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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11-06 生效日期: 1979-1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革办[1979]31号

市机电局、电子局、橡胶局、纺织局、冶金局、医药局、劳动局、花山工委:
  现将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向市经委、财政局反映。
市革委会:
  根据市委穗字(1979)59号文批转市经委《关于花山地工业调整的意见》中,对工业调整后继续留在山区的工厂职工“可考虑给予生活补贴”的精神,为便于各有关单位掌握执行,经我们研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 关于享受职工生活补贴工厂的范围享受职工生活补贴工厂应具备的条件是,因战备从广州迁往花县、从化境内(包括花县新华、赤坭、百步梯、两龙,从化县街口、上罗沙、吕田地区。不包括郊区)的市属工厂,不能天天回广州(或其他少数路程较远,不能天天回家)住宿的职工。如以后这些工厂交通条件具备,能够天天回广州住宿或已调回市区工作的职工,不再享受这种生活补贴。
二、 关于职工生活补贴等级和实行时间
  享受生活补贴应同职工考勤结合起来,对缺勤多不能经常坚持在山区工作的职工,应酌情少发或不发。生活补贴等级,建议各主管局按市规定五至七元的范围,根据各厂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职工生活补贴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起开始实行。生活补贴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开支,并纳入工资基金计划管理。主管部门对企业考核,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山区企业的经济指标。
三、 关于整顿发放职工假日回家的交通费
  现在有些工厂自行提高职工假日回家交通费补贴标准并发给职工的做法,应迅速纠正。职工假日回家的交通费,应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不能任意违反财政制度。
  对市属山区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临时措施,在执行中还可能产生某些具体问题。因此,各主管局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职工实际困难。要教育职工加强组织纪律性,顾全大局,安心山区工作,为实现“四化”作出贡献。
以上报告如同意,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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