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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贯彻《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2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京经发(2003)7号)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辖政府部门、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州、盟、区人民政府)、县或县级市人民政府,申请设立驻北京联络处(以下简称驻京联络处),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报北京经济委员会    (以下简称北京市经委)核准:
  (一)省级经济协作主管部门报送北京市经委的有关申请设立驻京联络处的正式公函;
  (二)申办单位介绍信,负责筹办人员任现职证明、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办单位基本情况简介,设立驻京联络处的目的、必要性,拟定的驻京联络处职责、任务、隶属关系、行政级别、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经费来源(包括每年办公经费数额);
  (四)申办单位向北京市经委出具有关负责处理驻京联络处撤销后遗留问题的承诺函。
  申办单位在提交准确、有效、齐备的文件资料后,北京市经委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答复核准结果。

  第三条 经核准设立的驻京联络处,自核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以下文件资料到北京市经委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外地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一)《外地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登记(年检)表》(一式二份);
  (二)申办单位出具的驻京联络处负责人任职文件,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申办单位确定的驻京联络处隶属关系、行政级别、内部机构设置等证明文件及在编专职工作人员名册;
  (四)申办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出具的驻京联络处经费来源证明(包括每年办公经费数额);
  (五)驻京联络处在京办公用房证明(产权证或承租合同)及复印件。
  申办单位在提交准确、有效、齐备的文件资料后,北京市经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第四条 外地企业申请设立驻京联络处或驻北京代表处(以下均简称驻京联络处),登记时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报北京市经委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一)省级经济协作主管部门报送北京市经委的有关申请设立驻京联络处的正式公函;
  (二)《外地企业驻北京联络处登记(年检)表》(一式二份);
  (三)申办单位介绍信,负责筹办人员任现职证明、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办单位基本情况简介,设立驻京联络处的目的、必要性,驻京联络处职责、任务、隶属关系、内部机构设置;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六)企业规模证明;
  (七)申办单位出具的驻京联络处负责人任职文件,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八)申办单位出具的驻京联络处在编专职工作人员名册;
  (九)申办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驻京联络处经费来源证(包括每年办公经费数额);
  (十)驻京联络处在京办公用房证明(产权证或承租合同)及复印件;
  (十一)申办单位向北京市经委出具有关负责处理驻京联络处撤销后遗留问题的承诺函。
  经核实符合设立驻京联络处条件的外地企业,予以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核发《外地企业驻北京联络处(代表处)登记证》    (以下简称《登记证》)。申办单位在提交准确、有效、齐备的文件资料后,北京市经委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及登记手续。

  第五条 政府或政府部门驻京联络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报北京市经委审核:
  (一)《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驻京联络处出具的申请人任职证明(一式二份);
  (四)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式二份),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四张;
  (五)有配偶和子女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申请人在提交准确、有效、齐备的文件资料后,北京市经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
  北京市经委审核后将上述材料报北京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北京市人事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制证及发证手续。

  第六条 中西部地区政府或政府部门驻京联络处可以按照《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购买北京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北京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其工作人员居住,不得用于办公、经营、出租,不得转到其工作人员个人名下,如驻京联络处撤销、注销,可按北京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规定上市交易。

  第七条 中西部地区政府或政府部门驻京联络处申请购买北京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报北京市经委审核:
  (一)《外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购买北京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派出单位同意驻京联络处购买北京经济适用房方案(包括拟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用途、地点、面积、所需资金数额、资金来源等)的批准文件;
  (三)驻京联络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购买北京经济适用住房资金来源证明。
  申购单位在提交准确、有效、齐备的文件资料后,北京市经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

  第八条 经北京市经委审核同意申购北京经济适用住房的中西部地区政府或政府部门驻京联络处,持《外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购买北京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到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复核。在提交准确、有效、齐备的文件资料后,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手续。
  驻京联络处所购的北京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验收,且开发商取得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买卖双方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提交准确、有效、齐备的文件资料后,国土房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符合专业技术职称社会化评审条件的驻京联络处工作人员,在北京市申报时除按评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出具派出单位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同意其参加北京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的意见;对于属无主管上级企业的驻京联络处工作人员,应由其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证明。申报材料由驻京联络处统一送交社会化评审机构。

  第十条 凡申报办理上述事项,均须通过网络实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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