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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3 生效日期: 2000-01-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 京劳社办发[2000]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县)局(处)、工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11月5日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5号),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认真抓好《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组织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存在的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辞退职工、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等方面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一)严格工时审批制度,认真做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对严重违反工时规定的用人单位,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确保工时规定的落实。
  (二)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和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执行。经批准后,可延长半年执行;半年后无论何种原因,均要执行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要严格把关,并在暂缓执行期到期时督促企业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以及由于工作需要加班加点而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行为,要加强经常性监察,及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负责监督执行。
  (三)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对非国有企业贯彻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
  (四)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健全举报制度,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举报专查和常规巡查工作。对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案件,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结案,结案率要保持在95%以上。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不同类型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常规巡视检查,把有可能引发劳动纠纷的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坚持企业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对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辞退职工、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生活费、养老金、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行业系统及时进行通报。加大惩处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抓好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坚持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内容的原则,并创造条件把年检扩大到各类非国有企业。
  (五)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充分发挥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能作用,加大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力度,仲裁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要将由劳动争议引发的无序的集体上访、突发事件等人民内部矛盾,纳入有序的解决渠道。对当事人超过申诉时效的请求,凡有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确实不能受理的,要提供法律救助,以裁决的方式予以驳回,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提供条件。对企业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后逃匿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引导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指导职业介绍机构认真贯彻《劳动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杜绝虚假信息,自觉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要进一步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控制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将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实行综合考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有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要做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和指导企业切实搞好“三级安全教育”。对建筑、矿山等行业、企业使用的农民工要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生产易燃易爆、剧毒产品的企业和以这些物质为原料的企业,要进行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凡在企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要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的监察工作,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和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在加强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同时,要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企业要切实落实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工作;要不断改善生产作业条件,减少和杜绝职业危害;对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严格执行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有关法规,加强“三同时”审查工作,确保企业新、改、扩、迁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准出现新的职业危害和不安全隐患。
  (八)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企业工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情况的,要及时提出意见,督促和帮助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九)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强迫劳动及体罚、殴打、拘禁劳动者等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对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殴打、侮辱劳动者以及阻挠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证或者做抵押。

  三、开展“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综合监察活动,促进《劳动法》的贯彻落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监察活动的重点内容和要求是:
  (一)检查企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招用职工不签劳动合同、合同不完备或显失公平的,要责令其限期签订或重新修订;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或违反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给职工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要督促其履行。
  (二)纠正和处理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行为。对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发放工资,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对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其限期发放;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两个确保”的监察执法工作力度。重点查处缴费单位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企业不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及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歧视下岗职工和不与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对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直接责任人要处以罚款;对迟缴社会保险费的要加收滞纳金;对由于未缴或迟缴社会保险费致使职工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治理、监控。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活动,检查的重点地区是城八区以及与庆典活动相关的场所、群众购物、娱乐场所和其他与群众生命、生活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场所;检查的重点行业是矿山、建筑、化工、石油、交通等行业以及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检查的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场所的电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监控情况、建筑工地的安全防护以及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即处理,限期解决;对重大问题、隐患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迅速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制定预案,加强监控,确保不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发现问题突出、隐患严重、责任制不落实、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严重的单位,依法该处罚的要处罚,该整顿的要整顿,该停产的要停产。

  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劳动法律监督作用。要加快在非国有企业组建工会的步伐,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国有企业要尽快建立。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同时,要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必须建立并完善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作指导,指导企业工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了解和掌握企业劳动关系动态,并及时与有关方面沟通情况。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监督作用,以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

  五、深入宣传劳动法法规,营造法制环境。要把集中性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起来,使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熟悉、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维权意识,营造遵守《劳动法》光荣,违反《劳动法》耻辱的社会氛围。
  结合纪念《劳动法》实施5周年,在12月下旬组织召开“深入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座谈会;配合“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综合监察活动,组织新闻单位进行现场采访,对贯彻落实《劳动法》好的单位进行宣传,对严重违反《劳动法》的用人单位进行曝光;对典型的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组织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在《北京劳动就业报》举办“我说《劳动法》有奖征文活动”,刊载反映企业和劳动者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自觉运用《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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