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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章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05 生效日期: 1987-10-05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1987]398号

深府(1987)398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十月五日
  附:
  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机构。其宗旨是依靠先进科技和支持科学研究开发;通过多途径筹集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基金,充分发挥特区的“窗口”作用,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扩大和发展深港两地及国际经济技术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

  第三条 “基金会”隶属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业务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党的科学技术发展方针,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并根据国家和特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内外市场需要,制订和颁发科技开发项目指南。
  2、制定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扩大联系、疏通渠道,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筹集基金。
  4、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评议,统筹安排,择优资助。
  5、负责财务的年度预、决算。
  6、对资助项目的进展及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7、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同港澳及国外科学基金会、有关学术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8、汇总资助项目研究开发的成果,组织信息情报交流。
  9、接受国家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基金
  第五条 “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
  1、政府的财政拨款。
  2、国内外热心科技事业的个人、社团、企业的有偿或无偿的资助。
  3、基金会从事科技交流,展览等活动的收入。
  4、有偿使用项目的收益和回收资金。
  5、其他收入。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采用有偿投资,按不同情况分别以无息、低息、增值分成等方式回收资金,以利于基金的自我扩展。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管理采取“统筹规划、自愿申请、专家评议、择优支持、银行监督”等方式,以调动使用和管理双方的积极性,达到最佳的投资效果。

  第八条 基金的申请按“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科学发展规划的需要,统筹规划,重点资助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各种生产科研的联合体,在进行超前、应用开发和技术密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以及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重大的科技成果工业化、商品化阶段所需的部分资金,以促进新兴技术和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增强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增值力和竞争力。基金一般不用于基建设备的投资。

  第十条 重点扶持的行业是电子、光电、轻工、纺织、机构、石化、建材、食品、农牧业等特区的发展的骨干行业,以及微电子、通讯、生物工程、新材料等超前的新技术开发研究。

  第十一条 基金会面向社会,不论是全民、集体、中外合资企业和以应用技术为主的科研机构,还是民间科技企业、个人、凡具有发展前景和较好经济效益,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偿还能力的,均可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择优支持。

  第十二条 基金会以发展特区必须的科技事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其项目回收资金和其他收入主要用于扩大基金。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其职责是制订和修改章程,基金管理办法、制订工作方针、审定资金投放方向和重点,项目指南、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 决算等。

  第十四条 理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至四人,理事若干人,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聘请热心支持科技事业的学者、专家、实业家、知名人士担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任命,理理人选由各有关部门协商、提名推荐,由理会会聘任,每届理事任期三年,可续聘续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理事会议,必要时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十七条 基金会设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为当然理事,由理事长聘任,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专职、兼职、聘请人员组成,负责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基金会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本着高效精简的原则。下设若干职能的办事机构和项目的管理机构,各部门的负责人由理事长聘任。

  第十八条 基金会聘请有名望的社会贤达和政府官员担任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聘请有关银行为财务顾问。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修改时须经理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遵照本《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从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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