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7]21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重庆市金融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渝地税函[2007]3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2007年5月1日起,在全市金融行业使用“金融业专用发票”(二联)和“金融业专用发票”(单联);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核定的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工本费标准。“金融业专用发票”(二联)工本费标准为0.28元/份,“金融业专用发票”(单联)工本费标准为0.14元/份。
二、发票工本费标准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我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