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地[2003]15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市局自2003年4月15日起全面启动契税征收系统,各代征单位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系统。根据《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重新制定《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须与契税代征单位重新签订《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没有条件使用契税征收系统的单位,均不能委托其代征。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0]514号)文件的附件《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同时废止。
附件:1.契税征管软件应用管理办法
2.契税完税证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4.北京市契税减免税证明(略)
5.北京市契税征收情况表(略)
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
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格式范本)
( )地税字第 号
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于北京市 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契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
1、代征范围: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契税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0]478号)规定执行。
2、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的契税征收管理系统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事宜,不得采用其它方式代征税款。
乙方必须使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票、表、证,不得使用其它票证或私自更改、印制票证。
3、乙方在代征工作中必须遵守《契税征管软件应用管理办法》(附件一)中的有关规定。
4、乙方在使用契税代征系统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进行操作。
5、乙方应认真查验纳税人的有关凭证和证件,严格依照税收有关规定代征税款。
6、代征时限
(1)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前征收契税。
(2)凡转移房屋所有权(含土地使用权)的,在受理房屋(含土地)权属转移变动手续时,即时征收契税。
乙方应在征收税款后为已完税的纳税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附件二),将契税完税证第四联同纳税人的权属转移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7、乙方应严格把关,做到纳税人完税后方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有关手续。
8、税款入库时限
乙方必须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汇总已征收的税款,打印出缴款书,并在缴款书填开日期的10日内解缴入库。汇总解缴税款时,需同时将填报的《税收缴款书》申报联报送给甲方。
乙方不得挪用或滞留税款。对不按限缴期限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各区、县税务机关有权按日加收应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9、乙方必须按月持已填用的契税完税证第三、五联(计帐联、报查联)及汇总税收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票款结报手册和作废、损失、停用票证向甲方办理票款结报。同时将相应的纳税人填报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三)完整无缺地报送甲方存查。
10、乙方发生丢失契税完税证时,甲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乙方按每份100元至300元赔偿。
11、契税减、免税的管理
乙方须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出具的《北京市契税减免税证明》(附件四)方能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手续,并根据免税证明上的免税金额如实录入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同时将免税证明同纳税人的权属资料归档备查。乙方不得自行减、免契税。
三、乙方应于次月10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填报《北京市契税征收情况表》(附件五),传递《税收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契税完税证》、《契证》存根等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资料(有关表、证格式附后),做到表、证、税款入库数字相符,并为甲方提供其他所需的契税征收资料及数据;年终按规定填报《契税决算报表》(表另附)。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契证》等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乙方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后,应按季向甲方提交返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申请,甲方复核后,按照已解缴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支付乙方代征手续费,乙方不得从征收的税款中坐扣。
七、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终止或部分终止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八、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但是,甲方可依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在录入纳税人申报信息中发生录入错误造成少征税款,乙方应负责追缴或补缴少征的税款。
2、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双方主管单位各1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件一:契税征管软件应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契税代征单位的管理,规范契税代征行为,更好的运用契税征收系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含区县国土房管部门)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委托的契税代征部门,代征部门在正式受理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手续时,即时代征税款。
第二条 契税代征单位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系统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事宜,不得采用其它方式代征税款。
契税代征单位必须使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有关票、表、证,不得使用其它票证或私自更改和印制票证。
第三条 契税征收系统所需的桌面机和打印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一次性配置。
代征单位负责桌面机和打印机的安装、维护和维修并承担维护和维修所需的费用。
代征单位负责使用契税征收系统所需通讯线路的申请(推荐ISDN或ADSL),并支付安装和使用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契税代征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说明,使用契税征收系统。
第五条 契税代征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表中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符合减免税的是否已办理了减免税手续,经审核无误后方能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第六条 契税代征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准确无误的将纳税人申报信息录入计算机,不得随意修改或漏项填写。
第七条 受理纳税申报后,计算机自动打印完税证,完税证的打印号码必须与票面的号码一致。
完税证的第一联由代征单位作记帐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做为纳税人的完税凭证;第三联由征收机关作记帐凭证;第四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凭此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同产权转移资料一并归档;第五联报区、县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第八条 契税代征单位要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汇总已征收的税款,打印出缴款书,并在缴款书填开日期的10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对不按限缴期限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各区、县税务机关有权按日加收应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契税代征单位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税款的汇总工作,税务机关有权锁定其代征单位申报录入的权限,待汇总工作完成后,由各区、县税务局核实后解除其申报录入的锁定程序,代征单位方可继续受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手续。
第九条 契税代征单位必须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持票款结报手册),并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条 为了保证契税征收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契税代征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征收员帐号及密码。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在使用契税征收系统前,各代征单位要按照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清理手工契税完税证,并持票款结报手册将填用和未填用的手工契税完税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放新的完税证和缴款书。
第十二条 在受理契税申报纳税手续时,发现有系统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契税代征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反馈有关信息,根据税务机关答复的内容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此办法从2003年4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