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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2 生效日期: 2002-09-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2002]384号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21号)转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九月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2]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经委、市计委、市财政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意见
(市经委 市计委 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指企业技术进步,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对外合资合作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
  一、技术进步指导思想、目标和重点领域
  (一)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以装备更新改造和产业、产品、技术升级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步伐,加速构筑北京工业新的产业群体。
  (二)技术进步目标。2002年到2010年,全市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年均递增20%,工业利用外资年均递增25%,累计实现工业投资3000亿元。大中型企业生产、管理、营销基本实现信息化。大中型企业技术装备达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国际先进水平。工业新产品产值率达到35%,工业技术进步贡献率达到70%
  (三)技术进步重点领域。
  1.建设10个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即北方微电子产业基地、中关村软件产业基地、酒仙桥和亦庄电子及通信产品基地、液晶显示器产业基地、数字高清晰度电视产业基地、计算机及网络产品基地、光机电一体化商业基地、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化基地、新材料与新工艺应用产业化基地、环保产业基地。
  2.实施十大传统产业改造工程。即新型轿车、吉普及环保汽车改造工程、首钢(精品钢材基地)改造工程、燕化百万吨乙烯扩建及下游产品深加工改造工程、新领域精细化工改造工程、建筑材料功能化改造工程、机床数控化改造工程、包装印刷升级改造工程、节能环保型家电改造工程、电厂燃料及燃料系统清洁化改造工程、无害化环保设备改造工程。
  3. 发展适合首都特点的都市型工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大力发展无污染、低低耗、增加就业的都市型工业、包括食品饮料业、服装纺织业、包装印刷业、文体用品业、工艺美术业,洗涤化妆品业、家具与装饰装修业及旅游用品制造业,努力打造北京名牌。

  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举措
  (一)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进步体系。
  1.提高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增加企业科研开发投入,大型企业的研发经费应达到年销售额的3%至5%,高新技术企业应达到10%,并争取逐年有所增长。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建立技术中心,并根据技术和产品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年度项目计划。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资本十技术十机制”的产学研合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列入国家级和市级试制、试产计划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2.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进步的考核机制。建立相对稳定的经营者队伍,努力防止经营者短期行为,形成依靠技术进步求生存、求发展的企业内部动力机制。完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考核办法,将企业技术进步指标纳入考核内容,落实经营者对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责任。
  各企业要制定分年度技术改造计划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各控股(集团)公司要负责考核所属企业技术进步的宪成情况、并制定中长期及分年度技术进步计划,技术改造投资年均增速不应低于20%。
  3.建立企业技术进步的激励机制。企业可对技术进步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采取与项目效益挂钩的奖励方式。自项目主导产品销售取得效益之日起,可连续3年从该产品新增销售利润中按不高于5%的额度,用于奖励。
  对连续3年盈利的国有控股企业,可按不高于其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0%,用于奖励对企业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上述奖励奖金从企业工会总额中解决。
  4.建立健全重大技术进步项目的监督机制。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和市重点投资的项自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对工程的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投资概算控制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进一步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并逐步实行项目终身负责制。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损失的项目,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加大技术进步投资力度。
  1.发挥政府投入的导向作用,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市财政继续安排工业技术改造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上述专项资金预算落实后,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需实施时,市财政安排必要的资金予以支持。政府资金投入用于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投资收益率高的技术进步项目。支持方式主要为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政府跟进投资、资本金注入、资金补助等,要逐步加大贷款贴息资金占政府资金投入的比例,吸引银行贷款和社会资本增加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投入。
  市经委建立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平台,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全市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需要,提出市财政年度重点支持的技术进步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核,列入当年的“市财政支持的滚动项目库”。
  2.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重点项目。支持重点企业实施牵动性、示范性的重大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旨,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3.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证券市场、风险投资资金、民营资本、担保资金及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在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控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足折旧。折旧资金的85%应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工业企业上市融资和配股融资资金应主要用于技术改造投入。鼓励非工业上市企业融资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和参与传统工业的改造。
  4.有效使用土地转让收入。进一步贯彻执行本市污染扰民工业企业搬迁政策,通过土地置换筹集资金。搬迁企业用于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不得低于转让资金总额的70%。控股公司集中使用的各业调整资金必须用于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项目。
  5.加快对外开放进程、鼓励跨国公司等外资企业以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投资北京工业,可采取独资、合资、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对重大项目,政府可采取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重点企业在国外投资建设制造业基地和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建立出口型产品生产基地。

  三、营造企业技术进步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政府对企业技术进步的引导职能。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起风险”的原则,规范指导各类投资主体技术改造投融资活动。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规划、政策和信息引导功能。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工业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规划、鼓励发展的产业和技术导向目录以及限制、淘汰的行业和产品目录。
  (二)简化审批程序,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别是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市场需求,用自有资金实施的鼓励发展的产业和技术领域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备案制管理。
  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在企业自行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全市技术改造项目库,在符合国家现行审批权限的前提下,入库项目视同立项,可享受国家公布的有关技术改造优惠政纪。国家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并充分利用现代办公手段,推进网上审批。重点企业集团编制的技术改造中长期项目规划,经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性审核后,即可自行组织分期实施。
  (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的建设,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发挥其在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招标、咨询、评估、项目监理等功能,使其树立信誉为本的宗旨,为企业技术改造决策提供科学和诚信的服务。
  (四)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政府有关部门要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要落实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首问负责制”和“审批时限”,加快实施技术改造“一站式”办公制度。
  (五)防止重复建设。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投资方 向,有效调控工业投入总量及规模。促进企业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技术和财务分析,做好产品市场前景预测,采取切实可行的改造方案增加工业产品品种,提高质量和档次,降低生产成本,防止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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