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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9 生效日期: 1999-03-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9]4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市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情况,本着强化管理,夯实基础,规范操作的原则,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工作实际设立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专业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高水平、高效率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干部队伍,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划任务的完成。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税务机关征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实行集中、统一专业化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科学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企业所得税行为,促进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区(县)两级国家税务局要适应企业所得税税制、征管改革形势,逐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
  一、市国家税务局设置所得税管理处,为市局主管企业所得税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解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征管制度执行中有关具体事项。
  3.研究、制定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和制度。
  4.依法审批或转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各项申请。
  5.检查所属国家税务机关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情况。
  6.指导、协调对汇缴企业和汇缴成员企业的征收和监管工作。
  7.研究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计划,组织协调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8.配合有关部门、编制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划,掌握收入进度,研究分析税源情况,制定组织收入措施。
  9.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所得税管理干部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0.根据考核制度,对所属国家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二、区、县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贯彻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制定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具体措施。
  3.依法审批或转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各项申请。
  4.制定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协调组织专项检查和监管检查。
  5.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掌握纳税户情况和收入进度,积累、收集、分类整理所得税相关资料。
  6.组织实施汇算清缴工作,按时完成工作总结和报表统计分析。
  7.负责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
  8.负责制定所得税管理干部和企业所得税办税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9.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执法情况检查,落实监督制约制度。
  10.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关联法规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贯穿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稽查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政策、税源、税基、征收、检查、考核及信息资料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 税收政策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及时贯彻所得税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接到上级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征管制度文件,应及时学习,认真研究,限时办理。经办单位或人员接到承办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一般性文件应在十日内办结,需调查研究,结合实际予以补充的,应在二十日内办结,超过二十日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二、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办事,不得越权行事。转发上级文件时,凡结合本地区实际,补充制定了具体执行措施、办法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
  三、定期检查汇报贯彻执行上级税收政策文件情况。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转发上级税收政策、征管制度文件后,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贯彻、落实措施,执行结果,存在问题及建议要求。除另有规定期限外,要在第七个月内向市局汇报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条   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或属权限范围以外的问题,必须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上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工作责权及时答复或转报。要建立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请示答复登记簿,对请示或答复问题要书面记录备案。


    第十条   税收政策、征管制度转发执行后一个月内要公告社会,并在其后的第一个预缴期内通知纳税人。要建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联系服务制度,做好税法宣传、辅导和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三章 税源管理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健全企业所得税税源基础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税源变化,逐步建立市、区(县)两级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体系。税源管理应包括税源统计,税源分析,税款入库分析,重大税源变化等内容。实行按季上报企业所得税税款入库对比表,半年上报税源分析,年终汇算清缴报告制度。


    第九条   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源统计档案。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的经济类型和行业类别建立税源统计档案,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10日内建立档案,对纳税人因经营核算地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正调整,并注明纳税人转移地和资料交付时间。


    第十条   建立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制度。主管税务机关要研究相关经济政策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及时掌握税源动态,认真做好收入分析。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掌握收入进度和影响其所得税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市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款入库对比表,半年终了后30日内上报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收入分折报告要具体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完成情况和入库进度,分析所得税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找出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因国家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对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新的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税源测算,专题上报市局。


    第十一条   建立重点税源监控制度。除市局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外,各区(县)局还应确定本辖区内的重点税源企业。对市、区(县)两组重点税源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按季进行同比分折,通过分析掌握税源动态变化和申报入库情况,分析报告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市局并随报告附送《企业所得税(中央)重点企业收入变化情况分析表》。

 

第四章 税基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对纳税人所有收入进行监督,通过案头审计与实地调查监督企业如实反映全部收入。由征收部门受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在征期结束后,及时将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传递给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应按照财会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认真审核各项收入及其对应关系,对纳税申报表中收入项目出现异常的,应派人实地检查以确保收入的准确、真实。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实际发生、控制预提费用的原则,审核纳税人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对费用变动辐度较大的,应重点审查,必要时应派入到户追踪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制定的管理费,亏损弥补,财产损失审批审核办法,健全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
  对已批准税前扣除的项目,要定期组织重点抽查,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进行纳税调整。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成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予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上一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1/12或1/4预缴,也可以确定比例或额度预缴。
  金融、保险企业一律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为次月15日内,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终汇算清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期限除另有规定者外,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
  减免税企业应当按季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七条   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规定期限自行到指定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或征收税务所(大厅))申报纳税,并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按规定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需报送会计决算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附属资料。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征收统一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实行征收部门初审(逻辑性审核)、税政管理部门终审(真实性审核)的两级审核制度。征收部门受理纳税申报资料时应逐项进行逻辑审核,对审核有误的申报表,应通知纳税人限期重报。征收部门应于征期结束后5日内将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信息传递给所得税管理部门。所得税管理部门收到征收部门转来的纳税申报资料信息后,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信息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审计,以确定申报的真实性,必要时应到户实地检查。
  实行专业化管理由企业所得税管理所(科)直接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所(科)按上款规定,进行初审和终审。


    第十九条   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管理,积极清理欠税。要采取有力措施使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及时足额入库,提高入库率。确需缓交税款的,要严格按税法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不得擅自延长缓交期。


    第二十条   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是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中心环节。市、区(县)两级国税机关在第四季度内要完成专业会议总署、内部干部培训、外部政策宣传、重点企业辅导等汇算清缴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减免税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解释、随意变通和扩大减免税,严格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减免税。对减免税企业除按规定实行年审外,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每年要定期抽查一定比例减免税企业,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或不能继续享受减免税的要及时恢复征税。


    第二十二条   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凡实行汇总或合并纳税,必须按规定审批。对汇缴成哭企业应纳入正常企业管理,搞好日常监管,严格要求其按规定报送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并按规定做好年度申报表的审签工作。对汇缴成员企业检查的查补税款要就地入库。

 

第六章 检查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的专项、专案检查的具体实施由稽查部门负责。专项检查由所得税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工作安排制定检查计划,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组织,稽查部门实施检查,所得税管理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日常检查由所得税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汇算清缴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检查对象,制定日常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第一个季度内,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制定出全年日常检查计划,按月组织实施检查。稽查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务类检查凡处理决定需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七章 信息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资料管理要根据及时、完整、实用的原则,实行按月(季)搜集整理,年终由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装订成卷,并按照市局税务挡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归档。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资料管理的范围为综合资料和专项资料。综合资料包括:政策文件,征收台账,税源报表及分析,重点税源收入及入库分析,监控企业检查资料,汇算清缴统计表(包行纳税调整表和减免税统计表)及工作总结报告等;专项资料包括: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类资料,按市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归档。


    第二十八条   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信息资料,及时研究、分析、掌握税源和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和原因,挖掘税收潜力,堵塞漏洞,为组织收入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考核纳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行按季考查,年终总评。考核内容除包括本实施办法各章条款规定外,还包括企业所得税日常工作项目和季度重点工作项目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考核方式实行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主要从收入完成、领导重视、制度建设、工作效率等方面综合评定。评定方式采取市局定期检查和分局交流互查相结合。具体考核评定办法市局另行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应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结合管理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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