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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政府性投资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0 生效日期: 2007-07-10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市[2007]35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业的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冀政函[2006]146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冀建市[2006]625号)的要求,现就政府性投资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总承包的范围
  全部政府财政投资、政府借贷以及行政事业性收入等方式投资的工程,政府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和拆迁补偿费)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总承包管理方式。
  二、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发包管理
  (一)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招标发包。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其发包应当采用总承包招标方式进行发包。
  (二)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内容。工程施工应当采用一次性招标发包方式,将工程施工总承包给一家具备资质的总承包企业。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特殊保密要求外,禁止将工程施工按专业工程分别招标发包给不同专业承包企业。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特殊保密要求需招标人招标发包的专业工程,招标人必须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载明,同时明确约定专业承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在总包、配合管理中双方的权力、职责范围。
  (三)对于幕墙、装饰装修、智能化等确需进行深化设计的专业工程内容,可以暂估价的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
  三、加强工程总承包管理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实行施工技术总负责、施工过程总协调、施工质量总控制、施工现场总管理。
  (二)承揽总承包业务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承包范围内进行工程总承包投标,也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投标。
  (三)总承包企业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质检、安全、造价等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不得临时外借或外聘。
  四、严格工程总承包分包管理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总承包投标人对于拟分包的工作内容,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专业承包企业参与投标竞争。对于专业承包企业不符合资质条件、不具备承包资格或处于被责令停止投标、停业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总承包投标人的投标。建设单位也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总承包人将其可自行施工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
  招标人应认可由总承包企业按照投标文件承诺自主确定分包企业。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已在投标文件中确定分包单位的,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总承包合同中就有关分包工程范围、分包企业等内容进行约定。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认为确需分包的工作内容,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分包的书面申请,详细列明拟分包工程范围,及相应分包工程估算价格。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四)施工总包企业分包企业应按照国家制定的分包合同范本订立分包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的7日内将施工分包合同报送原总承包合同备案机构备案。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完善施工分包信息发布和交易服务系统,为施工分包活动提供规范周到的服务。
  五、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向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按进度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劳务分包款。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分包款的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其限制承接新项目、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本通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适用本通知的有关要求。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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