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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2 生效日期: 1998-06-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1998]24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131号)要求,为支持北京地方税务管理信息系统(BLTMISV3.0)正式运行。结合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及需要,我们对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着北京地方税务管理信息系统(BLTMIsV3.0)的逐步推广运行,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要根据试运行工作的统一安排,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该套申报表的发放应用与试运行同步进行(未试行BLTMISV3.0版本的单位,仍暂使用原申报表)。

  二、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培训、辅导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统一。随着我市征管改革各项措施的逐步落实到位,特别是北京地方税务管理信息系统(BLTMIsV3.0)正式运行,做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基础信息的申报数据均通过计算机录入、提取、汇总、生成各种税源监控信息资料,因此,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要提高对申报表填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并根据各自征管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以保证申报数据填报的质量。

  三、对于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企业,“税务机关审核栏”税务机关不再填写。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二、三可随年度申报表申报,季度可不做申报。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要加强对申报表的审核,消灭附表“白表”现象。

  五、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营利单位,从事何行业、何种经济性质、何种申报方式及征收方式,均使用此套报表。

  六、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自1998年第一季度起开始使用(此文下发后开始试运行BLTMISV3.0版本的单位从试运行所属申报期使用新的申报表)。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式)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并按税收规定进行调整计算的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构成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除申报表主表外,另设三张附表。即附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及附表《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附表二:《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附表三:《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亏损还是享受减免税,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纳税人具体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或组织。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及其它所得的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表适用于实行不同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年度及半年、季度、月份申报纳税。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依据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采用以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并按税收规定进行调整计算的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因此,纳税人在填报时,一要按照全国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在某一纳税期内的利润总额;二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中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办法和本申报表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计算,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时间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及月、季度、半年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在月份、季度、半年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至三。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企业年度申报时间为次年2月底之前。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要求
  1、纳税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保证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逻辑关系正确,并保证表与表之间制约关系正确。
  2、保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数据的完整,无数据的项目填“0”,不得漏项。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数据的填写须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勾划。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至三,只须年度随主表申报填写。
  六、《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含附表表头)项目:原则上按照税务登记表及核定的相关内容填写。
  计算机代码:填写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
  申报所属日期:填写申报当期的税款所属起止日期
  所属日期分为:
  一季度: 1月1日―3月31日
  二季度: 1月1日―6月30日
  三季度: 1月1日―9月30日
  四季度: 1月1日―12月31日
  申报单位:按照本单位公章填写全称。
  地址及联系电话:填写申报单位核算地详细地址及办税人员联系电话(或寻呼机)。
  缴款书号:填写申报当期填开的缴款书号码。
  入库级次:均填写税务机关核定的实际入库级次,分为市级、区县级。
  经济类型:按税务登记或批准文件的有关内容填写,分为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其他。
  行业类别:按照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填写。未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其他”。
  (二)表尾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一至三的填写要求相同,均要求纳税人填写齐全。
  (三)表体项目: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本表1―25行的填写应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纳税人申报纳税同期会计报表“损益表”的相关数据及有关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填写,其口径、金额要与纳税人帐表一致。
  第1行 销售(营业)收入:填写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工业企业填写产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商品销售收入,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填写营业收入,其他纳税人以此类推,按相关口径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应税收入,即:应税收入=收入总额-非应税收入总额。
  第2行 销售折扣与折让: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只限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其他纳税人在本表第1行中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第3、4行 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填写纳税人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各种服务性、劳务性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和销售费用。其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摊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填写在第3行内。
  第5行 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写纳税人销售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应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及文化建设事业费。
  第6行 销售(营业)利润: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商品流通企业:销售(营业)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即:6行=1-2-3-4-5行;工业企业及其他企业: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即:6行=1-3-4-5行。
  第7行 代购代销收入:仅限于有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的商品流通企业填写。
  第8行 其它业务利润:填写纳税人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扣除其它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额。
  第9行 技术转让收益: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技术转让收益。
  第10行 境外劳务收益:填写纳税人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收益。
  第11行 管理费用: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管理费用。
  第12行 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总额。
  第13行 财务费用: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财务费用。
  第14行 汇兑损失:仅限于单独核算汇兑损益的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如为净收益,应以“-”号表示;其他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费用”中反映。
  第15行 营业利润: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商品流通企业按本表:销售(营业)利润十代购代销收入十其它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计算所得填写,即:15行=6+7+8-11-13-14行;工业企业及其他纳税人按本表:销售(营业)利润十其它业务利润一管理费用一财务费用计算所得填写。即:15行=6+8-11-13行。
  第16行 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如为投资损失,应以“-”号表示。
  第17行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填写纳税人对外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额。
  第18行 境外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向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19行 股息收益:填写纳税人因持有其他股份制企业股票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20行 国库券利息收入:填写纳税人因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21行 国家补贴收入:填写纳税人取得的国家或部门给予的各种补贴收入。
  第22、23行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填写纳税人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和支出。
  第24行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额:填写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额,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以“-”表示。
  第25行 利润总额:填写本表计算所得: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国家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额。即:25行=15+16+21+22―23+24行。
  第26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中第1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数字填写。
  第27行 纳税调整减少额: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中第28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数字填写。
  第28行 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利润总额十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即:28行=25+26-27行。
  第29行 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额:填写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50%实际发生额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项数据来源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情况记录
  所属年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_____元
  审批记录来源:市局京地税企(1997)12号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表二)”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意见。
  第30行 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额。即:30行=28-29行。
  第31行 适用税率:按纳税人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在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批准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或批准的税率。纳税人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要先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找适用税率。
  第32行 应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按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按本表“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所得填写,即:32行=30×31行。
  第33行 减、免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内批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按《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附表二)第1行、第4栏“减免税额”的合计数填写。
  第34行 联营企业利润补税额:按《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计算表》(附表三)第1行、第6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填写。
  第35行 股息收入补税额:按《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计算表》(附表三)第8行,第6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填写。
  第36行 中外合资企业补税额:按《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附表三)第16行、第6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填写。
  第37行 投资收益补税额:按《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附表三)第20行、第6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填写。
  第38行 境外收益补税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境外所得补税原则和计算公式计算填写。
  计算公式1:
  应纳税款=(境内所得十境外所得)×境内税率
  计算公式2:
  计算公式3:
  实际应纳税款=境内、境外应纳税款总额-不同国家的抵扣限额(来源于不同国家按税法计算的抵扣限额)
  抵扣原则:
  1、来源于某国实际缴纳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的抵扣限额可如数抵扣。
  2、来源于某国实际缴纳所得税税款高于计算的抵扣限额按抵扣限额进行抵扣。其超过抵扣限额的部份,若以后年度抵免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其差额部份可以补扣以前年度高出扣除限额的税款,时间是五年内。
  第39行 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为本表计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十联营企业利润补税额十股息收入补税额十中外合资企业补税额十投资收益补税额十境外收益补税额。即:39行=32-33+34+35+36+37+38行。
  第40行 期初未缴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上年12月末应缴而未缴的所得税额,多缴的应以“-”号表示。即填写上年汇算清缴申报表主表中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年度中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附有说明。年度中调整期初数的,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写。
  第41行 查补以前年度税额:填写申报期内查补入库的以前年度补税额。
  第42行 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累计已经缴库的所得税额。
  第43行 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十期初未缴所得税额+查补以前年度的税额―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即:43行=39+40+41-42行。
  第44行 本期申报延交数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缓交数额。
  第45行 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本期申报延交数额。即:45行=43-44行。
  第46行 应缴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填写纳税人随企业所得税附征的应缴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
  第47行 本期入库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填写纳税人申报当期缴款入库的集体服务事业费。
  第48行 税后利润: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中“纳税调整减少额”项下: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性收益十本表有关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应缴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十减免所得税额)合计数计算填写。即:附表一中32行+33行+38行+本表有关项目(28行-32行-46行+33行)
  第49行 补充资料:期末(平均)职工人数:纳税人季度申报时填写期末数,年度申报时填写年末平均职工人数。
  第50行 工资总额(实发数):填写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税前实际发放数和税后发放数额。
  第51行 税前扣除部分:填写经税务机关等部门批准的、按不同工资办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第52行 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在技术合同中,订立合同双方协商确立的合同交易额。纳税人按技术合同或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中相关数据填写。
  第53行 实现技术交易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实现的合同中的技术交易额。按技术合同或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中相关数据填写。
  第54行 实现技术交易净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实现的合同交易额中技术交易成份扣除成本、费用后技术性收入净额,是科研人员提取奖酬金的依据。纳税人按技术合同或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中相关数据填写。
  第55行 提取奖酬金: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技术合同完成后,根据技术性收入净额提取的用于奖励科研人员的金额。纳税人按技术合同或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中相关数据填写。
  第56行 安置待业人员:填写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的人数。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区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第57行 安置四残人员:填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人数。“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以及弱视、弱智。
  第58行 国有企业中集体资本金比例应缴税款:指国合合营企业应缴税款按国有、集体资本金比例采取一税两票分别入库。此项目填写按集体资本金比例应缴入库税款金额。
  备注:
  (1)实行定率(定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只填写销售(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及该项以下的有关项目。
  (2)汽车驾驶学校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填报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及以下有关项目。
  汽驾定额征收所得税额=100元×人数
  摩托车定额征收所得税额=20元×人数
  换算学员人数=零散收入总额÷汽驾摩托车培训收费标准额
  (3)砖窑、灰窑、煤窑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只填写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及以下有关项目。
  税款定额为:
  砖:1.5元----5元/千块
  煤:1.5元至4元/吨
  灰:1元----2元/吨
  2、《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
  (1)适用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按照税法规定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时,均应首先填报本表。
  (2)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的金额。包括对收入确定的原则以及具体金额的调整、各项成本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的调整。
  第1行 纳税调整增加额: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超过规定标准项目十不允许扣除项目十应税收益项目。即:1行=2+14+24行。
  第2行 超过规定标准项目:是指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税法中单独作出明确规定的扣除标准,也包括税法虽未单独明确规定扣除标准,但与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为本表计算所得,即:2行=3+4+……+13行。
  第3行 工资支出: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工资支出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其具体标准,根据财政部文件明确,从1996年起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为月人均扣除最高限额660元,年人均7920元。计税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加班费等。工效挂钩效益工资:指企业当年经过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批准的提取数列支后,由税务部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工资清算政策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和新增效益工资。
  第4行 职工福利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不得扣除的部分。
  第5行 职工教育经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不得扣除的部分。
  第6行 工会经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不得扣除的部分。
  第7行 利息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8行 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记录或单据经税务机关核准准予扣除;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5‰;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3‰;5000万元-1亿元的2‰;1亿元以上的1‰,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提取的部分填写在此行中。
  第9行 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填写在此行中。
  第10行 提取折旧费: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具体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集体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此处填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数额。
  第11行 无形资产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此处填写纳税人未按“细则”规定而摊销的部分。
  第12行 管理费:按规定,纳税人支付给主管部门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批准的比例或额度在税前予以扣除。此处填写纳税人未按上述规定标准或额度支付的管理费及主管部门超过审批范围和额度收缴的管理费。
  第13行 其他:指上述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项目中未包括,但纳税人超过税法有关政策规定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各种支出。
  第14行 不允许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按财务制度规定己作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但税法不允许扣除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即:14行=15十16+……+23行。
  第15行 资本性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属资本性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16行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可作为支出准予扣除,已形成的无形资产不得直接扣除(须按直线法摊销),填写在此行中。
  第17行 违法经营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填写在此行中。
  第18行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种罚款,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填写在此行中。
  第19行 灾害事故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包括意外事故损失)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20行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未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21行 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22行 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23行 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各项支出以外的、并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填写在此行中。
  第24行 应税收益项目: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少计应税收益+未计应税收益十收回坏帐损失。即:24行=25+26+27行。
  第25行 少计应税收益:填写纳税人应记而少记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用“-”号表示。
  第26行 未计应税收益:填写纳税人应记而未记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
  第27行 收回的坏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帐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此行中。
  第28行 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弥补亏损十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十境外收益十技术转让收益十治理“三废”收益十股息收入十国库券利息收入十国家补贴收入十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益十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劳务收入十管理费十其他。即28行=29+30+31+……+41行。
  第29行 弥补亏损:填写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报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税前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第30行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填写纳税人对外投资(境内)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额。不包括抵顶企业当年亏损以及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额。此栏也含纳税人对外投资收益,当纳税人当期既有投资收益又有损失时只填写投资收益,不含投资损失。
  第31行 境外收益:填写纳税人向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32行 技术转让收益: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减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转让收入。
  第33行 治理“三废”收益: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1、2项规定中明确的对企业治理“三废”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收入。
  第34行 股息收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9号文件中明确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进行补税的收益。
  第35行 国库券利息收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中明确的纳税人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第36行 国家补贴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的有专项用途的国家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无文件明确,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此处填写有文件明确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补贴收入。
  第37行 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八)款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培训收入。
  第38行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益: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性服务收益。
  第39行 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劳务收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服务收入和劳务收入。
  第40行 管理费:按规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未超过税务部门批准其收缴的额度或比例的,作全额调减;超过的部分不作纳税调减。
  第41行 其他:填写上述纳税调整项目中未包括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有关收入。
  3、《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
  本表所指亏损额、利润额是指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利润额,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的金额。
  (1)亏损年度:填写亏损额发生年度(也是企业经营亏损历年情况记录)。
  (2)弥补年度:填写企业当年有利润,发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为的年度。
  (3)利润额:填写企业当年可用于弥补亏损的利润额。
  (4)弥补后利润额=利润额―弥补金额(税务机关审核)
  (5)亏损余额=亏损额―弥补金额(税务机关审核)。
  4、《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附表二)
  (1)适应范围:
  凡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在申报期内享受了本表所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填列本表。
  (2)填报说明:
  第1行 合计: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即:1行=2+3十5十6+7十8+9+10+11+12+16行。
  第2行 高新技术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明确的,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3行 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3、4、5项规定中明确的,对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4行 咨询信息服务业收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中明确的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实行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免征的所得税额。
  第5行 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中明确的,对新办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6行 受灾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中明确的,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7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七)款和市局京地税企(96)555号等文件规定中明确的,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8行 校办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八)款(不含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对校办工厂、农场实行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
  第9行 福利生产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九)款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中明确的对福利生产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10行 乡镇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中明确的,对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而减征的所得税额。
  第11行 监狱劳教性企业:填写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财税[1996]1273号中明确的,对监狱劳教性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免征的所得税额。
  第12行 国有农口企业:填写执行农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国有企业,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所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即: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13行 种植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附件一《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第一条规定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14行 养殖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附件一《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第二条规定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15行 农副产品初加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附件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范围》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16行 其它:反映上述减免税项目中未包括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5、《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附表三)
  (1)适应范围:
  凡投资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等分回利润、股息、红利收入的,均应按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换算、填报本表
  (2)填报说明:
  第1栏 联营、股份制、中外合资及投资企业税率:填写被投资的联营实体、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2栏 分回利润、股息、红利、收益:填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额及股息、红利收入。
  第3栏 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后,按税法规定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利润或股息、红利收入÷(1-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等企业所得税税率)。即:第3栏=2栏÷(1-被投资方税率[第1栏])
  第4栏 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等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后,按投资方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等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即:第4栏=3栏×投资方税率
  第5栏 税收扣除额:填写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一方在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6栏 应补所得税额:填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等企业分回利润、股息、红利收入后,按投资方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额。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即:第6栏=4栏-5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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