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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在全市中小学生中推行营养餐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9 生效日期: 1999-05-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9]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关于在全市中小学生中推行营养餐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在全市中小学生中推行营养餐工作的意见
  (市教委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为改变当前本市中小学生营养构成不够科学的状况,提高青少年的身体素质,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现就在全市中小学生中推行营养餐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中小学生中推行营养餐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学校落实、学生自愿”的原则,依靠政府、社会、学校和家长的共同努力加以实现。市、区县政府要采取措施,大力宣传、引导、扶持和监控学生营养餐推行工作;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参与学生营养餐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各中小学校可自主在具备资格的学生营养餐生产和供应单位中选择供餐单位及营养餐形式;学生在家长的支持和学校的统一组织下自愿选择营养餐用餐方式。

  二、推行学生营养餐工作的目标是:到1999年底,在全市中小学校中推行学生营养餐标准,为1 0万名中小学生提供营养餐配送中心生产的营养午餐。经过二至三年的努力,使全市中小学生的午餐全部达到营养标准。其中,由配餐中心生产的学生营养午餐日供应量达到30万份以上。
  寄宿制学校,除学生午餐外,早餐和晚餐也要注意营养搭配。要在农村山区学校推行“大豆计划”,以合理补充学生营养。此外,要加强宣传引导,使在家就餐的学生也能达到营养合理。

  三、为加强对中小学生营养餐推行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学生营养餐工作协调组,负责规划和协调全市学生营养餐推行工作。在市教委设立市学生营养餐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指导学生营养餐工作。组建市学生营养餐研究中心和学生营养餐工作督察组,负责营养研究、制定标准、咨询培训、质量评估和检查以及督察营养餐工作的推行情况等。各区县也要加强对营养餐工作的领导。对于在推行学生营养餐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单位,市、区县有关部门要给予鼓励和表扬。

  四、学生营养餐供应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积极性,提倡营养餐集约化生产。市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学生营养餐的生产和供应工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引导建立一批市级营养餐配送中心。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建立若干区级营养餐配送中心。部分条件较好的中小学校,可以按照区县政府的统一规划,依据统一标准自制学生营养餐。随着市、区县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的发展和完善,逐步减少中小学校自办学生食堂。

  五、实行学生营养餐生产和供应资格制度。从事学生营养餐 的生产单位,须经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再分别由市、区县学生营养餐工作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和认定后,方可取得学生营养餐生产资格。各生产单位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学生营养餐的质量。对于在生产和供应学生营养餐过程中不合格的单位,认定部门要取消其资格。生产学生营养餐的工作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资格证书上岗。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对学生营养餐的生产和供应过程进行卫生监督和检查。

  六、大力开展学生营养餐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各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推行学生营养餐的意义和普及有关营养知识,使广大学生家长和全社会了解营养合理、平衡膳食的重要性,共同支持推行学生营养餐的工作。有关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办营养知识讲座等形式,对有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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