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规划管理体制调整后的工作要求,适应新的规划管理工作机制,经2003年6月16日第17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对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开始施行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修订意见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修订意见
根据已经确定的委与所属各分局的规划管理审批权限分工,本次修订共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六类,即规划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不含远郊乡域总体规划审批类),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不含建筑工程审批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命名、更名。其中“地名命名、更名”制定了新的审批程序(见附件1),取消了“由区县核准的地名的命名、变更(备案类)”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增加了两个小项,即“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和“装修工程”(见附件2、附件3)。
其他除“地名命名、更名(核准类)”以外的其余五类原制定的审批程序性规定,主要是增加了各分局的内容。各个程序的具体名称采用以下黑体部分的表述,具体修订意见如下:
一、受理:
将所有岗位责任人中的“综合处受理人员”或“综合处管理人员”或“综合处核收人员”,修改为“委、分局受理部门受理人员”;“管理处”修改为“委有关管理处或分局管理部门”;“向综合处主管处长备案”,修改为“向委受理部门主管副处长或分局受理部门主管副科长或科长备案”。
二、初审(含接转):
将所有岗位责任人中的“管理处内勤人员”,修改为“委管理处经办人员(负责内勤工作)、分局管理部门经办人员(负责内勤工作)”;“综合处受理人员”修改为“委受理部门受理人员或分局受理部门受理人员”。
三、审核(经办):
将所有岗位责任人中的“管理处审核人员”、“管理处审核(经办)人员”和“管理处经办人员”修改为“委管理处经办人员、分局管理部门经办人员”;“上报委领导”,修改为“上报委领导或分局领导”。
四、复审(审核):
将所有岗位责任人中的“管理处主管副处长或处长”,修改为“委管理处主管副处长或处长、分局管理部门主管副科长或科长”;“管理处主管副处长”或“管理处主管处长”,修改为“委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分局管理部门主管副科长或科长”;“处业务会”,修改为“处业务会或分局科业务会”。
五、审定(签发):
将所有岗位责任人中的“主管副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委员)”,修改为“委主管副主任(委员)、分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处长或主管副主任”, 修改为“委管理处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分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主管副处长或处长或主管委领导”或“主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委领导”,修改为“委主管副处长或处长或主管委领导、分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处长或主管副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处长”,修改为“主管副局长或分局局长”;“管理处处长”,修改为“委管理处处长、分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处长、主管委领导”,修改为“委管理处处长或主管委领导、分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六、送发、校核、收费、核发:
(一)送发
将所有岗位责任人中的“管理处送发人员”,修改为“委管理处经办人员(负责内勤工作)、分局管理部门经办人员(负责内勤工作)”。
(二)校核
将所有岗位责任人中的“综合处校核人员”,修改为“委受理部门校核人员、分局受理部门校核人员”
(三)收费
将所有岗位责任人中的“财务处出纳员”,修改为“委财务处出纳员、分局财务部门出纳员”。
在规划意见书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岗位职责和权限”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各分局按照规定预收执照费”。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岗位职责和权限”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各分局按照规定收取执照费”。
(四)核发
将所有岗位责任人中的“综合处核发人员”,修改为“委受理部门核发人员、分局受理部门核发人员”;“退相关管理处审核人员”,修改为“退委相关管理处审核人员或分局管理部门审核人员”。
其它:
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时限规定中,将所有“处审项目”修改为“处审项目(科审项目)”;“处审” 修改为“处审(科审)”;“委审项目”修改为“委审项目(局审项目)”;“委审”修改为“委审(局审)”。
将规定中所有“权力”修改为“权利”。
附件1:
地名命名、更名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地名命名、更名(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GH-003-2002(北京行审核准类规划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46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地名命名、更名20个工作日(其中,建筑物名称核准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申报区域的位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原有地名情况,申报名称及含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申请建筑物正式名称的,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申请预名的,可提交市计委立项文件复印件、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意见书复印件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复印件)。
3、申报地域的地形图蓝图三份,并在图上用红笔标出地域范围(道路、立交桥需报线位图)。
4、特殊名称,需提交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使用意见书。
5、申请建筑物更名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业主同意更名的书面说明意见(未建、未出租、未出售的,要提供书面说明)。
6、合作项目需提交合作方同意申请名称的有效文件。
以上文件、图纸均按A4规格装订折叠。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委、分局地名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查重名。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且无重名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地名立案表”2份,一份交申办人作为领取批准文件的凭证;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按顺序统一装于地名审批工作袋内,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重名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经办)
标准:
1、保证无重名,并避免同音(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 四条第三款)。
本岗位责任人:委、分局地名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了解申请单位的命名、更名要求,对地理及建筑情况复杂的项目须进行现场踏勘。
2、审核申报材料情况。
3、根据地名审核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命名预案,绘制附图。拟写办理经过,签署姓名后,属地名(市政设施名称、住宅区名称)的进行社会公示,其它建筑物名称转复审人员。
4、地名数据要及时登入《北京市地名管理信息系统》。
时限:地名命名、更名10个工作日(其中,建筑物名称核准7个工作日)。
三、社会公示(地名命名、更名)
标准:
符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地名命名、更名网上公示制度》、《关于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的住宅区名称和市政设施名称。
本岗位责任人:委、分局地名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组织进行社会公示。
1、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社会公示登记表。
2、利用合法媒体予以社会公示。
3、对公示动态及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4、形成命名方案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7个自然日(不含在20个工作日中)。
四、复审
标准:
1、文本内容符合审核标准。
2、文本内容与有关会议决定一致。
3、办理经过明确、详尽。
本岗位责任人:委、分局主管地名工作的部门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与审核人员沟通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委、分局主管地名工作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属建筑物名称、住宅区名称的,转审核(复审)人员发文;属市政设施名称的,转审核(复审)人员拟文向地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文。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审定意见,转审核(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六、发文
制作批准文本
本岗位责任人:委、分局地名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属建筑物名称、住宅区名称的,按照复审、审定意见,制作建筑物名称核准证、地名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核发。
2、属市政设施名称的,综合社会公示结果及各方意见,拟文上报地区政府批准后,按照地区政府批示及复审、审定意见,制作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核发。
3、根据发文结果,修正《北京市地名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时登入的有关数据,并删除未批准的名称数据,保证数据信息准确、全面、有效。
4、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将地名审批成果及时向社会公告,以保证标准地名的使用。
5、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将审批成果一个月内向市规划委备案(一文一图,原件)。
6、按照地名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地名档案。
时限:3个工作日(上报市政设施名称时间不包含在20个工作日中)。
附件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GH002-3-2002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8号公告)
《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审批收费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37 >》(京政发[1998]21号、92号令)第 三 、 四 、 五条
审批总时限:13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书(申办人应为房屋产权人。如为共有房屋,应为全部产权人;如涉及产权人房屋的继承或赠与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与人的证明。对于产权人不能亲自办理或产权人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委托产权人中一人或其他人代为办理,但须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正式委托书)和产权人身份证明(依据《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2、房屋所有权证明(依据同上)。
3、家庭成员常驻户口证明(依据同上)。
4、居所地街道办事处证明(依据同上)。
5、房屋平面位置图三份,如建设跨度超过6米或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平房或层数超过二层(含二层)房屋的,须提交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依据同上)。
6、其它:翻建、扩建房屋如占用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共有的院落的,须提交其他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申请翻建、扩建私有房屋须以自用为目的,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包括本市的异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现状房屋照片;规划市区范围内还应提供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的外轮廓图,远郊地区可参照执行 (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出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受理部门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案表”2份,1份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凭证,另1份与申办材料一起按顺序统一装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袋内,转交管理部门。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同时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等。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含接转)
标准:
1、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办材料按顺序统一装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袋内。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管理部门经办人员(负责内勤工作)。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部门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并在移交单上签字。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在移交单上注明原因后退受理部门答复。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经办)
标准:
1、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2、房屋平面位置图与现状情况相符。
3、符合申办条件要求。
4、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
5、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管理部门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项目图纸及其它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在规定周期内拟写办理经过,草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签署姓名、日期后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在规定的周期内拟写办理经过,草拟《修改通知书(稿)》或《退件通知书(稿)》按照审核标准提出意见,签发姓名、日期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复审(审核)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管理部门主管副科长或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修改通知书(稿)》或《退件通知书(稿)》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部分同意审核意见或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在审核人员修改后,签署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审定(签发)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分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修改通知书(稿)》或《退件通知书(稿)》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部分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不同意“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时限:1个工作日。
六、送发、校核、收费、核发
(一)送发
工作标准: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修改通知书(稿)》或《退件通知书(稿)》规范、完整。
2、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办理经过”上的签字齐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符合要求。
4、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管理部门经办人员(负责内勤工作)。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送发审批文书。将符合标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修改通知书(稿)》或《退件通知书(稿)》,办理经过、附图及申办材料装入工作袋内送校核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校核
工作标准:
1、建设工程审批文件、图纸装订成册,附图齐全,房屋平面位置图及相关图纸标示清楚、明确。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中建设单位名称准确,填写内容规范,审核、复审、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无丢字、漏字、错字等现象,附图与批文有关内容相符。
4.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日期与许可证一致,收费标准正确、清晰。
5.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受理部门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制作审批文书。
对符合标准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上填写发文号、发件日期,打印制作正式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附图上加盖审批章并填写发文号。
对核发《修改通知书(稿)》或《退件通知书》的,将《修改通知书(稿)》或《退件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将修改或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办人。
按收费标准填写执照费通知单,校核预交执照费通知单,核算本次交费数额,交财务部门核收。
通知申办人办理建设工程验线、验收登记。
时限:2个工作日(含收费)。
(三)收费
工作标准:
1、及时办理收费。
2、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财务部门出纳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工作标准检验缴纳执照费通知单,核算执照费应交数额,收取执照费,并在缴纳执照费通知单上盖章。
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当场与校核人员核对,重新计算。核对无误后,按规定收费。
时限:即日
附件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装修工程)(核准)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8号公告)
审批收费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37 >》(京政发[1998]21号、92号令)第 三 、 四 、 五条
审批总时限:13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 申报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或规划审批申报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2、房屋所有权证明 (依据同上)。
3、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一式三份(依据同上)。
4、装修外立面效果图1份 (依据同上)。
5、其他:现状照片等(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出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受理部门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案表”2份,1份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凭证,另1份和申办材料顺序装袋,转交管理科。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告知需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等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办材料按顺序统一装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袋内。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管理科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部门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并在移交单上签字。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在移交单上注明原因后退受理部门答复。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
符合城市规划和申办条件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项目图纸及其它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在规定周期内拟写办理经过,草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或《退件通知书(稿)》,签署姓名、日期后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在规定的周期内拟写办理经过,按照审核标准提出意见,签发姓名、日期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管理科主管科长或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或《退件通知书(稿)》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部分同意审核意见或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在审核人员修改后,签署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分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或《退件通知书(稿)》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部分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不同意“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时限:1个工作日。
六、送发、校核、收费、核发
(一)送发
工作标准: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的(发文稿)》或《退件通知书(稿)》规范,完整。
2、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办理经过”上的签字齐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符合要求。
4、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管理科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送发审批文书。将符合标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或《退件通知书(稿)》,办理经过、附图及申办材料装入工作袋内送校核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校核
工作标准:
1、建设工程审批文件、图纸装订成册,附图齐全,房屋平面位置图及相关图纸标示清楚、明确。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中建设单位名称准确,填写内容规范,审核、复审、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无丢字、漏字、错字等现象,附图与批文有关内容相符。
4.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日期与许可证一致,收费标准正确,清晰。
5.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受理部门)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制作审批文书。
对符合标准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上填写发文号、发件日期,打印制作正式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附图上加盖审批章并填写发文号。
对核发《退件通知书》的,将《退件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办人。
按收费标准填写执照费通知单,校核预交执照费通知单,核算本次交费数额,交财务核收。
通知申办人办理建设工程验线、验收登记。
时限:2个工作日(含收费)。1、保证无重名,并避免同音(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 四条第三款)。
2、符合地名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总要求(依据《<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地名管理条例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实施细则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20 >第一章第 四条》)。
3、与国家地名标准一致(依据《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地名管理条例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实施细则<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20 >》第一章第 二条)。
4、用字符合《通用语言文字法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76 >》要求,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依据《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地名管理条例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第 四条第五款和《通用语言文字法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76 >》第二章第十八条)。
5、无损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不使用外国地名(依据《<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地名管理条例<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第 五条第一款)。
6、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依据《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地名管理条例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第 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7、无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内容,少数民族聚居区地名符合民族政策(依据《<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地名管理条例<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第 五条第一款)。
8、符合北京地名文化传统(依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22 >》第 二 条、第 四 条)。
9、符合“尊重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北京地名命名总原则(依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22 >》第 四 条)。
10、不含人名(依据《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地名管理条例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第 三条)。
11、市政设施名称中不含企事业单位名称(依据《<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地名管理条例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第 三条)。
12、申报名称的专名、通名齐全,汉语语义明确(依据《<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地名管理条例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实施细则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20 >》第三章第 四条)。
13、通名使用准确,与地域(或建筑)功能、建设规模相符(依据《<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20 >》第三章第 十四条)。
14、使用行业专用语词,需有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函件(依据《<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地名管理条例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第 四条第一款)。
15、申报材料中所用地名(所在政区、四至等)全部为标准地名(依据《<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地名管理条例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19 >》第 九条。
(三)收费
工作标准:
1、及时办理收费。
2、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财务部门出纳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工作标准检验缴纳执照费通知单,按工作标准检验缴纳执照费通知单,核算执照费应交数额,收取执照费,并在缴纳执照费通知单上盖章。
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当场与校核人员核对、重新计算。核对无误后,按规定收费。
时限:即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