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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2007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2 生效日期: 2007-04-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高校,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体育学院、市体校、市二体校以及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07]2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本市2007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加分监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关,切实落实各级责任
  1.把好基础材料审核关。推荐单位应提供被推荐考生所在队运动员名册、运动员注册记录、训练考勤、训练记录、运动竞赛秩序册、运动竞赛成绩册、运动员等级证书和公示证明等基础性资料,考生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应由推荐教练员签字确认、经考生就读学校分管领导复核、所在区县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各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2.把好审证、验证关。审证、验证单位应明确责任要求,严格审核环节,认真审核考生推荐材料,完善审核程序,落实公示环节,做好上报工作。凡推荐上报材料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把好推荐公示关。在训单位须向考生就读学校提供考生体育运动成绩和推荐材料,在考生就读学校公示7天,并提供考生就读学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公示证明;在训单位也须将考生推荐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后,提供在训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公示证明。
  4.把好体育专项测试关。体育专项测试承办单位应认真细致制定各项目的测试方案及应急方案,组织测试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和纪律教育。测试工作单位及人员应认真校验考生身份,按所报项目进行测试,公正、客观评定考生成绩,测试中发生与规定不相符的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不得越权决定。测试单位应组织专人做好测试结果分项目排序、汇总、登录、造册工作,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凡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市统一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不得享受相关政策。
  5.把好录取程序关。招生高校应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公示招收对象、条件、程序和录取办法。根据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和排位,依照运动项目、计划和按需择优的要求提出录取名单,经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学校招生部门负责人、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送市教委备案。录取后应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6.把好招生监察关。各级监察部门要对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推荐、测试、录取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包括参加政策的研究与制定、了解招生计划和录取情况、参与重大问题的研究、接待考生和家长的投诉及社会监督、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如发现有提供伪证、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人和单位,应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或采用制作假证、冒名顶替等各类违反招生纪律规定的考生,取消报名和考试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如已被录取则取消学籍。
  二、严肃纪律,切实保证考生权益
  1.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凡有直系亲属本次报考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和体育特长生加分的、或与考生有利益关系可能会影响公平公正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未申请回避被查实的,一律按违纪处理,如相关考生涉及体育专项测试的,其测试成绩作无效处理,不予补测。
  2.严格执行保密要求。参与此项工作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泄露体育专项测试各项目测试人员名单和情况;不得擅自公布考生体育测试成绩、项目测试结果等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未经核准的工作信息及考生信息。
  3.严格禁止乱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以高水平运动员推荐与录取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名义违规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入学费,发现单位收取的,收缴违规获取的所有费用;发现个人收取的,责令其退出所收费用,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坚决杜绝非法“中介”行为。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加分的推荐、材料审核、资格认定、测试、录取等各个环节,严禁社会中介机构、个人介入。
  5.坚决执行“五不得”纪律规定。即:不得擅自制订违反规定的条款进行招生;不得擅自降低报考条件或扩大报名范围以及降低录取标准、扩大规模、增加项目录取考生;不得在录取时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办法向未经批准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等学校投递学生档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扰和影响测试人员的客观评价;不得在考生推荐、资格认定、体育测试和录取工作等环节中徇私舞弊。
  6.落实咨询及申诉渠道。各单位应设立体招工作的组织机构,受理、处理体招工作和信访、投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应在测试后的七天内送达考生,考生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市仲裁部门书面提交仲裁申请,仲裁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考生对推荐、测试、录取结果不满意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做好解释工作,如确系工作失误的应及时纠错,以切实保护考生权益。
  三、加强监督,切实维护高校招生良好秩序
  1.各级单位和部门应认真执行重要工作集体研究制度、重大问题向上级报告制度和重要环节加强督促检查制度,对以往发生过违规违纪单位或相对簿弱的工作环节,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并妥善处理。
  2.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仲裁领导小组将专设体育督查组,加强对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任何单位、部门、个人违反规定以权谋私、循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一经查实,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07年04月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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