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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1 生效日期: 2000-06-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和改进首都城市规划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通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规划在首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性,高标准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一)城市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市建设的基本手段,是关系首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工作。北京作为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是著名古都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同时,北京又是有一千多万人口的综合性特大城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首都的城市规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规划编制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操作性还不够,规划设计缺乏创新,不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不按规划办事,有法不依,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规划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当前,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首都经济正在兴起,郊区城镇化进程加快,全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已经进入蓬勃发展的新阶段。在新的历史阶段,首都的城市规划工作必须有更高的标准,达到更高的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北京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切实发挥规划对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指导作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把首都建设成为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现代国际城市。
  (二)高标准地做好首都的城市规划工作,更好地为中央党政军首脑机关正常开展工作服务,为日益扩大的国际交往服务,为国家教育、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服务,为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服务。要认真总结首都城市规划建设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明确首都的城市规划工作必须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首都的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完善城镇体系,调整用地布局,确定近期建设重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关系,处理好加快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关系,切实保护好古都的历史风貌和整体格局;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加快实现城市规划的法制化。

  二、切实加强和改进首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严格规范规划审批与修改程序
  根据《通知》要求,改进规划编制的方式。一方面,加强政府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把城市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贯彻落实《北京环境污染防治目标和对策》(1998-2005年),抓好各类综合性规划;另一方面,进一步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扩大社会参与。进一步严格规范规划审批与修改的程序。在城市规划编制中,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力争使城市规划在前瞻性、科学性和操作性上有所突破。
  (一)认真总结《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研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修订的准备工作。
  (二)在今年底前编制完成远郊区(县)域规划和卫星城总体规划、镇(乡)域规划,以及22个试点小城镇规划。在2001年底前编制完成市区边缘集团总体规划和近郊乡域规划。
  (三)加紧编制详细规划。尽快改变目前规划编制,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落后于城市建设发展的状况。在今年底前完成市区绿化隔离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抓紧制定中关村科技园区近期建设地区详细规划,以及近期危旧房改造地区详细规划。
  (四)组织划定第五批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编制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详细规划并制定管理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规划的研究。同时,开展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把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精心塑造具有古都风貌和现代气息的城市形象。
  (五)在2001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将城乡绿化建设切实纳入规划管理的轨道。在2002年底前编制完成本市国家和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六)进一步严格规划审批和修改程序。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当前,要抓紧制定《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和修改程序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进城市规划的法制化
  (一)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批准的规划。要充分发挥详细规划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统一组织实施。市级规划审批权不得下放。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要纳入城市统一的规划管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住当前城市建设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改变坐等建设单位上门申报的被动状况,主动组织实施规划。
  (三)严格规划许可证制度。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其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管理。研究制定市、区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开展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近期要研究制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对建设项目代征市政道路和绿化用地的实施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五)继续加大查处违法建设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市和区(县)两级责任制,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加大处罚力度。重点查处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设,确保实现今年全市拆除违法建设的目标。
  (六)加强城市规划的立法工作。根据当前首都城市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加强规划管理的需要,做好修订《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准备工作。抓紧制定和修订规划管理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定,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

  四、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一)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要把城市规划纳入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格按照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市长、区(县)长,要对城市规划负总责。对城市规划工作领导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健全市、区(县)两级规划管理机构。搞好规划编制机构的改革与职能调整,把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三)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接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各级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进一步加强规划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大力普及城市规划知识。要加强对区(县)长、分管副区(县)长和镇(乡)长的城市规划知识的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要将城市规划列为公务员培训的必修课。同时,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城市规划及规划法规的宣传,逐步提高广大市民的规划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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