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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参加国家组织的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09 生效日期: 1993-10-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
发布文号: 京成教字[1993]第031号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北京市(关于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进行国家考试的试点方案)的批复》(教考[1992]6号)的精神,为加强国家组织的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条件及审批
  1.凡经市成人教育局批准的全日制面授民办高等学校(试办校除外),领导班子和管理机构健全,师资队伍稳定,办学条件与开设专业相适应者,由学校向市成人教育局提出参加国家组织的文凭考试试点申请,填报《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申报参加国家组织的文凭考试试点审批表》。
  2.市成人教育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学校及其所参加考试专业进行教学评估。评估合格的学校及其专业,经市成人教育局批准, 方可参加试点。

  二、考试对象
  国家组织学历文凭考试试点以1993年9月入学的新生为对象,不再针对在校生、毕业生另行组织考试。 在校生及毕业生可以随同新生参加国家组织的文凭考试。凡曾参加过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其合格成绩有效,可免考国家组织的文凭考试计划中的相同课程。

  三、新生入学条件
  1.参加北京地区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的线下生。
  2.老少边贫地区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的线下生。(外地生在京就读需有监护人)以上考生的录取分数线,按当年高考实际情况确定。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限报相同或相关专业。

  四、考试管理
  北京地区国家组织的文凭考试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是北京市成人教育局,主考机构是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简称市自考办)。市自考办按照市成人教育局批准的学校及其专业组织考试,并将每年考试计划报市成人教育局批准实施。
  试点学校应技京考委办字[1993]第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执行。 自行考核部分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由学校提出,经市白考办中年准后实施。学校自行考核课程的考试时间应在考前两个月向市目考办报告,市自考办有权对学校的自行考核课程进行抽考。

  五、考籍管理
  1.试点学校每年10月31日前将招收新生应试名单汇制的《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参加国家组织的文凭考试新生备案表》报送市自考办、市成人教育局备案。
  2.试点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考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六、招生广告及简章 试点学校招生广告及简章,须经市成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刊播、散发。如发现不经批准,擅自刊播、散发不实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则取f肖当年参加试点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则给予处理。

  七、证 凡参加国家组织文凭考试试点的学生,学分累计达到标准、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由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意见》下发后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
199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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