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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森林防火戒严期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30 生效日期: 2007-03-30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三府[2007] 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
  《关于实行森林防火戒严期的通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实行森林防火戒严期的通告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实行森林防火戒严期。
  一、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一切未经审批的野外用火;严禁在林地内(含灌木林、牧地)及距林缘50米内进行各种野外用火。违者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海防林区、重点封山育林区、水库周围以及村级以上公路周围100米内,为森林防火重点戒严区,常年禁止野外用火。违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或林地。
  五、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毁林烧荒、砍山烧山、烧山驱兽,违者依法拘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各镇、区、国营农林场、旅游景区,要划定森林防火范围,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要坚持昼夜值班,加强对林区、林地的值班巡逻,重点森林防火区域、关键部位要死看死守,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各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扑救,但须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88254307)。
  七、本通告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检查监督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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