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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进行严格管理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8-16 生效日期: 1991-08-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粤建法字[1991]099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
  最近,省政府以粤府(1991)57号文颁发了《广东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精神,为加强城镇规划和住宅建设管理,巩固近二年来查处干部以权谋房所取得的成果,防止个人建造住宅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条件必须严格掌握。凡没有城镇居民户口以及不是无房户、不是危房改建、不列入当地住房困难和不是因国家建设、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家庭,一律不予批准建造个人住宅。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家庭,一般不得批准在城镇建造个人住宅。

  二、城镇个人建造住房,必须经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后,城镇规划管理机关才能给予办理报建。建造人家庭成员中有厅、处、科级干部的,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后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到城镇规划管理机关报建。

  三、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标准和建筑面积必须严格控制。《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城市及县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标准是每户不得超过五十平方米;在城市、县城镇郊区及县城以下的建制镇用地标准不得超过六十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城镇居民(长住)户口的家庭成员计算,平均每人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

  四、今后,城镇建造住宅应走“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道路,个人住宅也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统建或由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统一建造公寓式楼房。在城市及县城镇中不能批准建造单家独院(户)式的个人住宅。

  五、《规定》第八条“国家机关干部在城镇建造个人住宅除按本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应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纪委、省建委、省监察厅、省国土厅关于处理党政干部建私房及超标准装修住房问题的两个规定的通知》(粤发(1989)17号)的精神,党政干部(包括企事业单位干部)不能在城镇中建造单家独院(户)式的个人住宅,各级房地产管理机关要严格控制。

  六、各级建委以及规划、房地产管理机关,必须在本身职权范围内严格把关,并制定审批公开监督的制度。凡违反规定,乱批个人在城镇建造住宅的,要追究其责任。
  《规定》在贯彻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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