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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0 生效日期: 1997-03-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征[1997]12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从199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万元版专用发票时,所填的销售金额可以在万元以下。京国税[1996]018号《关于启用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通知》中第三条的规定暂停执行。

  二、各区县局应从严管理专用发票,对经营规模小,纳税状况不稳定的一般纳税人仍应只供给其千元版专用发票。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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