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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1 生效日期: 2001-05-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财税[2001]859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请立即布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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