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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10-06 生效日期: 1998-10-06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1998]76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国发〔1998〕24号)和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未满周岁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院证明、结婚证(非婚生婴儿凭父母子女关系公正书)、计划生育证明(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凭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理决定)、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各地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二、在城市有常住户口、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并在银川市居住5年以上,在石嘴山市、吴忠市居住3年以上的公民,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城市与其共同生活3年以上的配偶(以暂住登记为准)、以及需要到城市投靠其子女生活的60周岁以上父亲和55周岁以上母亲,准予在上述城市落户。上述城市公安局可依照当地实际情况分批分期凭本人申请、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市辖区公安分局审核意见、入户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进行审批。公安派出所凭市公安局批准文件办理入户手续。涉及农转非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入户手续。


  三、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需要在城市落户的,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计委、粮食局关于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意见的通知》(宁政办〔1993〕7号)办理,在城市兴办实业每投资10万元解决1人城市户口;兴办城市公用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每投资5万元解决1人的城市户口;购买商品房每40平方米解决1人的城市户口。户口审批权由自治区公安厅下放到城市公安局。


  四、对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目前仍然按照地方规定收取增容费的,自本实施意见下达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已经收取的增容费,一律上缴地方财政并纳入预算管理,不办理清退,同时要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要努力简化办事程序,精简不必要的手续;要公开政策规定、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明确办理期限,落实责任制;要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积极稳妥地把户口管理工作做好,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对违反本规定审批城市常住户口,或借办城市常住户口索贿受贿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材料,骗取城市常住户口的,经查实后,一律宣布无效,并依照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六、各地应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综合承受能力,从宽办理。
  本意见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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