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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2 生效日期: 2007-02-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7]3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门票价格应充分体现公益性。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门票价格的减免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对公益性的城市休闲公园可逐步实行免票开放。
  二、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确定门票价格的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同时,要按照我局粤价(2005)216号文的要求,做好门票价格上报备案和公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韶关、肇庆市物价局每年5月10日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粤价(2006)233号转发)要求,及时上报上年度门票价格及有关信息。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二00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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