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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8 生效日期: 2002-1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北京地区发明专利拥有量,促进技术创新和首都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专项费用。

  第二条 北京知识产权局负责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北京地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金的资助范围为2002年1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申请发明专利发生的申请费、代理费;发明专利实审费待进入实质审查后发放。

  第五条 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先进,具有较高的创新性;
  2、属于国家及北京地区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
  3、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六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金发放标准:
  1、发明专利申请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收取的费用为准;
  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代理费每件资助1000元。

  第七条 凡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填写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并向北京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2、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专利申请费用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3、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费用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4、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5、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单位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6、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人的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以上材料经核对盖章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

  第八条 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须由申请人本人办理专利申请资助手续;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须由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资助手续。

  第九条 凡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准确,如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已发放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金全部收回,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知识产权局。
  本暂行办法的有效期为200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北京市2000年度专利申请费资助暂行办法》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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