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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系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9 生效日期: 2007-01-19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法规[2007]1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系统内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依照《行政复议》、《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物价系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湖北省物价系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省、市、州物价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案件审理质量,依据《行政复议》、《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
  (一)接受申请。包括来访、来信、基层转送的书面申请,以及来访的口头申请。接受书面申请的,要提供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接受口头申请的,应询问申请人的身份、审查证件、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当场做好笔录,并将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二)审查申请。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是否符合《行政复议》规定的条件;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存在第三人等。
  (三)补正申请。申请材料不全,经审查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办理申请。收到申请人的申请(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补正材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人与具体的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4)申请复议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第  条规定的范围;
  (5)复议申请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6)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7)符合省物价局的受理权限;
  (8)符合《行政复议》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转送条件。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同时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第  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而本机关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
  (2)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本行政复议机关对该依据无权处理的。
  (三)审核签批。对符合申请条件应由本机关受理的,由法制机构提出立案受理意见,报分管局长签批,重大复杂案件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制发通知。根据审核意见,制作答复通知书;涉及第三人的制作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和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均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行政机关公章。
  (五)提交答复。被申请人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将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决定撤销。第三人在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提交书面答复意见,逾期不提交,依法不影响复议机关的审查和决定。
  三、审理
  (一)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着重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审理中认为有必要时,办案人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二)、审理要求。办案人员应熟悉了解案情,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对影响面广、案情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由法制机构组织采取公开听证、当面核实、实地调查、征求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复议中止。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中止复议,并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送《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1)有关部门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正在采取处理措施;
  (2)申请人为公民,已经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继续参与行政复议的,或者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终止,尚未确定权利继承人的;
  (3)本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失的,法制机构应当在7日内恢复行政复议程序,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四)复议终止。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复议,并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的;
  (2)申请人为公民,已经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声明放弃复议权利的;
  (3)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终止,没有权利继承人或者权利继承人放弃复议权利的;
  (4)复议事实已经消除的;
  (5)受理后发现申请人已经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6)受理后发现申请人已经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该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
  (7)受理后发现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而本复议机关并非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物价局与其它部门,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除外);
  (8)法规规定终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况。
  四、决定
  (一)决定期限。按复议法的规定,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审结的,经分管局长或局长签批可延长30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应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行政机关公章。
  (二)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拟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案件,由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签批。
  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拟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案件或需要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在公开听证、当面核实意见的基础上,由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送达归档
  (一)局领导签批复议决定后,由法制机构制作文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行政机关公章,并分别送达给有关当事人。
  (二)结案后对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经办人员应按顺序整理好案卷,按文书处理规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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