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报告,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3 生效日期: 1997-03-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法发[1997]39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报告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00号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报告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劳动法〉执法检查报告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00号以下简称《〉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00号以下简称《通知》)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和劳动部的《通知》,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研究,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单位结合劳动年检,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劳动法》执行情况的全面自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工作。

  二、市、区、县劳动局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按照市劳动局《关于贯彻落实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劳监发(1997)33号)的部署,认真做好今年的劳动监察工作。

  三、根据北京市和劳动部“三五”普法规划以《北京市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京劳法发(1997)32号)的目标和要求,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劳动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报告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的通知
  (1996年12月11日 劳部发(1996)4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认真地推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199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内蒙古江苏吉林广东甘肃五个省、自治区,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安排河南浙江海南山东福建湖北四川新疆上海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自查。1996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倪志福同志代表检查组,向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会议经过审议,同意这个报告。报告在肯定贯彻实施《劳动法》所做的主要工作与所取得的成效的同时,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及其原因,并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对于推动《劳动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将报告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报告所提出的各项建议和要求
  这次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检查的五个省、自治区,以及进行自查的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
  其他未列入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自查范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1997年2月底以前,对本地区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按照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认真对照当地的情况,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采取实际步骤逐步加以落实。劳动部将于1997年3月组织检查组,对上述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法》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劳动部门要继续以贯彻《劳动法》为统领,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步到位的方针,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力求突破。1997年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应当达到的阶段性目标是:(1)非公有制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作有较大突破;(2)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劳动标准进一步得到落实;(3)具备条件城市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作基本到位。

 

  二、进一步宣传普及《劳动法
  各地要继续投入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各种阵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法》宣传活动。按照报告的要求,《劳动法》宣传教育要有针对性,要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和企业经营者对实施《劳动法》重要性的认识,当前尤其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其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要认真落实“三五”普法规划,通过普法,真正使各级劳动部门干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劳动法律知识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1996年12月底到1997年1月初《劳动法》实施两周年之际,1997年7月初《劳动法》颁布三周年之际,劳动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两次《劳动法》宣传活动,各地要认真组织,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劳动法》咨询日
”等其他宣传活动。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要扩大劳动监察的覆盖范围,在做好劳动年检和各项大检查及受理群众举报查处案件的基础上,强化日常巡视监察工作,力争1997年全国巡视监察用人单位数量达60万户。巡视监察的重点是劳动违法行为多发的行业和企业,劳动监察人员要经常主动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劳动法》的贯彻实施,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要重视举报专查工作,对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查处,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法,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一定要严肃处理,对严重违法者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进行新闻曝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各地还要积极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自查自究,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1997年将组织两次全国性的大检查工作。在第二季度组织全国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大检查工作,在7月份《劳动法》颁布三周年之际组织开展全国劳动监察月活动,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工作时间、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基本劳动标准等方面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同时也要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进行检查。
  要进一步充实劳动监察队伍,按照中编办、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中编办(1994)224号)要求,尚未建立专门劳动监察机构的地区要尽快建立,已建立合设劳动监察机构的,要争取尽快分设专门监察机构,以保证必要的劳动监察执法力量。
  在加强劳动监察工作的同时,要更好地发挥工会等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作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地方人大加强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更好地发挥人大在监督检查《劳动法》执行中的作用,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狠抓薄弱环节
  针对报告中所指出的就业和再就业压力大、改革存在薄弱环节、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各种问题,各级劳动部门要深入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细致的调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报告提出的要求,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解决措施。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情况看,当前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法》的情况普遍存在较大差距,1997年各地要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的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推进《劳动法》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落实。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强化对非公有制企业遵守劳动法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少数企业严重违反劳动法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公开曝光,并进行严肃处理。
  针对目前许多方面存在的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劳动标准不落实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之逐步规范和有效运转。进一步抓好工时、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项劳动标准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贯彻实施工作,有重点地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宣传教育,加强劳动安全监督检查,推动企业依照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改善劳动条件。
  要进一步推进解困制度的建立,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帮困资金,帮助困难企业落实《劳动法》,保护困难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要继续抓好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流动有序化工程,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为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创造条件。

 

  五、进一步加快地方劳动立法步伐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将进一步加快制定与《劳动法》配套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继续做好《促进就业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提高《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等劳动规章的立法层次,增强其法律效力。
  各地劳动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人大、政府对劳动立法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加快地方劳动立法工作步伐,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相关地方劳动法规和地方政府劳动规章,形成比较完善的地方劳动法规规章体系,为《劳动法》的全面贯彻落实提供更有力的法律规范,也为全国性立法积累经验。各地劳动部门在制定地方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国家相关法规的衔接,避免出现相抵触的现象,给企业的贯彻实施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六、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各部门、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
  《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劳动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汇报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争取领导的支持。同时,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工会、法院、检察院等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各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要在1997年3月底以前,将本地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本通知的目标规划、改进措施及取得的效果等情况,报送我部政策法规司,以便于及时汇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进行自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请将自查报告一并报送。

 

附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至1996年10月2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倪志福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今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常委会委员柳随年、李灏、黄毅诚、曾宪林、彭清源为组长的五个执法检查组,分赴内蒙古江苏吉林广东甘肃五个省、自治区,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我参加了吉林江苏组的执法检查。检查组出发前,听取了劳动部、国家经贸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情况的汇报。在各地期间,检查组听取了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总工会的汇报,到部分地(州、盟)、市、县进行了实地检查,并深入71户企业召开座谈会,有的还到失业、下岗职工家里走访,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情况。检查结束之前,各检查组分别与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交换了意见,肯定当地在执法中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河南浙江海南山东福建湖北四川新疆上海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向常委会提交了书面报告。
  一、贯彻实施《劳动法》所做的主要工作与取得的成效
  《劳动法》颁布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认真组织学习、宣传,采取措施深入贯彻实施,在普及《劳动法》知识、制订地方配套法规、改革劳动制度、落实劳动标准、调处劳动争议、开展执法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劳动法》的学习、宣传活动
  《劳动法》颁布后,国务院及时召开全国贯彻《劳动法》电视电话会议,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和全国总工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制定措施,指导和推动《劳动法》的实施。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举办了《劳动法》知识竞赛,全国约有三千万职工参加。劳动部还确定每年7月开展全国性的《劳动法》“宣传周活动”,至今已进行了3次。全国总工会作出决定,要求各级工会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推动工会各项工作,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地都十分重视《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广泛采取举办广播电视讲座、组织知识竞赛、设置宣传栏、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设立咨询点、印发学习资料等方式,开展了内容丰富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各地举办了多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会,专门对行政执法人员、工会干部、企业领导和劳资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培训。江苏广东等省针对本地外商投资企业多的情况,举办了企业外籍管理人员培训班,用英语讲授《劳动法》。内蒙古等民族地区用民族语言宣传讲授《劳动法》。通过以上活动,对各级领导干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普遍进行了劳动法制教育,提高了执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制定了一批与实施《劳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为了保证《劳动法》的全面实施,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普遍加快了劳动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5月审议通过了《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目前,《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4部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劳动部陆续颁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47个配套规章。据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完全统计,共制定了实施《劳动法》的配套法规、规章128件。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集体合同、劳动监察等问题,制定了5个法规,省人民政府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职工最低工资、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制定了14个规章。甘肃省政府针对职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劳动保护等问题,先后出台了50多项规章和办法。与此同时,劳动部于1994年11月宣布废止了136件与《劳动法》相抵触的劳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也认真清理并修改、废止了一批不符合《劳动法》要求的法规和规章。通过加强劳动立法,解决了《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增强了《劳动法》的可操作性。
  (三)积极推进劳动制度改革
  广开门路,促进劳动就业。各地把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组织实施。甘肃内蒙古等省区将减少失业列入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把控制失业率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制定了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具体措施,狠抓落实。上海等省市制定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引导下岗职工和就业人员转变观念,自谋职业。吉林等不少省市根据当地实际,建立了扶困市场,为解决下岗、待业人员的再就业和生活困难提供方便。各地还注意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所或乡镇劳动工作站,有的还实行了微机联网,互通就业信息。有的地方对下岗、待业人员集中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江苏等省加强城乡劳动力统筹,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制止农村闲散劳动力盲目流入城市。上述做法收到了积极效果。1995年以来,上海市安置就业33.7万人,下岗职工绝大部分得到了安置。内蒙古自治区今年上半年安排就业3.7万人,分流安置富余职工3.8万人,失业职工再就业约6000人,培训富余职工1.7万人。
  努力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法》实施后,各地都把建立劳动合同制作为调整劳动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工作,狠抓落实。到今年6月底,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达9880.2万人,吉林江苏广东福建等省进展较快。为了建立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各地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到今年6月底,全国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已达45000余家,江苏河北湖南等省均已超过3000家。
  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各地都加大社会保险改革的力度,加快建立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已达8750万人,离退休人员2250万人。1995年,各地为261万人次提供了失业救济。虽然总体来看,实行社会保险的主要是国有企业,但近两年来,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也开始实行养老等社会保险。截止今年上半年,江苏省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达48884家,职工达600多万人,其中非公有制企业5484家,职工约26万人,分别占总数的11.2%和4.3%。此外,不少地区还积极推行工伤和生育保险。
  (四)认真落实各项劳动标准
  在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工会和大多数企业都为落实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等各项劳动标准作出了积极努力。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初步实行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国有企业和大多数集体企业基本上实行了新工时标准,部分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也已开始按新工时制度执行。《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在大多数国有和集体企业得到执行;为保证其实施,各地还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一些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加强了劳动安全卫生机构建设和有关治理措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有所改善。
  在落实有关劳动标准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工会和许多企业实施“送温暖工程”,有的设立“送温暖工程”基金,有的建立职工消费合作社,对生活困难的职工给以扶持和帮助。据统计,近两年全国共筹款18.2亿元,慰问困难企业10万多家、困难职工1200余万户。一些省建立了特困职工档案,对部分困难职工给予特殊扶持,使这些职工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甘肃省1995年建立特困职工档案11.2万户,形成一户一卡,有针对性地进行扶助,并纳入规范化管理。
  (五)加强劳动执法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为了保证《劳动法》的有效实施,各地人大和政府分别组织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动法》执法检查。有的开展了“检查月”活动,有的组织了专题检查,收到了良好效果。劳动部门加强了劳动监察工作,认真查处各类劳动违法案件。到1995年底,全国已建立省级劳动监察机构29个,市、县两级劳动监察机构2800个,配备劳动监察员18200名。根据《劳动法》的要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已开始起步。目前已有20多个省级工会和1万多个企业工会建立了劳动法律监督组织,部分地区已形成自下而上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网络。各地通过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纠正了大量劳动违法行为,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实施以来,有关各方加强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出通知,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方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作出了规定。目前全国普遍建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健全各项制度,使多数劳动争议在基层就得到及时、妥善处理。1995年以来,广东省及时处理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罢工事件1446宗、集体上访2981宗,今年上半年为职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3890万元。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了劳动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1995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6万余件,其中调解22361件,判决11883件,撤诉8162件。《劳动法》颁布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劳动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案39790件,立案侦查12136件,通过办案还发现并查处了多起经济违法犯罪案件。上述工作的开展,对于促进《劳动法》的贯彻落实,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各地贯彻实施《劳动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从总体上看,在贯彻《劳动法》方面,国有企业好于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好于乡镇企业,效益好的企业好于效益差的企业。各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就业和再就业任务艰巨
  我国人口多,劳动力自然增长快,加上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逐年增加,给劳动就业带来巨大压力,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虽然东部地区的就业形势好于中西部地区,但各地就业压力都不小,有的形势还相当严峻。甘肃省劳动力资源长期供过于求,失业率居高不下,最高时曾达10.86%,今年全省共有31万人需要安置,而实际只能解决10万人左右。尽管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措施,劳动力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九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就业和再就业的劳动力预计为174万人,能安置的仅占20%左右。就业和再就业的矛盾已成为贯彻《劳动法》的一个突出问题,需要引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
  (二)劳动制度改革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流于形式;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则进展迟缓。有的企业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给职工规定的义务条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些职工特别是一些技术、管理人员违反合同随意离职。少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仍非法收取劳动风险抵押金。南京市今年上半年立案查处的299件劳动案件中,收取各种名目风险抵押金的约占11.4%。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阻力较大,进展缓慢。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滞后。目前各地养老、失业保险主要是在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参加养老、失业保险的只占少数。吉林省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共34万人,只有1.5万名在职职工和1670名退休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该省有中方职工6000人的某外商投资企业不参加养老保险。有的企业虽参加了保险,但不能按时缴纳保险金。不少地方的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此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还存在难以保值增值、不能及时发放甚至违反规定挪作他用等问题。
  (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严重。目前各地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比较普遍,不仅经济欠发达地区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也同样存在。1995年内蒙古拖欠工资人数达62.5万人,其中国有企业职工46.4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2.3%,拖欠总额近6亿元。1995年广东省仅因外商拖欠工资后逃匿引发的罢工事件就达360起,各级政府为此垫付工资达1582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超时加班相当普遍。广东省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平均每月加班70一80小时,最长的达130多小时。该省东莞市太阳深电有限公司的工人几乎天天工作12小时,每月工资仅500元。东莞市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的厂规明文规定,职工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9小时,超过9小时才算加班。不少地方的纺织和建筑行业,也存在违反工时标准的现象。
  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一些企业歧视女职工,录用女工的条件明显高于男工。有的企业把下岗女工当作廉价劳动力,只试用三个月,到期借故不用。有的企业还存在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和雇用童工的现象。
  劳动安全卫生问题比较严重。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不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重视不够,致使劳动条件恶劣,安全生产无保障。有的矿山企业和建筑企业不顾劳动者生命安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事故频发,伤亡严重。今年上半年甘肃省发生的1794起伤亡事故多数都在矿山。1995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184件重大责任事故,多数发生在矿山企业,主要是小型煤矿。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有些地方的领导和部分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不强,对实施《劳动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把实施《劳动法》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认为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实施《劳动法》会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有的认为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不稳定因素。有的认为我国目前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实施《劳动法》超前了。有些企业不愿意将《劳动法》的内容告诉职工,怕他们依据《劳动法》来“找麻烦”。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者包括中方代表无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按《劳动法》的规定办事,甚至制定明显违反《劳动法》的厂纪厂规。此外,不少劳动者对于《劳动法》能否真正贯彻执行存在疑虑,不敢理直气壮地运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劳动法》某些规定的贯彻落实。不少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好,亏损严重,造成职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医药费不能及时报销,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投入不足,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差距较大,事故隐患较多,职业培训经费不足,职工素质的提高受到影响。中西部的一些地区,由于缺乏资金、技术和人才,资源优势没有充分发挥,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落实《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困难更大。
  第三,劳动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一些地方至今尚未设立劳动监察机构,不少地方劳动监察机构人力不足,手段落后,不适应执行《劳动法》的需要。有些地方不注意发挥工会在《劳动法》执法监督中的作用,没有把政府部门的劳动监察与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结合起来。此外,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低,经营者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维护。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使一些劳动行政执法的具体依据不足,操作性不强。比如,社会保险金的收缴、管理、使用、保值等,当前只能依据有关部门的规章来执行,不仅效力受到限制,而且各地的做法也很不规范。又如,《劳动法》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由于没有具体实施办法,这一制度在多数企业尚未执行。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建议
  贯彻实施《劳动法》是一项长期任务,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根据这次检查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劳动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
  实践表明,加强《劳动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和企业经营者对实施《劳动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劳动法制观念,是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的关键。各地要根据《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结合“三五”普法,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宣传,使各级领导和企业经营者真正理解《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规定,深刻认识实施《劳动法》与企业改革、发展经济是相互促进的,只有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办好企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而自觉地把实施《劳动法》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同时,重视理顺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当前尤其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者、乡镇企业负责人和私营企业主的宣传教育,使他们理解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的企业职工作为国家的主人,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劳动者,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不能容许的。对于广大职工,也要通过宣传教育,使他们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同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快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完善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法》的全面贯彻实施,需要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议进一步加强劳动立法,尽早制定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法律。、集体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法律。、劳动安全卫生法等法律。在有的法律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一些法规、规章,以规范劳动关系,并为全国性立法积累经验,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三)努力发展经济,广开门路,促进就业
  目前,各地就业形势严峻,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尤为突出。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发挥当地的资源优势,加快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其他多种经济组织,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这是解决就业问题的关键。各地特别是老工业基地要着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扩大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各地要广开门路,继续抓好“再就业工程”,依靠国家政策的扶持和社会服务,帮助待业和下岗职工实现就业和再就业。要办好劳动力市场,引导待业和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要教育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改变一些人存在的政府不安排就不算就业的看法。要切实抓好待业和下岗职工的转业培训,增强再就业能力。通过这些努力,缓解就业压力。
  (四)狠抓执法薄弱环节,推动《劳动法》各项规定的全面执行
  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部门和工会,要针对《劳动法》执行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切实措施。属于认识问题的,要通过学习宣传加以提高;属于制度不完善的,要尽快完善;属于新旧体制转换中一时难以到位的,要通过深化改革,探索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办法;属于有条件执行而不执行,或者故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依法处理。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不少问题,给《劳动法》的实施带来一定困难,但我们不能消极等待。困难企业也要坚决贯彻落实《劳动法》,以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使企业走出困境。各地广泛开展的“送温暖”活动和采取的各种扶贫解困措施,对缓解职工生活困难起了很大作用,要认真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各级领导要千方百计帮助企业缓解困难,使《劳动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五)充分发挥有关方面作用,促进《劳动法》贯彻实施
  各级人大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各级政府及其劳动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劳动监察,特别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各级工会要切实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直气壮地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加强监督,促进职工各项权利的实现。要继续加快在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中组建工会的步伐。要切实监督用人单位保护好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经济综合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教育,促进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劳动法》。法院要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检察院要加强对劳动安全案件的查处。要继续完善由劳动部门、工会和企业三方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共同努力,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总之,各方面都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劳动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以上报告,请审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