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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9 生效日期: 2006-09-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冀价行费[2006]49号

省卫生厅、省医学会:
  省医学会冀医会字(2006)11号《关于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两年来的试行情况及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补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费用,并兼顾患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将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确定为:省级鉴定每例3200元,市级鉴定每例2800元。
  二、经医学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方支付。
  三、医疗事故鉴定费应用于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的会务、调查取证、专家劳务等支出。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医疗事故鉴定费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省医学会向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申报。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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