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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7 生效日期: 2006-11-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2006]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意见》(黑政发[2006]70号)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意见

黑政发[2006]7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一)我省除国家明确禁止外资进入和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行业外,均向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外国投资者)开放。外国投资者并购我省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定价机制出资收购国有净资产(含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费用)。对于与债务相当的资产,可以通过承债方式收购;对于超过资产的债务,以及富余人员、办社会负担等,原则上不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或控股我省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自主录用所需员工,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原企业员工。外国投资者并购或者控股我省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并负责安置原企业大多数职工的,根据有关规定,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可以在资产出让和企业新增上缴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外国投资者收购、兼并国有企业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原企业股权或债权。各级政府可以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然后向外国投资者出售。
  (四)外国投资者整体收购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由各级政府优先向国家申报企业兼并破产计划。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控股国有企业后的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采取出让方式的,各级政府可以在测算投资项目总体效益的基础上,对用地费用给予补助。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原出资者可以用企业原划拨土地出让收益补齐。
  (六)外国投资者启动停产2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停产,启动时没有按解决方案具体实施的企业除外),启动生产1年内,仍视为停产,除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费用外,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外国投资者并购我省国有企业后,对年入库税金超过一定额度的,各级政府可以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水、电、气、通信等经营性服务费用,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政策支持或者补贴。
  (八)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后,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的主体部分登记注册;原企业拥有的许可证、商标及认证、认可等事项,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九)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时,要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资产评估。资产交易价格以经相关部门备案或者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和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十)以省产权交易中心为核心,搭建全省产权交易机构网络,扩宽产权信息披露渠道,为外国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便利和规范的环境。产权交易过程中,要在充分披露信息的基础上,广泛征集受让方,规范操作,确保产权交易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鼓励外资参与产业结构调整
  (十一)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积极引导外国投资者向优质粮食、绿色食品、畜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山特产品开发等产业投资。在同等条件下,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和绿色食品扶持政策。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村公益事业。
  (十二)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我省装备制造业、石化工业、能源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工业、森林工业等“六大基地”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投资旅游等服务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参股的国有企业,原企业已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原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资本金补助数额不变,按照规定批准后,可以转增中方国有企业股权。外国投资者与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凡列入我省“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优先予以支持。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机构。
  (十三)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经营。放宽外国投资者投资城市燃气、热力、供排水管网、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经批准允许控股。外国投资者投资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继续享受国家和省为保证其公益性实施的财政补贴、项目投入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特许经营的方式投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按照准入程序和准入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经营者;确定市场退出的申请和批准程序,待经营期届满后,重新招标。
  (十四)鼓励外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金融中介组织在我省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优先给予审核。鼓励外国投资者参股我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建立独资或者中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鼓励外资担保机构参股政策性、商业性担保公司。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方式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享受我省非公有制担保机构优惠政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并商国家税务总局后列入免税名单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五)经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独资(包括并购)形式在我省设立道路运输企业,从事跨境和境内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49%。经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股比限制。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合营方式(包括合资、合作两种方式)投资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一般不超过49%,经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股比限制。
  (十六)鼓励境外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在我省投资物流企业,积极开展外资物流企业试点工作,加快我省物流企业国际化进程。鼓励国外物流企业参与中心城市和边境口岸国际物流园区的建设。
  (十七)鼓励国外服务外包企业来我省投资,发展壮大我省服务外包企业。
  (十八)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减征、免征优惠政策后。经批准后,可以在以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减征、免征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在哈尔滨市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减征、免征优惠政策后,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哈尔滨市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经济开发区、开放城市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十一)在我省举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经营期不足10年的企业,补交免征的地方所得税)。属于出口创汇型企业(出口额占企业当年产值50%以上的)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以及资源开发、交通、能源、通讯、节能和农、林、牧、渔等生产企业,在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在适当期限内继续免征。
  (二十二)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税款的40%。如果再投资举办、扩建出口创汇型企业或者技术先进型企业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三、加快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二十三)科学规划开发区建设。开发区建设在选址上要符合《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黑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明晰主导产业,进一步加快建设步伐。鼓励在开发区内设立按国别和产业为划分的各类园区和出口商品基地。开发区所在地政府要加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提高开发区的承载能力。
  (二十四)开发区实行激励型的财政政策。开发区应逐步建立一级财政体制,财政预、决算在所在地市、县(市)、区实行计划单列管理。各行署、市、县(市)、区政府对开发区内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财政、省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原则上留开发区内财政。2006年至2010年,上划省级营业税以上年为基数,超出部分全额返还开发区。
  (二十五)努力降低开发区的开发成本。开发区内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费用,2006年至2010年,除上缴中央30%部分外,省级所得70%部分全部返还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用途使用;从2006年起至2010年底,开发区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新增部分全部留在开发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开发区内新建、扩建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相关政策;必须收费的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十六)重点保证开发区建设项目用地。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统筹安排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用地。省级年度用地计划向省级以上开发区倾斜。对入区的重点建设项目土地预审实行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开发区内工业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供地,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地块级别最低限价收取。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缴纳(在土地出让金未全部缴齐前,其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对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供地,土地资产收益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企业。?
  (二十七)鼓励符合条件的新上项目向开发区集中。开发区引进的国家鼓励类利用外资项目和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经批准优先列入各级重点建设项目,在配套资金、土地使用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鼓励政策性担保公司为开发区企业优先提供支持。支持开发区外的项目落户开发区,引进外资指标和实现的税收可由原引进项目的地区和开发区分成。
  (二十八)整合各类资金支持开发区建设。省直有关部门掌握使用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大项目前期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绿色食品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各项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项目建设。
  (二十九)加强开发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优秀专业人才通过多种形式到开发区投资创业或提供服务。开发区引进科技成果与技术人才,享受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相关政策。
  四、促进对外经贸科技合作 
  (三十)加强同俄罗斯、蒙古和朝鲜等周边国家在能源原材料领域的投资合作。对企业参与境外投资能源开发和原材料加工的重点项目,给予前期费用支持;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森林采伐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境外木材加工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条件的,经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项目,可以通过省境外资源开发平台申请贷款支持。充分利用我省与俄省州长定期会晤机制,协调解决企业在俄从事能源和原材料开发项目中遇到的问题,给予企业政策和外事方面的帮助。
  (三十一)鼓励优势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集中外贸发展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项下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省电站成套设备、机械加工与汽车制造、农业开发、房地产开发、建筑业等优势产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鼓励企业参与援外项目竞标和承包对外合作项目。对能够带动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技术输出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由政策性担保公司优先予以贷款担保,省财政优先安排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其境外办展、参展、广告等活动。下放境外投资中方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对中方外汇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外汇局各地市中心支局审查。
  (三十二)支持对俄出口基地建设。集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绿色食品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以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持对俄农产品基地建设;集中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大项目前期资金支持对俄出口加工基地建设;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对俄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积极发展跨境加工和生产原材料及产品市场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提高地方产品的出口比重。
  (三十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施品牌战略。利用国家已出台的出口名牌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中长期人民币贷款贴息资金、技改贴息资金、出口信用保险补贴资金等,为名牌出口企业商标注册、认证、参展以及收购境外品牌、研发、市场推介、保险、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名牌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资金支持。从我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培育出口名牌产品,对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出口名牌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名牌出口企业建立行业技术开发基地,优先安排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进步项目,优先安排名牌出口企业享受技改项目贷款贴息,享受购进国产设备抵扣增值税和购进进口设备减免海关税等优惠政策。
  (三十四)推进边境地区开发和对外开放。边境口岸全面实行边境贸易本币结算业务。边境地区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的生活日用品不受出口配额限制,免领出口许可证。简化边贸企业进口异地付汇备案手续,各口岸进口付汇核销情况良好的边贸企业到哈尔滨付汇,免开备案表。在边境地区开展外汇指定银行现钞售钞业务。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简化出国劳务人员往来手续。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在黑河、绥芬河边境经济合作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营造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
  (三十五)积极争取利用国外优惠贷款,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环保、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试点项目建设,支持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
  (三十六)实施《黑龙江省对俄运输通道发展建设规划》,对公路、港口、口岸建设等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省里将安排配套资金予以支持。对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七)鼓励外国投资者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国投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与省内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单位合作建立的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享受省内其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实验培训基地可享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扶持政策,其进口的必要科研和教学用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优惠。?
  (三十八)鼓励聘请外国专家和选派人员出国(境)培训,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广泛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实施紧缺人才国外培训专项计划,支持中长期培训项目和学科骨干、带头人的出国(境)培训项目。采取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外高新技术、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人才。鼓励支持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到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企业或回省服务。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完善涉外人才创业服务体系,为留学人员回省创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三十九)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建立诚信、服务型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对重大外资投资项目在办理手续、使用土地、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建立外资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协调制度,对重大项目建设统筹协调,大力加强投资服务。加强开发区服务功能,设立审批服务中心或者集中、统一、联合办理许可(审批)事项的大厅,代企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实施大通关工程,完善口岸功能,将口岸功能向内陆延伸。加快推进通关作业信息化建设,简化通关程序。
  (四十)高度重视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困难。完善外商投诉机制,认真处理外商企业投诉,切实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外国投资者子女就学、外商及家属的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配套服务工作。
  (四十一)港澳台等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参与老工业基地振兴,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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