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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1 生效日期: 2006-1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连政办发[2006]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规范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国有控股破产企业(以下统称破产企业)自成立至破产终结所形成的所有档案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国家所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是破产企业资产处置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企业破产程序并同步进行。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经济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应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保证档案的安全。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利用的前提下,使其有一个合理的流向和归属。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破产企业在提出破产时,应及时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破产企业档案登记手续。

    第六条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由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指定破产企业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破产清算组。

    第七条   破产企业应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组织,由清算组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破产企业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人(厂长、经理)和破产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组成。在破产企业清算组的领导下,负责档案的具体处置工作。

    第八条   破产企业在清算终结前应留有档案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归档及移交工作。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档案库房、设备、装具及办公用具等,不得挪作他用。破产企业的档案处置工作必须通过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

    第九条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对档案的安全保管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处置企业档案。

第三章 归属与流向



    第十条   破产企业的档案按下列方法处置:
  (一)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二)产品、科研档案(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没有规定的协商解决;
  (三)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移交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在企业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劳动人事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文书档案移交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在企业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
  (六)未涉及的其它档案也应一并移交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在企业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档案按照去向分别编制移交或寄存档案目录,档案移交或寄存的目录,由交接方和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分别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档案接受方保存。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与破产企业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接受方保存。

    第十三条   破产企业应在破产终结时完成全部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破产企业向档案接收方一次性支付档案鉴定、整理费用和档案保护费用,所需费用列入企业破产费用。具体费用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破产企业档案保护费由档案接收方接收,用于档案整理、装具购置、破损修复、日常管理等支出,并随档案接收方的转移而转移。

    第十六条   档案鉴定、整理和保护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对破产企业档案处置过程中违反《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造成破产企业档案损毁、丢失以及擅自销毁、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依法终结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其档案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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