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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2 生效日期: 2000-02-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财税[2000]275号

  国务院最近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要求“各地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为此,市政府领导责成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中央通知精神,清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及内容:
  1.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各区县将现行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逐一进行清理分析。已经到期的,一律停止执行;未到期的统一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请各区县深入调查,了解政策执行的效果及其影响,并提出解决意见,对确需保留的,阐述具体原因和理由。
  2.结合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对1994年以来市、区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仍未到期的越权减免税、包税要全面进行清理;纠正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及征收“过头税”行为。

  二、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1.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领会和贯彻国务院国发[2000]2号文件及市领导的批示精神,财税部门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把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当做一件大事来抓。
  2.各区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此次清理工作。请各单位认真填报“北京市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清理调查表”和“北京市税收优惠政策清理调查表”,于3月5日前,连同文字材料,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一并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后统一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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