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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接收家庭有实际困难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一、具体条件:
  1、毕业生的父亲或母亲由北京支援边疆建设满二十五年,北京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
  2、毕业生的父亲或母亲为北京知青,北京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
  3、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父母双方均已调入北京,并拥有北京常住户口的;
  4、夫妻双方有一方在京拥有常住户口的应届毕业生。

  二、申报程序:
  1、对于支边子女,由其在京的直系亲属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出具需要照顾亲属情况的证明函,附直系亲属的户口复印件,支边人员从北京走时的单位或学校出具的证明函,支边人员的户口迁出北京的证明,支边单位的证明函,支边子女的出省证明及学校出具的推荐表、成绩单;
  2、对于知青子女,由其在京的直系亲属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出具需要照顾亲属情况的证明函,附直系亲属的户口复印件,区县劳动局出具的知青身份证明,从北京下乡走时的学校出具的证明,知青人员的户口迁出北京的证明,知青现工作单位的证明函,知青子女所在学校出具的推荐表,成绩单;
  3、对于父母调京的子女,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附其父母北京户口卡的复印件,如来自边远地区须出具出省证明,学校出具的推荐表、成绩单。
  4、对于夫妻双方有一方在京有常住户口的,需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出具证明函,附在京一方的户口卡和结婚证的复印件,学校出具的推荐表、成绩单。
  以上几种情况,如毕业生有接收单位,则由接收单位填写“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市人事局,批准后,由市人事局给毕业生所在院校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发同意接收函(表样见附件),如毕业生没有接收单位,则由毕业生在京的亲属,直接把材料报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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