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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关于贯彻执行市革委批转《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6-27 生效日期: 1980-06-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广东省广州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去年六月,广州市革命委员会穗革发[1980]90号文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试行以来,对推动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的兴办和逐步办好起到良好的作用。但在贯彻执行中,不少单位提出许多具体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市革委会穗革发[1980]90号文,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广开学路,满足人民群众学习的要求,提倡和鼓励本市机关团体、民主党派、街道、学校和学有所长的本市公民举办各级各类文化、技术补习班(夜校)。凡面向社会招生,经费自筹自给的补习班(夜校)均为民办业余补习教育性质。

  二、各类补习班(夜校)必须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方针,为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技术水平,为四化建设服务。禁止以办学为名,招摇牟利或进行宗教迷信活动及其他非法活动。

  三、凡属本市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职业团体、全日制学校等办学称为单位办学。凡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公民个人办学称为私人办学(三人以上的私人集体办学称为同人办学),属于非职业性的业余群众团体如各种学术研究会、学会、同学会等办学亦属同人办学。

  四、欢迎华侨捐资办学,但不得向华侨募捐。华侨办学按国务院规定《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办理。不得向外国人募捐办学,如接受外国人捐款,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允许外国教会在本市办学。

五、 各类补习班(夜校)按穗革发[1980]90号文规定分级管理。单位或私人举办各类补习班(夜校),须在开办前一个月向所属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备案。申请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期限、办学规模、班级设置、师资配备、管理班子、教学计划、每周授课时数、收费标准以及教学场所和设备等。属于单位办学的须具有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属于私人办学、同人办学的须具有街道办事处或原工作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
六、 凡属私人办学、同人办学,其办学教学人员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与所任学科必备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办学、教学能力(缴验相应的证件),并亲自任课和主持校务。凡同人办学申请举办补习学校的须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和学制,有健全的管理班子、相当数量的专职教师和必需的教学设备等办学条件,经区教育局审核后由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批准备案;申请举办补习班的,由区教育局批准备案。
七、 凡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其校、班名称,一般称“业余学校(班)”,全日制学校办学,其校、班名称,一般称“附设夜校(班)”。
  私人或同人办学,其校、班名称及校班牌、公章(私人办的补习班不刻公章)均须冠以“私立”字样。即:“广州市××区私立××补习学校(班)”。
八、 经批准举办的各类补习班(夜校)、须按照批准的办学规模,班级设置、教学内容招生,办学和教学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如须变更原申报并经批准的项目内容,必须报请原备案的主管教育部门审批;如要停办,应办理停办手续。凡登报或张贴的招生广告,须与批准的招生计划相符。
九、 单位办学和五人以上的同人办学的须设立校务管理委员会(小组),其成员的产生,凡单位举办的由单位决定,同人办学的由民主选举产生。
  校务管理委员会(小组)选举校长、主任,审定教学计划,经费收支和预、决算等。
十、 经费来源主要靠收取学费。收费标准须经主管教育部门核准。学费的总收入大体上按如下比例开支:专、兼职教学、办学人员的酬金及办公费用占75%;教学设备费及公积金占20%;上缴主管教育部门的管理费占5%。单位办学经费有困难的可申请酌情减免管理费。教育部门所收的管理费,应用于社会办学方面,不得挪作别用。学校的经费要民主管理,收支每半年或每期结算一次,向全体教学、办学人员公布,并报主管教育部门核查。
十一、 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位主办的校、班,其财务可由单位的财务人员兼管或指定专人管理。同人举办校、班,其财务由校务管理委员会(小组)决定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学费收据由主管教育部门统一印发,不得自制或自购。学费收入应将现金存在银行,不得由私人保管。
十二、 学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发给结业证明书。证明书要注明学习科目、学习期限、教时等,严禁滥发和非法出售。
十三、 凡已开办而未经备案的各类补习班(夜校)在本规定颁布后一个月内向主管教育部门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予以取缔;凡未经批准备案的各类班、校,不准擅自招生,不准私刻公章和私制校牌。报刊、电台和一切新闻单位不予宣传、介绍。一切学校、机关单位对此类班校不予租借办学场所。
十四、 凡办学有成绩的由主管教育部门予以表扬、奖励;凡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不符合办学条件,在半年内还不能达到要求的,得由主管教育部门勒令停办。
十五、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有不符合规定的各类班、校应进行整顿并补办手续。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市工农教育办公室。

广州市工农教育办公室
广 州 市 教 育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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