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7]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近几年拆迁实际状况和住宅租金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的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标准调整如下:
1、被拆迁房屋所处土地等级属于一至三级的,临时补助费(过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
2、被拆迁房屋所处土地等级属于四至六级的,临时补助费(过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7元;
3、原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该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已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其正常过渡期限内及逾期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