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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发布1998年跨1999年制糖期食糖指导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4 生效日期: 1998-11-04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格〔1998〕2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家轻工业局: 
  近几年来,食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食糖价格持续下跌。为适应市场形势的变化,促进公平竞争,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经研究,决定适当调低食糖指导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跨1999年制糖期一级甘蔗白砂糖产地含税中准出厂价格为每吨3700元,一级甜菜白砂糖产地含税中准出厂价格为每吨3900元,上下浮动幅度仍按10%执行。优级以上的白砂糖中准出厂价格由主产省、自治区物价部门本着优质优价原则制定。二级白砂糖中准出厂价格可按每吨不低于一级白砂糖中准价格50元安排。 
  二、云南(昆明或甸尾)产区食糖中准出厂价格,可按每吨不低于上述同等级甘蔗糖中准价格100元安排;新疆(乌鲁木齐)产区食糖中准出厂价格,可按每吨不低于上述同等级甜菜糖中准价格200元安排。 
  三、各地区应逐步实行糖料价格与食糖价格挂钩联动的办法,建立制糖企业与糖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抄报我委。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制糖企业要严格执行食糖价格政策,维护食糖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省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整顿食糖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5〕15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食糖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33号)要求,认真履行价格管理职责,切实加强食糖价格监管。对擅自提高价格或降价竞销,突破规定的中准价格浮动界限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案件,要从严处罚,并公开曝光。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协助物价部门做好食糖价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制糖企业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及时了解、掌握成本和价格变化情况,积极开展行业价格自律。制糖企业要认真执行食糖价格政策,加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各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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