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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6-25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1997]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6月25日


  附件: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


  补充保险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定基本保险的一种必要补充。为了深化我市养老保险改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政府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是为了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多提补充养老保险费,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两者互为因果,相得益彰。但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二)效率原则。这一原则主要表现为:第一,各个企业的补充保险因经济效益不同而有所区别。企业经济效益好的,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的,可以少补充或不补充。第二,各个职工的补充保险因劳动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贡献较大的职工,企业可以提高其补充保险比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的高低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个人的劳动贡献直接挂钩,能够促使职工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调动劳动积极性。
  (三)政府指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原则。这一原则主要表现为:第一,政府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宏观指导,制定法规和规章,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行为。第二,企业可以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具体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第三,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方案须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对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要求企业修改。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和条件
  1、凡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深圳户籍、蓝印户口的职工,均属于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2、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是:经济效益较好,上年度经营无亏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及资金来源
  1、用人单位应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决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缴纳比例一般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
  2、用人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从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部分从用人单位的公益金(或奖励、福利基金)中列支。
  3、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工的劳动贡献、工作年限等,自主决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分配办法,劳动贡献大,工作年限长的职工,可以适当提高其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但职工个人月补充养老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月平均补充养老保险费的500%。
  4、为了与国家、省、市的有关现行政策相衔接,对国家、省、市规定应提高退休待遇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适当提高其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三)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与劳动用工合同制度相结合,职工每届劳动合同期满,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劳动合同期末满擅自离开用人单位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扣回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3、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后可以按有关规定支取。
  4、职工调动工作时,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原单位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新单位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因用人单位关、停、并、转和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暂由原经办机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予转移;职工出境定居时,其个人帐户可发给本人。
  5、职工退休前死亡或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未支付完以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四)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1、 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由于没有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因此,实行“老人老办法”,按下列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建立退休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共济基金的总额按下列标准筹集:
  1996年12月全市退休金总额×10%×96个月
  共济基金由市财政和社保局各负担1/2,市财政将资金分期拨付给社保局,由社保局负责管理。
  (2)社保局从共济基金中按月向退休职工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996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房补)×10%
  (3)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还可以向退休职工发放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
  2、 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新人新办法”,自1997年1月开始,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退休后,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个人帐户的储存资金。
  3、1997年1月1日以后, 200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中人中办法”,按下列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该部分职工在职期间,按“新人”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记入个人帐户,退休后可以支取。
  (2)该部分职工退休后,还按“老人”办法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其领取标准为:
  本人退休当月月基本养老金(不含房补)×10%×(1-递减比例)
  递减比例以1997年1月为准,每推后一个月退休者,递减1/60的补充养老金。
  (3)该部分职工按“老人”办法计发的补充养老金,社保局和退休职工所在企业各负担1/2。社保局负担部分由社保局按月发放;企业负担部分由企业按月发放,资金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税前提取。
  (五)经办机构
  1、用人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资金收益率及违约责任等。
  2、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资产经营公司,经市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自行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但必须建立专门的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与企业的其他资金分开管理。
  (六)监督管理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政府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报市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2、用人单位应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企业经营者代表、工会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监督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实施情况,对方案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委托经办机构等。
  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及经办机构接受职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市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用人单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每年定期将基金情况向职工公布。
  5、市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统一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抓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一)1997年度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阶段,选择部分企业重点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1998年全面推广。
  (二)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圳市1997年经济体制改革年度计划》(深发[1997]3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
  (三)在试点阶段,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须向市体改办、社保局申请列入试点,并根据本方案制定企业具体的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经市体改办、社保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本方案中有关“老人”的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及“中人”按“老人”办法享受的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全市所有企业均自1997年1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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