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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市场上正在销售的“邱氏鼠药”予以没收和销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12 生效日期: 1995-05-12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1995〕第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5〕4号)精神,河北邱氏鼠药厂(原名无极县邱氏鼠药厂)生产的鼠药,无合法手续,并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性杀鼠剂,已对人畜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维护国家有关法律的严肃性,确保人民生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请各地对市场上正在销售的“邱氏鼠药”,予以没收和销毁。 
  今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1984年中央爱卫会、化工部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灭鼠药的生产、加工、收购、经销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加强对鼠药的管理,对违法生产、销售的,要没收其全部产品和非法所得;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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