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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0 生效日期: 2003-02-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3]3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3]1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内要组织好《办法》和《规程》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对外要强化《办法》的宣传、辅导,结合《通知》内容,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并下发纳税人,保质保量地做好我市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A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

  三、各局要采取措施,提高年度所得税申报率。凡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与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不一致的,在工作总结中要说明情况和原因。

  四、《办法》和《规程》中细化了对总、分机构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管理,各局要严格按照总局及市局的要求,在200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按时限做好全国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的开具和查验工作,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要作为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的重点内容上报。

  五、对各局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将依据考核办法进行考评,并全市通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2月8日

国税函[200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一)暂停报送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01)、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情况表(A0402)和预提费用调整表(A0403)等三张表;
  (二)增加和修改主表和附表的填表说明如下:
  1.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情况表(A04):增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坏帐准备,不得列入费用,否则应自行依法调整。”作为填表说明的第8条。
  2.其他损益明细表(A08):增加“其他:填写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作为填表说明的第4条;修改填表说明第3条“国债:国债是指企业购买我国发行的公债和国库券,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予征收所得税,可不作申报调整”。
  3.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A11):修改填表说明第1条为“根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目前仅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
  4.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情况表(A14):增加“本表是生产性企业界定表,生产性企业及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企业均填写本表”作为填表说明。
  5.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情况表(A15):增加以下三条填表说明,即“1.根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目前仅指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2.‘抵免金额’栏填写本年度实际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3.‘备注’栏填写企业本年未抵免或不够抵免留待以后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指标表。根据各地意见和建议,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指标表进行了修改(完整格式见《规程》附表),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类)
  1.增加第一项“税务登记户数”项下的“分支机构户数”;
  2.删除原第二项“停业企业户数”;
  3.增加第四项“不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
  4.增加第六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户数”、“减率征收企业户数”、“其它”、“弥亏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企业户数”;
  5.删除原汇总表的“附送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
  1.增加第一项“税务登记户数”项下的“分支机构户数”、“常设代表机构户数”;
  2.删除原第二项“停业企业户数”;
  3.增加第三项“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项下的“常设代表机构户数”;
  4.增加第四项“不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
  5.增加第五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常设代表机构户数”、“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户数”、“减率征收企业户数”、“其它”、“全额征收企业户数”、“弥亏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企业户数”、“按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户数”;将原“减免企业户数”分成“免税企业户数”和“减半征收企业户数”。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A类)。取消原第二个指标“停业面”。
  (四)为方便各地分析和编写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增加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综合数据表、情况分析图表和年度比较表等三份表。
  三、进一步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各地应深入细致地做好修订后的《办法》的宣传工作,明确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结算申报的时间、范围和操作程序;并应着重针对企业在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共同存在的疑难点和错报点,以及2002年度企业因执行新的财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而导致应税所得额计算上的差异,采取培训、印发资料和下户辅导等形式,向企业提供税收咨询和纳税服务,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申报工作。
  四、严格对申报资料的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数据,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因此,各地必须严格审核,并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处理。对企业报送资料不齐全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必须及时退回,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或重新申报;对未按期申报或补报的,除责令其限期补报外,还应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要按照《规程》规定的五个方面内容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责令企业补缴税款。
  五、加强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办法》和《规程》要求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企业开具全国统一格式的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开具的对象为总机构直属或从属的所有分支机构,包括不从事经营、非盈利性质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直接隶属总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该分支机构下属的分支机构开具证明。
  六、加大审核评税力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安排对企业的审核评税工作,将企业的申报资料与其历史资料相对照,并将发现问题的企业,按照性质进行归类,分别移交审计部门和反避税部门进行相应调查处理。
  七、注重数据的分析和利用。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占用时间最长、工作量最大、拥有数据最多的一项工作,因此,各地应在注重数据质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数据的效用,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进而为研究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提供依据。如企业亏损面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地应在掌握企业亏损面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原因并提出强化对亏损企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改制(包括外资企业改内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改外资企业)对涉外税收收入的影响是总局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各地应结合汇算清缴分析企业改制的现状和原因以及对涉外税收收入的影响。
  八、高度重视报告及相关报表的质量。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的质量和报送时间不仅是考核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依据,也直接影响全国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地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程》要求报送。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取消AB合并汇总表和指标表,只须按《规程》要求报送A类汇总表、B类汇总表、A类指标表和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综合数据表、情况分析图表、年度比较表。各地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和工作报告应制成光盘或软盘,于2003年7月31日前报送总局。此外,为便于掌握各地贯彻《办法》和《规程》情况,为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汇算清缴工作奠定基础,各地应把下发的有关汇算清缴的文件报送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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