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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接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1 生效日期: 2001-01-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营[2001]15号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人[2000]500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和征管工作的落实由地方税管理科划归营业税管理科负责。为确保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交接管工作顺利进行,继续深入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要重视此次交接工作,组织、协调好地方税管理科和营业税管理科,依照有关文件精神,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区县局在正式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交接工作期间,必须确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日常征管工作正常进行。
  二、各区县局地方税管理科要对组建地税系统以来的征收情况进行清理,按照后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交接提纲的要求,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情况统计表,并将该表和相关资料尽快移交给本局的营业税管理科。
  三、从2001年1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月报表、收入分析的上报时间随同营业税统计报告制度有关时限要求执行:月报表为每月终了后20日内上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收入分析为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
  四、各区县局应将交接情况于2001年3月10日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一式两份同时报送营业税管理处和地方税管理处,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此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交、接两部分内容。
  五、有关税费征管规定

  1.计税依据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1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原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纳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自1994年1月1日起改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2.关于减免税政策的执行
  各区县局应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得擅自减免,但个别企业照章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由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经市政府批准解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税费退库问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在享受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减免税照顾时,在未办妥减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前,其对应于应享受减免税照顾部分的已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可以随经批准减免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已入库税款的退库程序,同时办理相应退库手续。
  凡不属于正式享受减免税照顾的业务收入,其已纳或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税额,无论是否退库,均不得办理对应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退库手续。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退税手续
  依照上述规定,准许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退库手续的业务,凡同一纳税户同类业务收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退库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教育费附加退库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一律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经市局批准执行;在此标准以下的退库项目,可经各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执行。

附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交接提纲
  为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的交接工作,请各区县局地方税管理科、营业税管理科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交接,即:填写政策文件交接清单;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接户数统计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情况统计表。
  一、自建立地税系统以来的征管资料的交接
  征管资料的交接包括政策文件和征管资料两部分内容。
  政策文件是指现存的自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开征以来全部有效文件,包括从原北京市税务局交接的相关文件及组建地税系统后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在交接时要将发文单位、文号、题名列出清单,并将清单附在上报市局的交接工作报告中。
  征管资料是指自组建地税系统以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管情况,包括报表、收入分析以及相关统计资料。为了保证此次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地方税管理科按照规定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户数统计表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情况统计表。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遗留问题
  遗留问题是指在各区县正式办理交接手续前尚未办理完毕的事项,如正在办理的减、免、退税事项等。各区县局地方税管理科应将在办事项正式移交营业税管理科,并负责协助、确保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待研定的问题
  待研定问题是指正在研究办理设法解决的问题。各区县局地方税管理科应将存在的待研定问题正式移交营业税管理科。
  四、计算机汇总报表的交接工作
  现有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报表每月各四张,共计八张。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计税依据和税率划分收入统计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经济类型划分收入统计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行业划分收入统计表、城市维护建设税重点税源户收入统计表、教育费附加按计税依据和税率划分收入统计表、教育费附加按经济类型划分收入统计表、教育费附加按行业划分收入统计表、教育费附加重点税源户收入统计表。这八张月报表的上报时间为次月二十日前。八张报表均为计算机自动生成报表,只需按步骤操作即可完成本区的汇总。各区县局地方税管理科应向营业税管理科详细说明报表汇总、上报的操作步骤和应注意的相关事项。
  五、收入分析的交接工作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分析工作为季度分析,并于每年1、4、7、10月20日前将收入分析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鉴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附征税,因此要做好收入分析工作必须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各区县局地方税科在多年的征管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经验,为使交接后的工作能顺利的开展,请地方税科将与本区国税局数据、情况的沟通方式与方法也随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料一并移交给营业税科。
  上述交接内容均应在上报市局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接工作报告中详细说明。 附件: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户数统计表(略)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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