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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遵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部分白酒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06年第137号)和《关于做好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4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年销售额500万以下的白酒生产企业,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年销售额500万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申请受理、实地核查,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年销售额500万以下的白酒生产企业,按照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规定,其生产许可的申请由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年销售额500万以上(纳入国家质检总局直接管理)白酒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申请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涉及我市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已全面启动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证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白酒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和换(发)证工作。审查工作将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见附件2)执行。
我市各白酒生产企业的期满换发证工作从即日起开始申请受理。
三、纳入国家质检总局直接管理的白酒企业,符合换(发)证条件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打印并发放证书;不符合换(发)证条件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的白酒企业,符合换(发)证条件的,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打印并发放证书;不符合换(发)证条件的,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编号方式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进行。
四、对已经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未届满的企业以及在2006年已完成换(发)证的企业,其取得的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仍然有效。
五、对新申请取证企业,考虑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受理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许可证。
六、对我市全部白酒生产企业(包括纳入国家质检总局直接管理的白酒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相关规定及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各项制度规定。相关工作由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办公室负责,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部门要做好工作衔接,具体落实监管责任。
七、总局《关于公布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机构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6]124号)中指定并公布我市承担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的机构为“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和“国家轻工业局食品酿酒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天津市质量监督第36站)”。
注:1998年5月28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酒类产品(白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07年02月01日
附件:1、纳入国家质检总局直接管理的白酒企业名单
2、《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