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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4 生效日期: 2007-02-24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处置工作效率,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处置工作原则
  (一)处置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调整的需要,并有利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优化配置;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充分的市场化定价,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处置工作的管理及程序
  (一)权属办理:按照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处置资产中的市级机关房屋土地权属办理由市机关事务局申办,资产使用部门配合;市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权属由事业单位申办,主管部门和市机关事务局指导督促。
  (二)资产管理:市级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已移交处置但尚未处置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视管理情况由市机关事务局管理或由原资产使用和占有单位暂行管理。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按规定仍由原资产使用和占有单位负责,市机关事务局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其监管。
  (三)移交处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凡符合移交处置条件的资产,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由市机关事务局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移交市国资委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暂行办法》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对市政府有特殊规定的资产处置项目按市政府相关要求办理。
  (四)损失核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中500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报损、报废等)核销,由原资产使用或占有单位按程序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审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资产损失核销,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再由市国资委批复单位,原资产使用或占有单位据此报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五)中介服务:处置中涉及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对外事务,由市国资委委托并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六)职工安置:鉴于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形成情况较为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中涉及的职工安置及稳定工作由原主管部门负责。
  (七)合同签订:鉴于机关事业单位其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多系原单位,并且存在以出租、承包等方式交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情况,因此处置工作中凡涉及租赁、承包等合同解除以及资产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均由原单位签章。
  三、处置收入、成本及经费管理
  (一)处置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收入按照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由受让方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二)处置成本:处置资产中涉及的各种税费、补偿费、职工安置费以及包括审计、评估、律师、交易等费用,由市财政按规定预拨,列入处置成本。待单项处置项目完成,收入上缴市财政后,再按处置成本项目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
  (三)工作经费:处置工作中所涉及的日常工作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纳入市国资委的部门预算,由市财政拨付给市国资委按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使用。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处置工作的组织机构
  保留成都市市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处置小组),处置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全面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具体办理资产处置工作日常事务。
  五、其他
  财政部、省财政厅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市机关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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