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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9 生效日期: 2007-03-19
发布部门: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发布文号: 琼人劳保专[2007]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对2003年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教育发展的最新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履行高级讲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宪法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B级考试,成绩合格。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B级以上合格证书。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1、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学分;任现职以来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0学时。
  2、专业教师参加社会实践、专业实践,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1、对所教学科有坚实、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了解掌握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状况的能力,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3、专业教师必须具备所教课程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明确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任务和特点,深刻理解、熟练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学科实际和学生特点设计教学过程,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解决教学中的疑难问题,具有较强的组织教学的能力。
  2、教学语言准确生动,讲课条理清晰,逻辑性强,重点、难点突出,能用较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具有熟练利用现代教学手段的能力。
  3、能熟练地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二门以上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显著;熟练掌握教材教法,任现职以来承担且胜任不同年级专业教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手段和方法多样化,教法创新,并形成自己鲜明的特色。
  4、承担公开课或示范课教学,并获得良好以上评价。能独立开设一门选修课或专题知识讲座。
  5、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善于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政治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
  6、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取得良好的成绩。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博士1年以上,硕士2年以上),其中受聘讲师后担任班主任工作至少1年以上,所带班级受校级以上表彰。担任学校中层领导且从事学生管理、教研教改、团队辅导工作,或负责学生工作,带领管理学生参加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班主任工作时间计算。育人成绩显著,具有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
  7、任讲师期间,专业课教师须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开展社会实践和专业实践,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业务实践技能。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条件
  1、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的新动态,追踪本学科的科研信息,提出一些开拓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新课题,并有自编所教学科讲义或补充教材的能力。
  2、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带头组织教改实验,任现职期间至少组织或参与组织1次教育教学改革试验或1项专题研究项目,取得良好效果,得到学校的认可。
  3、有培养、指导讲师、助讲的能力。完成承担培养、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的任务,做到有确定的对象、明确的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成效明显(用具体事例证明)。

    第十三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平均每周课时不少于10节,班主任及兼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课时不少于8节,学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不少于4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课堂教学时课,实验课、见习课按实际节数计算,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新开设课程的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担负与专业相关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第十四条 业绩条件
  1、育人效果明显。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使学生在德、智、体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有明显提高,树立起牢固的专业思想和职业道德。
  2、教学效果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进步明显,学生的实践能力明显提高(用具体事例说明)。
  3、任讲师期间,至少在校内上过2次教学公开课并获得“良好”以上(附有关评价意见)。
  4、任讲师期间独立撰写论文3篇,其中在省级专业刊物(具有CN刊号、ISSN刊号)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有2篇论文获省级论文评比一等奖,或出版专著(译著)1本(5万字以上),经高评委学科评审组鉴定,确认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5、根据各行业所设的职业工种考核目录,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须具备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中级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
  6、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良(附上级教育部门评估意见)。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六条所规定的资历者,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学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年均超额完成职称申报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达20%以上,专业教师须具有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同时具备下述条件第1一7条中的2条。
  1、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过1部本专业学术著作(字数不少于5万字)。
  2、作为第一主编编写、出版过1部被多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用的教材。
  3、获省、部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前二名,二等奖限前三名,一等奖限前四名)。
  4、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1次以上;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3次以上。
  5、承担1项省级以上课题或实验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以上教研部门鉴定具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或成果鉴定材料);
  6、教学水平高,获得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或国家级教学比赛三等奖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7、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有关事项
  1、破格申报的申报材料须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
  2、资历破格年限在1年以内;学历不实行破格。
  3、“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具有CN、ISSN刊号)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4、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或省级教育教学评比一等奖及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为同一水平、档次,可互通互用。
  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须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研部门主办。
  5、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为综合奖,表彰的“师德先进个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教改积极分子”等为单项奖,2项单项奖可合计1次综合奖。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县级综合奖。
  6、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7、“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中专教育及本学科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较好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参与科技开发项目研究及指导助理讲师的能力;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专业学术、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具有履行讲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宪法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2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C级考试,成绩合格。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C级合格证书。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学分;任现职以来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0学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对所教学科有比较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不断更新知识,坚持有目的、计划地自学、进修。
  3、专业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正确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学科实际和学生特点灵活组织教学,正确传授知识,解决教学中的疑难问题,有较好的组织教学能力。
   2、讲课表达清楚,重点突出,并能用较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具有利用现代教学手段的能力。
  3、熟练掌握教材教法,胜任不同年级专业教学。承担过全校性的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
   4、正确指导学生进行实习,效果良好。
   5、教育面向全体学生,能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政治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具有一定的教育特色。
   6、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者除外),所带班级受校级以上表彰。担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且从事学生管理、教研教改、团队辅导工作,或负责学生工作,带领管理学生参加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社会实践等工作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班主任工作时间计算。具有一定的育人成绩,并能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或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条件
  1、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的新动态,收集本学科的科研信息,在教研方面能提出较新的见解或思路。
   2、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3、有培养、指导助理讲师、教员的能力。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并取得一定的成效(用具体事例说明)。

    第十三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不少于10节;班主任及兼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课时不少于8节;学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不少于4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课堂教学时课,实验课、实习课按实际节数计算,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新开设课程可适当减少;担负与专业相关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第十四条 业绩条件
  1、育人成效明显、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使学生在德、智、体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有明显提高,学生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用具体事例说明)。
  2、教学效果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有所进步,学生的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用具体事例说明)。
  3、任助理讲师期间,至少在校内上过2次教学公开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得良好以上(附有关评价意见);须参加校内组织的课堂教学评估或专业技术工作答辩,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4、任助理讲师期间,写出有理论联系实际,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有1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获省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二等奖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C级证书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关事项
   1、“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2、论文在省级专业刊物(正式期刊)公开发表、或省级教育教学评比一等奖及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为同一水平、档次,可互通互用;
  正常评审使用的论文,增刊发表2篇可等同正式刊物发表1篇;
  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须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研部门主办。
  3、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为综合奖,表彰的“师德先进个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教改积极分子”等为单项奖,2项单项奖可合计1次综合奖。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3: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和教科研能力,了解教学改革和教育发展的最新动态,胜任教学工作和班主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有一定的经验;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履行助理讲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宪法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和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第八条 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2、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不断更新知识,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
   3、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九条 教学实践条件
   1、基本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胜任中等职业技术教学工作。能够正确传授教学内容,具有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板书规范,积极上好科组公开课。
   2、基本掌握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
  3、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耐心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任班主任1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者除外),师生关系较好。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

    第十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不少于10节;班主任及兼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课时不少于8节;学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不少于4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课堂教学课时,实验课、实习课按实际节数计算,第二课堂等课时折半计算;新开设课程可适当减少;担负与专业相关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第十一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教学效果良好。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学生学习成绩稳定。
   2、任教以来在科组上过1次以上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堂教学评估,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3、写出完整且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经验总结或体会文章1篇(1500字以上)以上。

    第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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