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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9 生效日期: 2007-04-19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7]31号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80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84号)、《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冀政办传(2006)146号)要求,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积极稳妥原则。既要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又要结合实际、分步实施,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正常进行,做到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三)资产安全原则。资产的清理和移交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移交手续完整,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机构设置
  (一)根据市编委《关于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意见》(市编(2007)3号),设立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晋州市、井陉县、正定县、赵县、栾城县、元氏县、无极县、新乐市、平山县、灵寿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赞皇县、矿区等18个管理部,作为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的分支机构,名称为“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管理部”,规格均为科级。
  (二)公积金中心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号)的规定,对各管理部进行管理。各管理部根据法人内部授权管理制度,负责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等具体管理业务。
  三、人员的编制、录用、安置及经费
  (一)人员编制
  根据市编委批复,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晋州市、井陉县、正定县、赵县管理部核定编制5名,栾城县、元氏县、无极县、新乐市、平山县、灵寿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赞皇县、矿区各管理部核定编制3名,各管理部设主任1名(包含于核定编制名额中)。
  (二)人员录用与安置
  1?管理部主任任用:在机构调整期间,管理部主任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优先从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符合任职条件的负责人中推荐2名以上候选人,经公积金中心考察合格后,任命为临时负责人。机构调整完成后,公积金中心会同市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临时负责人重点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察,突出考核工作实绩,按照干部管理任免权限报批任用。
  2?其他人员录用:管理部的人员录用要用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严格按照市编委的定编数,优先从原县(市)和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中择优录用。录用人员的条件原则要求35岁以下(管理部主任原则要求45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编在岗的国家正式干部。招录选用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市人事局商定。
  3?分流人员安置:各县(市)和矿区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未被录用人员、已退休人员或提前离岗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及建设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三)管理费用
  所需经费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公积金中心依据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编制预算方案,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机构调整程序
  根据建设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规定,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人员及资产的处置严格按“冻结、清理、审计、移交”的规定程序进行。
  (一)冻结
  各县(市)和矿区政府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进行冻结,机构调整期间不得突击进人、提干,不准串换资金、转移资产和乱发钱物。
  (二)清理
  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负责本地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清理工作。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
  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的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等;
  2?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
  3?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账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等;
  4?是否有委托贷款或项目贷款,贷款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
  5?购买国债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合规、入账价值是否准确等;
  6?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账是否相符;
  7?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
  8?原管理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9?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有无全部入账,账实是否相符,实物资产有无建立台账,产权是否明晰等。
  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重点清理核实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各项债权、债务和净资产,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没有遗漏。在清理的基础上,编制“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工作报告”,报告要包括正文和附件内容。
  正文的主要内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及债权清理的时间、地点和各项工作的组织情况;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和分类情况;各类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反映的情况、建议及处理意见。
  附件的主要内容: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表,公积金贷款情况表,未归还的项目贷款、单位贷款情况表,购买国债情况表;银行开户情况及余额明细表;实物资产明细表;各项资金挂账情况及说明证明材料;财务收支真实合规性情况自查表;2006年审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专题说明。
  资产清理过程中要如实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逾期项目贷款资金和违规使用增值收益,违规运用的资金,要在清理阶段完成清收工作,对不能收回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弥补。
  (三)审计
  市审计部门在各县(市)和矿区资产清理的基础上,对清理结果进行全面审计,并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时要重点核查各县(市)和矿区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业务管理的规范性,并对资产清理是否完成情况做出明确界定。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要求完成资产清理,没有追回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和没有纠正违规运用资金和违规使用增值收益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移交
  根据资产审计报告和有关建议,各县(市)和矿区有关部门同公积金中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市财政局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移交时,各县(市)和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列出移交清单,移交会计档案、归集档案、资产档案、信贷业务档案、印章、实物明细等,由双方签字认可。
  各县(市)和矿区的移交工作,要按照业务移交、资产移交、人员人事关系移交等基本步骤进行。
  五、时间安排
  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机构调整工作必须在2007年4月底前完成:
  2007年4月20日前,各县(市)和矿区政府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的组建工作,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进行冻结、清理。
  2007年4月22日前,各县(市)和矿区完成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报告”上报市领导小组。市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2007年4月25日前,市审计部门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和矿区的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提交市领导小组。
  2007年4月28日前,完成资产移交。
  2007年4月30日前,市组织检查验收,就县(市)机构调整工作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蒋洪江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文昌、市房管局局长张富春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审计、人事、编办、监察、人行、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和单位主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积金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公积金中心主任许泽民担任,具体负责机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协调解决机构调整中的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县(市)、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要妥善安置好剩余人员,确保人员思想稳定,资金安全完整;市审计部门要对原管理机构的资产情况进行认真审计,对挤占挪用和项目贷款等问题搞好追踪处理;市财政部门要对移交工作搞好监督;市人事部门要协助做好人员录用工作,及时办理录用人员的人事调动手续;公积金中心要做好资金、业务及人员录用、接收工作,对机构调整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妥善解决,并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确保机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县(市)、矿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要求,认真做好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涉及的各项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转移资产、突击花钱、掩盖违规使用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更不得拖延或妨碍移交工作。对在机构调整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市监察部门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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