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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1 生效日期: 1999-06-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1999年6月11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营(1999)312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并根据《通知》精神我市做出相应补充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可享受3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下岗职工是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比照执行。

 

  二、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征税范围,10号文件中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对社区居民服务的要求和项目的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上述所列举的项目之外,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但必须按照10号文件的精神,把握好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限。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具体免税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动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为配合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到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本通知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补充规定:
一、准予下岗职工及安置下岗职工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的社区居民服务业范围,包括为便利社区居民生活而提供的劳务服务业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准予下岗职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社区居民服务业范围,以本通知所附《社区居民服务业认定目录》为准。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新项目,凭市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证明,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后,适时补充明确。
二、在无新的正式规定之前,对下岗职工从事的下列业务长期免征营业税。
  1、下岗职工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和殡葬服务业务。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下岗职工个人提供的劳务。
  3、下岗职工经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合法举办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服务业务。
  4、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安置下岗职工企业所从事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5、自谋职业(含个体及个人经营)的下岗职工月收入不足800元的。
三、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企业,自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达60%之日起,准予依照规定程序和办法申请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北京市劳动局统一核发的《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是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及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本人,必须凭《下岗证》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与新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资料影印件,按年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享受最长不超过连续3年的相应免税优惠照顾。
六、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本人,须凭居民身份证、下岗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和《自谋职业协议书》等资料影印件,按年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享受最长不超过连续3年的相应免税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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