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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4 生效日期: 2007-02-14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7]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改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及相关费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02月28日

关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及相关费用的意见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发改投资(2006)2729号)精神,我省实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项目共有114个,其中省、市州、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业务用房项目101个,省、市州药检所实验室改造项目13个。项目总建筑面积44734平方米,总投资11257万元(全部由中央投资安排解决)。目前,大部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顺利,但有24个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由于建设用地及征地费无法落实,前期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项目的整体推进。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确保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项目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国家规定,行政执法装备及药检所实验室设备、仪器由国家统一配置;项目建设用地及相关建设性费用由当地政府安排解决;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可采用新建、合建和购置等方式解决。
  二、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项目所在市州、县区市政府应根据项目所需征地的数量,提供建设用地,产生的补偿费用由市州和县区市政府分级承担,分级负责,并协调组织建设用地单位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对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业务办公楼、省药检所改造和兰州市及4个区级食品药品监管局业务办公楼7个联建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兰州市政府核定项目实际用地数量,并办理有关土地手续,联建项目征地费用由省发改委和兰州市政府各承担50%。
  三、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项目属全额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设与实施过程中,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合理减免有关项目建设性收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项目各项建设条件,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项目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各级政府和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认真贯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程序。

省发改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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