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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婚姻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2-25 生效日期: 1987-12-25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民[1987]民字5号
  近几年,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当事人对婚姻证书的质量需求有了很大变化,加之纸张、印刷、运输价格上涨等因素,原民发<1979>36号文件规定的婚姻证书收费标准已不适用。许多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自行制定了新的收费标准。 
  鉴于各地经济状况、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婚姻证书印刷装帧价格都不尽相同的情况,全国统一规定婚姻证书收费标准的做法已不适宜。今后,婚姻登记证件收费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证件的工本费用,提出收费标准,商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婚姻登记的收入,除归还民政事业费垫付的印刷成本费用外价差溢余部分专用于婚姻登记工作的业务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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