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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延长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后期限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6 生效日期: 2003-03-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管出[2003]218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签发的“关于延长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后期限的请示”,经市领导同意开始执行,现予公布。
  敬民、鸿祥并学农同志: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京政办发[2002]33号),从2002年7月1日起,除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经营性项目停止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
  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的公布执行,对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推动了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规范运行。二是积极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三是促进我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建立。四是基本摸清了全市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总量。
  按照33号文件的规定,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的最后期限为2003年3月31日。从近半年来的工作情况看,按照这个最后期限办,现已登记备案的项目全部集中结案,加上2002年我局正常受理审批的项目和其他绿化隔离地区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等,有可能造成全市房地产市场大量集中上市,影响我市现有市场环境,出现供给与需求失衡,不利于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很多项目包括CBD区内项目,目前修建性详细规划都未落实,在客观上也不能在三月底前完成土地协议出让工作。
  为保证我市经济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保证房地产上市的适度规模,保证这些项目合理的方案设计和建设,我局与市计委、财政等部门研究后,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将我局已正常受理和已登记备案并经审核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经营性项目,以及符合市政府批准《关于做好目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的经营性项目,办理协议出让的最后期限适当延长,并将这些项目纳入我市土地供应计划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统一供应。这些项目未按照计划进行开发建设的,已取得的计划、规划文件过期后不再延期、续转,全部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进行查处。

  二、新的经营性项目,除符合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协议出让规定条件的外,其土地使用权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计划、规划继续不受理协议出让方式的立项和规划申请。
  妥否,请批示。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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