  8.生产工人必须具备生产和安全知识,熟悉产品和原材料的性质,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生产。
  9.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配方,必须有所依据,不能随便更动。如须更改时,必须经主管单位批准(厅直企业报厅,市专企业报主管局)。
  10.产品包装规格,应符合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要求,凡产品质量及包装规格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时,一律不准出厂。产品出厂必须经过技术部门鉴定并付有合格证(产品、质量及包装)。及化工危险物品专用标志和产品、性质说明书。
  11.没有设立安全检查部门的单位,应根据情况设立专门组织或设立专职与兼职安全检查员。

  四、生产企业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
  1.防火防毒:
  (1)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应分别储存,不得混淆一库存放,库内外设有专用消防工具品。
  (2)一切有剧毒、腐蚀、刺激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与食用品、医药等类物资同库储存。
  (3)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及堆垛场内,严禁焊接试验倒包装等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严禁木炭、电石、煤气发动的车辆进入危险物品的货场及仓库。
  (5)化工危险物品仓库内的照明,一律要用户外安装的闸刀开关。
  库内工作结束,进行防火检查后,在锁闭库门的同时,切断库内电源。
  (6)一切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货场,必须成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组,并经常进行消防常识的学习及定期的实际演习。使其具有一定的消防业务技能。
  (7)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必须符合“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的规定。
  2.安全检查管理:
  (1)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性质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和通风口。
  (2)对化工危险品储存的货场及仓库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时化验物品质量、测量仓库货堆的温度、湿度等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管理工作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熟悉化学危险物品知识的人员担任,专人专责,不宜随便调换。

  五、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销售和运输: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中小型企业应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并采取有关的安全措施。
  2.化学危险物品的销售采购和托运由商业部门经营的化学危险物品按照商业部制定的“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办理。各厂不准自行采购赠送交换,也不准直接供应用货部门。
  3.由厂矿直接供应的化学危险物品,由厂矿直接向铁路交通部门统一托运。在当地使用者属易燃易爆剧毒品,不得自行提运。但本单位有运输工具防护设备,及搬运人员者,经过主管公安、交通部门审核考试合格后发给化学危险品搬运人员许可证,方允许自提,发货部门必须严格检验合格证方可发货。提货单位,提货后不得随身携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公共场所。
  六、对现有生产化学危险品企业的检查整顿和处理:
  1.各化工生产企业(包括社办企业)应在党委领导下由厂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并与公安劳动卫生部门密切联系配合根据中央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对化工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发现问题制定出改进安全的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后认真执行。(省属企业除报厅外并报省公安厅备案,各地企业除报主管局外并报当地公安部门)。
  2.凡不符合本规定,而又不能停止生产的应千方百计以积极的态度,采取土洋结合的办法,逐步改进现有安全条件,并根据生产发展情况订出彻底改进安全状况的措施,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后坚决执行。对危险性大而一时又不能完全改进的企业,应改产为危险性小的产品,或经上级批准向安全地址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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