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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审计局关于自筹基建投资审计情况和加强自筹基建投资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2-13 生效日期: 1986-12-1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展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审计的联合通知》要求,我省各级审计机关于今年二月开始,对全省一九八六年地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了事前审计,到八月底已经结束。据统计,全省共审计了五百九十五个自筹基建项目,概算总投资六亿一千三百八十万元;一九八六年投资计划一亿七千六百四十万元,占全省今年自筹计划投资总额三亿元的百分之五十八点八;审计了在建设银行的自筹基建存款二亿一千一百万元(其中,企事业自筹一亿三千七百九十二万元),占被审项目年投资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九。完成了国家审计署下达的自筹基建审计任务。 
  通过自筹基建投资审计,压缩了自筹基建投资规模、处理了自筹基建资金中的违纪问题,发挥了审计的监督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共核减今年计划投资指标二千三百八十八万元,占全省自筹基建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八。审计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了相应处理。 
  审计中发现,有的企事业单位自筹基建资金来源不合规定,有的违纪问题严重。全省共查出各种有问题资金六千八百零七万元,占被审计项目自筹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九。经审计确认:对违纪资金一千四百六十六万元作了纠正,对违纪挪用的四百五十九万元责成建设单位限期归还;对不合理占用资金三千七百四十二万元,作了调帐处理。 
  通过自筹基建投资审计,发现自筹基建投资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建工程规模大,投资缺口大。一些部门和单位,盲目扩大投资规模,争上项目。全省审计的四百八十六个企事业单位自筹项目,年计划投资一亿零三百三十万元,实际资金缺口达三千零一万元,占百分之二十九。据对省级三十二个部门,二百四十六个自筹项目的审计,在建工程规模达二亿九千四百六十万元,等于今年投资计划的二点八倍。实际落实资金只有一亿二千四百一十二万元,资金缺口一亿六千九百四十八万元,占百分之五十七。在建规模大、投资不落实的主要原因是项目审批不严,新上项目过多。已审计的省级三十二个部门,今年新上自筹基建项目一百零二个,投资一亿五千九百六十五万元,在建规模比一九八五年底增长了一点二倍。省医药管理局今年分配自筹基建计划指标四百万元,实有自筹资金仅二百四十万元,缺口一百六十万元。包括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内,去年年底在建工程资金缺口五百七十五万元,今年七月底增加到一千八百一十二万元。截至六月底,基建财务帐面结余资金出现负数四百零四万元。应付款一千一百五十九万九千元;应收款三百六十七万二千元。这种情况说明,目前有些建设单位靠借款、拖欠和占用其它资金搞自筹基建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 
  二、自筹基建投资结构不合理,非生产性投资比重偏大。今年审计的省级二百四十六个自筹基建项目中,仅住宅项目就多达一百零六个,概算总投资一亿零四百万元。当年投资四千五百五十五万元,占被审计项目年投资计划的百分之四十二点五。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占用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自筹基建中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各类贸易中心、展销大楼上的过多,建设规模安排过大。省级单位自筹搞贸易中心、展销大楼工程七个,总投资竟达五千七百二十六万元,建筑面积达九万四千多平方米。 
  三、违反基建程序,弄虚作假,搞计划外工程。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采取漏项、压低概算的办法,越权审批项目;二是无设计图纸,无概(预)算,无资金来源,自行开工;三是采取“折零件”、“弥竹竿”,报批零星基建的办法搞基本建设;四是弄虚作假,挪用基建指标,搞计划外工程。在自筹基建资金审计中发现计划外工程三十一个,年投资总额七百四十二万元。长安县挪用一百五十万元的集体基建指标,修建县招待所;把一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周转指标,用于七个全民单位的自筹基建。 
  四、乱拉乱占资金,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审计查出,目前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多达七十余种,如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挖潜改造专项拨款、科研事业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公路养路费、育林基金、专项工程投资、银行贷款、借款,以及用途不明的各种补助款等等。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在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中查出各类违纪资金近二千万元,乱拉乱占资金四千八百多万元,两项合计达六千八百多万元,占被审计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九。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的管理,特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意见: 
  一、加强自筹基建投资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各地方、部门和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全部纳入自筹投资计划。对年度计划的安排,严格控制在上级核定的自筹基建投资计划以内,不得突破,不得以更新改造、房屋维修、零星基建等名义搞计划外自筹基建项目,擅自扩大投资规模。今后,各部门、各单位的自筹基建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认真执行审批制度,不得以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办法代替对基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新上自筹基建项目,要根据建设年限和投资额,本着不留或少留缺口的原则,从严审批。在审批文件中,要明确规定建设规模、性质、造价及资金来源等,便于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不乱开基建口子,搞计划外基建项目。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自筹基建资金来源的审批。各级建设银行要严格监督执行自筹投资计划。任何部门和单位超出自筹投资计划范围的用款,建设银行要坚持原则,拒绝支付。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不准用作自筹基建资金。其它专业银行不得向自筹基建项目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建设单位不得用银行贷款搞自筹基本建设。 
  三、各级审计机关要对自筹基本建设计划和资金来源实行审计监督,对本级所辖审计范围的自筹基建项目,有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事前审计和中期审计。凡建立了自筹基建资金事业审计制度的地方,审计主管机关应及时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计划部门不得列入年度计划,建设银行不得拨款。没有建立事前审计制度的地方,审计机关有权随时决定进行事前审计和中期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审计监督。对自筹基建资金来源不正当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建设单位,审计机关有权作出停建、缓建和冻结该单位在建设银行存款的决定。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执行,计划、财政、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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