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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等12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8 生效日期: 2007-03-08
发布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0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7年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7年福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7年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7年福州市非煤矿山土制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2007年福州市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7年福州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7年福州市学校及校园周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7年福州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7年福州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2007年福州市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12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八日

  附件1:200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07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大局,有力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为建设“平安福州”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特制定2007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狠抓“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落实,创新管理理念,各司其职,群策群力,不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总体目标
  (一)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发动各方力量,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实现全年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两下降”,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两下降”,不突破省政府下达我市的道路交通安全指标。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以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为载体,实现市区交通“四个有序”,国道、省道货车、客车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有明显下降,全市一、二级公路机动车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载客交通违法行为比去年下降20%,坚决遏制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和超员载客超过额定成员20%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决定成立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夏 钢(市公安局副局长、交巡警支队支队长)
  副组长:陈国荣(市安监局局长)
      林 清(市建设局副局长)
      黄金木(市交通局副局长)
      严 星(市教育局副局长)
      金宁田(市公路局副局长)
      严孙永(市农业局副局长)
      陈红卫(市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
      翁元宝(市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
      刘伟宁(市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林雨夏(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
      陈 建(市公安局宣教处处长)
      刘昌祥(市交巡警支队办公室主任)    
      吴永华(市交巡警支队交通科研设施大队大队长)
      王永东(市交巡警支队巡逻勤务大队大队长)
      温榕明(市交巡警支队案件调查大队大队长)
      邓 达(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
      黄霄辉(市建设局城市建设处处长)
      詹 翌(市教育局未保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四、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责,加强组织和督导检查。每季度要组织召开全市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突出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热点、难点等问题,认真分析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针对性实施意见。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每季度要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行具体分析,预测预警,认真查找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汇报,并向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组成单位通报。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县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机构,发挥职责作用,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把预防交通事故工作和交通整治工作分解到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并抓好督导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日常议事日程并抓紧、抓实、抓好。对辖区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省政府第66号令)的规定,实行告诫与问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积极探索并建立新形势下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的长效机制,将其纳入文明社区评比项目,逐步推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制度化、专业化、人性化。市委宣传部要协调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挥主战场作用,大流量、多篇幅、广角度地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构筑交通安全社会面宣传网络。市公安局要指导各公安分局、县(市)区局深入开展交通安全“五进”(进社区、进农村、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做到交通安全进农村求民俗化,进学校求多样化,进企业求制度化,进家庭化求人性化,进社区求经常化,使“五进”宣传始终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深入开展警校共建、落实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联系卡、交通安全“绿色通道”等活动,确保公安部“八条措施”、教育部“六条措施”落实到位。各公安分局、县(市)区局、运管所要紧密配合,进一步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公安交巡警、交通运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完善监管工作机制,认真把好预防事故“第一道防线”,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责任和责任事故倒查制度,确保每一辆上线检测的车辆按照国家标准予以把关,杜绝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要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的管理,落实责任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对重、特大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五)进一步排查整治交通事故“黑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组织对辖区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急弯、陡坡、临崖、临水、下长坡等危险路段的各种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情况的排查,提出完善建设和整改计划方案,先易后难、分步组织建设整改。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黑点”整治工作的指导,公路、交通、建设、交巡警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实施整治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重点地区的交通安全整治。将2006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50人以上的福清、闽侯、长乐、仓山等4个县(市)区列为今年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区。上述4个县(市)区政府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重大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从人、车、路及管理因素上查找症结,制定科学有效的整治对策,坚决遏制交通死亡事故高发的势头。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人员,深入事故高发的县(市)区检查督导,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七)进一步强化交通秩序的综合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本地道路交通秩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组织交巡警、运管、执法、交通等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保持交通安全严管态势。各级交巡警部门要坚持强势严管,加大交通违法查纠力度,特别要突出路口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秩序的整治,突出对驾驶二轮摩托车人员无牌无证、超载、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的治理,突出抓好主干道乱停车和城乡结合部的交通管理,对无证驾车、疲劳驾车、酒后驾车、超速、超载、违法超车、夜间违法使用灯光、违法停车等8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各级交巡警、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对“三车”非法营运、货车超载超限、客车超员超速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并依法严厉处罚。
  (八)进一步强化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各级交通部门应切实加强客运安全源头管理,落实客运企业评估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各级交通、公安交巡警部门应积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建立、健全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定期走访、跟踪、了解客运企业安全运行情况,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对客运企业领导、管理人员和客运驾驶人的宣传教育面要达到100%。各级公安、交通运管部门要落实营运客车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制度,依法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客运企业车辆予以行政处罚,并每季度在媒体上予以曝光,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关于禁止客运车辆夜间在不符合安全通行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载客行驶的有关规定。各级交通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客运经营市场,坚决杜绝农用车、拖拉机载客问题。各乡镇应积极发展安全性能好的车型作为村际载客工具,取代当前仍在运营的低档次、性能差、安全隐患大的各类车辆,县(市)政府在政策上要予以大力支持。
  (九)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善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派出所要加强乡镇公路交通监管力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村责任制,以村为单位,签订责任书,落实到人;农机部门要强化对拖拉机的监管,切实解决农村道路交通管控力量不足、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和交通事故多发的问题。
  (十)进一步强化督察检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形成定期督察检查机制,经常深入各地检查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强化对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指导和协调,即使总结推广工作经验,通报存在问题。遇到需多部门共同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责任单位: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附件2:2007年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安委会和市政府2007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及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通过整治,促进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安全有序发展,在去年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发证率应达100%,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发证率应达100%。交通部门完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应达100%;公安部门对符合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资质的申购单位发证率应达100%。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安监、公安、消防、工商、交通、环保、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水健(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陈国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仁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葛宏鹏(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黄金木(市交通局副局长)
      江叶钦(市工商局副局长)
      任义文(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玉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德利(市卫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监管一处(联系电话:83940210)。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专门机构,加强协调,统一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范围和重点
  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
  整治工作的重点:1、剧毒化学品和汽车加油站、油库;2、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3、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实施步骤
  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7年2月下旬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月26日至3月31日)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安全大检查,大张旗鼓地向企业宣传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依据“一法一决定三条例”,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度、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生产企业的定点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制度等七项行政许可制度与管理措施,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对于在规定期限未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认真抓好危险化学品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1日前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办公室。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调查,在2006年调查基础上,继续摸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存在的问题,包括企业办证、换证基本情况,发证后经营范围、规模、管理状况是否变化和重要危险源数量、分布、等级辨析、监控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全面掌握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
  在此期间,要部署、指导并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和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对2005年底前未提请许可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予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关闭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未落实的县(市)区政府应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予以关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凡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含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分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购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国家标准、行政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或不给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要坚决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市场和销售行为。继续开展使用液氨、液氯的专项整治以及氯酸钾的专项治理工作,以查“三违”查隐患为重点,完善和健全规章制度。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按照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03〕8号)和《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函》(闽安监管三〔2006〕304号)精神,突出两个重点:一是抓好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是通过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提高市场准入条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实施日常检查、监督管理。要依法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条例》规定,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抽查不合格的县(市)区,要责令其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县(市)区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在专项整治阶段每月3日前,应向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案件、群众来信、领导批示情况逐项上报。并于11月5日前把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办公室11月7日至11月23日组织对各县(市)区抽查验收。
  五、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344号令,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地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3:2007年福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我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了全市的火情稳定,有效防止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出现新的火灾隐患,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以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为重点,继续深入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安部73号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总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治。通过整治必须达到“不增新量、减少存量”的目标,即把火灾事故特别是死人火灾事故降下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抓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福州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社会环境。
  二、领导机构
  成立福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孙建(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副组长:葛宏鹏(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1、继续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2、消防产品专项整治;
  3、针对突出的火灾隐患情况和火灾形式,适时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
  四、专项整治的内容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5、其他较突出的火灾隐患情况和火灾形式。
  五、整治时间安排及分工
  1、整治时间安排:
  (1) 1-4月份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排查整治工作;
  (2) 1-8月份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治理;
  (3) 适时开展其他专项整治。
  2、治理分工
  (1)市消防支队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部署,检查指导工作。并按公安部73号令的要求,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抽查,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组织一次消防监督监督抽查;
  (2)各县(市)区负责各自辖区内消防专项整改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是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重要措施。牢记 “隐患险于明火”的教导,增强“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开展各项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遗留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要进行跟踪,对新发现火灾隐患要规范填写法律文书,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和目标要求,并实行跟踪整改,把工作落到实处。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
  (三)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遗留和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据《消防法》及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整理汇总,专题向当地政府报告,要责成有关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明确责任,采取“死看死守”的办法,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四)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为单位的隐患整改出谋献策,提供技术支持,尽量使用最省的资金整改隐患,又能保证安全;对存在的隐患,要上门服务,为业主排忧解难;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缺损,不能正常使用的,要主动帮助解决,进一步树立公安消防部门的良好形象。
  (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各地要加强对检查和执法的宣传报道工作,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到电视有影、电台有声、报刊有字。及时报道整治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提高全民防火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推动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附件4:2007年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市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2007年在全市组织开展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严管、严防、严查、严打相结合,全面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理念,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增强防范能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吴仁华(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陈由焰(福州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
     陈敏秀(福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副处长)
     阎峰榕(福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
     邹 翔(福州市公安局装务财务处副处长)
     卞 克(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钟振义(福州市公安局边防支队支队长)
     郑 南(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
     葛宏鹏(福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三、整治重点及目标
  整治重点:矿山,采石场,公路、铁路、隧道等重点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管理服务队,烟花爆竹批发、销售点,非法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等问题突出的地方。
  整治目标:坚决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非法爆炸物品,使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减少;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分子,使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减少;开展涉爆单位安全检查,使涉爆单位的安全隐患明显减少;依托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管理,及时查堵管理漏洞,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使爆炸物品管理秩序进一步转好。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清查、整顿阶段(2007年1月至5月)。各县(市)区要制定出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辖区内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细致的摸排,要把爆炸物品使用量大、涉爆违法犯罪多发的地区,已关停的小矿山、小采石场等使用单位作为工作重点,做到逐乡、逐村地查,尤其是对重点地区要做到县(市)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点,及时发现消除管理漏洞,堵塞爆炸物品非法流失源头。
  第二阶段: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2007年6月至12月上旬)。根据新颁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着手建章立制,规范各种工作制度,强化公安机关对民爆物品的监管能力,积极推行民爆物品管理服务队管理模式,促使民爆物品管理服务队集购买、配送、使用、清退于一身,最大限度地杜绝民爆器材流散社会。依托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跟踪编号雷管,通过对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及爆破作业等环节进行监控,规范爆炸物品购买、使用、保管、清退行为,最大限度地堵塞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的非法流通和储存渠道,使我市民爆物品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2月中旬至12月底)。市安委会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组织机构。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专项工作组织机构,密切配合安监、工商、供销、城管、经委、劳动、轻工、乡镇企业、质量监督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并为当地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促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二)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高度重视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执法为民的高度出发,全面认识民爆物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思想不松、工作不停、力度不减的原则,真正把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当作当前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深、抓细、抓实。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里问题严重就重点整治哪里的原则,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行动重点,找准主攻方向,细化工作措施,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行动。
  (四)落实责任追究。要建立和落实领导包片,民警包社区、包村、包企业、包学校的责任制,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对发生的涉爆重大案件,要结合案件侦破和事故调查工作,严格倒查涉爆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民警的责任落实情况,对失职人员及领导要严肃追究责任。凡专项行动期间因检查、收缴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的,要从重追究责任。对收受贿赂、放纵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福州市公安局

  附件5:2007年福州市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89号),打击非法制造、安装、改造和使用土制起重机行为,防止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福州市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用一年时间查清和掌握在用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数量和安全状况,强化使用单位法人治理责任,查处和销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最大限度消除设备事故隐患,为非煤矿山开采作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成立福州市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水健(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林 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陈国荣(市安监局局长)
      张国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成 员:杨元旦(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处长)
      陈 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曾钦达(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所长助理)
      陈忠波(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办公室负责人:徐桂弟(市质监特安处副处长)
  三、工作分工
  (一)、福州市土制非煤矿山用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在福州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落实有关整治工作事项。
  (二)、质监部门负责2006年8月16日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无使用证桅杆起重机的整治工作,采用拉网式整治,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遗漏一台设备,按标准逐台检验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发出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经检验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办理设备使用登记,发给设备注册登记证。依法取缔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桅杆起重机制造、安装、改造的活动。负责统计所整治起重机的合格发证数和报废数。公安、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等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三)、安监部门负责关闭取缔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非煤矿山,统计上述非煤矿山取缔数。
  (四)、国土资源部门按《矿产资源法》和8月12日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负责关闭取缔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非煤矿山,统计其取缔数及起重机数。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五)、工商部门对不按要求整改、非法使用无证桅杆起重机等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六)、公安机关对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桅杆起重机整治过程中遇到阻碍或暴力抗法的,及时予以警力支持与配合。
  (七)、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完成改造和新装桅杆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八)、各县(市)、乡(镇)政府负责领导所在辖区内的矿山土制起重机械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指定分管领导抓好土制桅杆起重机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数量及业主名单要按(1)有《采矿许可证》且有《安全生产许可证》、(2)有《采矿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3)两证均无三种情形分别统计。同时,督促有关企业按照本方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土制桅杆起重机的改造或淘汰更新工作以及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四、整治工作的任务、措施和要求
  省质监局整治工作方案中已非常明确此次非煤矿山土制起重机的整治对象、依据和措施,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福州市将以省质监局整治工作方案为指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从2006年10月起,用1年时间开展普查和整治工作,使在用桅杆起重机的普查登记率达到100%。通过整治,实现所有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纳入规范管理,持证使用;同时有效制止土制起重机械无证使用,制止非法生产起重机械等违规行为发生。
  五、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分部署、实施、验收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06年10月)。成立土制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查清和掌握在用土制桅杆起重机以及非法生产、销售土制桅杆起重机数量和安全状况,研究部署各项具体工作。各县(市)质监局及直属分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整治工作方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报市质监局。
  (二)实施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7月)。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上级及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具体部署,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整治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试点阶段(2006年10月)。在罗源县开展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试点工作,重点突破,打开局面。
  2、全面展开阶段(2006年11月-2007年5月)。在罗源县取得整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并在全市范围全面展开,扎实抓好普查、整改、监督检验、注册登记等环节,确保不漏检一个企业、一台设备。各县(市)质监局普查登记的土制桅杆起重机情况,必须经各乡(镇)政府确认,特别是土制桅杆起重机的数量、分布及整改等情况要认真掌握,并抓好跟踪督查。
  ⑴成立领导小组(2006年11月)。成立以县(市、区)政府领导为组长、质监、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工商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⑵宣传动员(2006年11月)。利用新闻媒介,宣传报道非煤矿山土制桅杆起重机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过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提高广大群众对非煤矿山土制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今后开展整治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⑶普查摸底(2006年11月-2006年年底)。国土资源、安监部门向质监部门提供已发放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及其业主名单,乡、镇政府提供辖区内矿山企业及其业主名单,质监部门要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登记,确保收集到的数据的准确性。
  ⑷整治规范(2007年1月-2007年5月)。取缔无《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两证俱全的矿山必须委托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整改在用的桅杆起重机,并经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验收检验合格后,由市质监局办理注册登记,纳入监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严重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无维修、改造价值的土制起重机,应及时予以查封扣押或监督销毁。
  3、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6、7月)。各县(市、区)整治领导小组全面总结一年来的整治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清查、核实整治工作的成效,补缺补漏,并于2007年7月底前将书面总结和有关材料报市质监局。
  (三)验收阶段(2007年8月)。市质监局将组织验收小组对各县(市、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整治工作情况和抽查结果向市政府和省质监局报告。
  六、专项整治后的安全管理
  经整治合格的起重机械,由市质监局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纳入动态监管范围,进行定期检验和操作人员定期复审换证,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在专项整治期间,使用单位隐瞒未报的起重机械,以及专项整治结束后又违法购置的土制起重机械,一经发现,由所在县质监局依法对使用单位从重处罚,并由所在县(市)政府责令立即拆除违法购置使用的土制起重机械。
  责任单位: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6:2007年福州市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交通安全、有序运行,决定在2007年度继续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以专项整治为手段,对道路交通运输和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逐步建立交通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创建交通安全工作新局面。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成立福州市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承国(市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黄金木(市交通局副局长)
      陈培祥(市交通局副调研员)
      洪德平(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邓 达(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
  成 员:代中云(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处长)
      雷先中(市交通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江必雄(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主任科员)
      鞠志业(市交通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张万山(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
      林光坤(市道路运输管理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安监处(联系电话:83367180,传真:83312174)。
  三、专项整治的项目及内容
  (一)水上专项整治
  1、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渡口、渡船“三长”责任制和“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全面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和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载客行为,积极预防和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渡运安全,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2、开展内河运砂船舶的专项整治。重点加强超载运输的整治,严把超载关,加强巡查,决不让超载运砂船航行,严格按规定的装载路线和航行等级进行装载航行。
  (二)道路运输管理专项整治
  1、开展市区出租汽车车容车况专项整治。主要是整治市区部分出租车脏、乱及服务设施破损、老旧等问题。
  2、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整治。重点整治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加强专用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同时开展货运场站整治和货运辅助业务市场整治。
  3、开展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重点加强旅游客运市场、客运站点以及客运售票点的整治。
  四、主要工作安排:
  (一)3月份召集有关县(市)区交通部门进行研究、部署,并总结去年工作经验和做法,加大整治力度,严管重罚,巩固成果。
  (二)以县(市)区为主,市道管处与水管处制定详细计划,指导监督各单位开展整治。
  (三)七月份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进一步提高整治效果。
  (四)十一月份对各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五、要求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方案要切实可行,组织措施要得力,责任要落实。各县(市)区交通局、琅岐经济经济发展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的联络工作。每一阶段结束后5天内和整个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10天内将书面小结材料报送市交通局安监处,以便汇总上报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福州市交通局

  附件7: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巩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省对非煤矿山的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监管职责,严格管理,严格执法,严格责任追究,突出重点,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二、工作目标
  坚决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及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关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关闭与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省国土资源厅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最小开采规模、工艺落后、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的矿山,加强对已取证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取证非煤矿山企业持续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全面推进露天矿机械化铲装作业,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逐步提高非煤矿山的办矿水平和抗灾能力,实现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国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林木好(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程良琛(市监察局副局长)
      卞 克(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杨元旦(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处长)
      陈 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林 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二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四、工作任务
  (一)巩固深化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防止已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
  (二)继续取缔、关闭以下各类矿山:
  1、证照(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全或失效的矿山;
  2、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
  3、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机场专用线、铁路、列入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江河流域两侧“青山挂白”治理范围的禁采区内的矿山;
  4、开采规模达不到《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要求的矿山;
  5、破坏资源和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
  6、爆破、采矿作业影响周边民居、重要设施、重要建(构)筑物安全、治理无望的矿山;
  (三)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开展许可证“回头看”督查活动,监督已取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持续保持取证时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对违反《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四)全面推进露天矿机械化铲装作业,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五)加大露天矿高台阶、高边坡治理,加大井工开采无两个以上安全出口、未实现机械通风、地表塌陷危及人身和重要建(构)筑物安全以及存在严重水患、矿井火灾隐患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的整治力度。
  五、工作重点
  继续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为重点。同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部门牵头,国土、公安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持证矿山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非煤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加大安全生产管理的力度,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
  六、主要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安监局《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充实各县(市)区、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提供必要的整治经费,以保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关闭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无证矿山违法开采屡禁不止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查处。
  (三)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要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安全管理出现滑坡,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工作。
  (四)落实关闭措施,严查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列入取缔或关闭对象的矿山提供民爆物品和电力的行为。
  (五)加强巡查,联合执法。要组织力量加大已关闭矿山巡查力度,开展联合执法,严防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六)严肃查处事故,严惩非法盗采行为。严肃查处在整治期间发生的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严惩无证非法盗采者。
  (七)加大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加大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宣传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采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加大执法力度,加快整改进度。要强化现场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整改力度,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为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创造条件。
  (九)强化源头管理。对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后投入生产的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三同时”手续,对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项目,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十)对纳入矿产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应按新、改、扩建矿山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开采方案设计,并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
  (十一)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定期召开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深化整治工作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责任单位: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8:2007年福州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现状,制定2007年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和全国、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思想出发,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外部环境,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二、领导机构
  成立福州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连伙英(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林京洪(市建设局副局长)
      林 清(市建设局副局长)
      罗蜀榕(市建设局副局长)
      吴昌光(市建设局助理调研员)
  组 员:郑 鸿(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处长)
      黄霄辉(市建设局城建处处长)
      林艳琼(市建设局建筑业处主任科员)
      陈 明(市建设局安全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陈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目标
  加大建设施工企业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力度。通过专项整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达到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三级以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预防和降低工伤事故。
  四、整治重点
  1、开展建筑施工垂直运输设备安全使用(防高坠)专项整治;
  2、开展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规范化专项整治;
  3、开展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专项整治。
  五、工作内容
  1、建筑施工垂直运输设备安全使用(防高坠)专项整治:(1)2007年1月1日起,福州市(含马尾区)以及长乐、福清两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垂直运输设备禁止使用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应当使用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或塔式起重机。闽侯、永泰、闽清、平潭、连江、罗源等六县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在五层(含五层)以上或建筑高度在15米(含15米)以上均不得使用井字架(物料提升机)施工。(2)垂直运输设备在安装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由产权单位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具有专业检测资格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经与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3)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拆卸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安装、拆卸的质量安全负责。(4)机械设备必须做到专人管理,定期维修,持证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5)强化2007年1月1日前开工、现仍继续使用物料提升机(井字架)工程的监管力度:一是完善物料提升机配套设施如:转料平台、卸料平台等在搭设防护中应实行标准化、实型化,按省建设厅颁发的图集制作安装;二是物料提升机应强制安装可视监控系统,使操作人员能直观的观察到料斗的平层和进、卸料情况。(6)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凡安装质量和安全保险装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处。
  2、开展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规范化专项整治。(1)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宿舍、办公用房、食堂、淋浴室、厕所等)应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搭设,推广使用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活动房;(2)禁止现场采用模板搭设或蓬布围遮等不符安全要求、条件低劣简易工棚;(3)强化临时设施生活用电管理,严禁民工宿舍使用电炉;(4)施工现场的食堂、餐厅和员工宿舍等生活临时设施均应采用密闭式围挡与作业区完全隔断。
  3、开展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专项整治。(1)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持证上岗制度。施工现场人员均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2)施工企业应制订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做好全员培训工作。(3)做好班前安全交底工作。(4)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强化各操作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5)对无证或持无效证件操作人员,企业应予辞退或强制培训,合格后再行上岗。
  六、专项整治时间安排
  (一)第一季度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企业应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施工项目自查自纠工作。各监理企业应认真组织对施工现场相关安全专项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加大现场监督力度。
  (二)第二、三季度组织专项检查组对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进行重点检查。对抽查中发现整治措施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治措施不力的施工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凡发生重大事故的,坚决依法处理。
  (三)第四季度进行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责任单位:福州市建设局

  附件9:2007年福州市学校及校园周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创建“平安教育”,落实学校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安全,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学校实际,特制定2007年福州市学校及校园周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具体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1、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预防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和犯罪行为发生。
  2、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学校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校园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3、继续抓好学校危房改造,完善学校内外各类活动场所的安全设施,确保师生校内各项学习、生活、活动安全。
  4、加强校内外活动安全管理,完善校内大型活动、外出活动审批、报备制度,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发生。
  5、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和学校化学危险品管理,加强对学生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和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伤害事故发生。
  6、加强学校接送学生用车、师生外出活动用车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7、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8、加强校园治安,预防学生受侵害事件发生。加强学校门卫及校内巡查,治理校园出租行为,加强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管理。同时,积极配合公安、交通、文化、卫生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创设良好育人环境。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成立福州市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素文(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翁桂香(市教育局副局长)
      连仲恺(市委教育纪工委书记)
      郑家夏(市教育局副局长)
      郑 勇(市教育局副局长)
      严 星(市教育局副局长)
      陈 红(市教育局副局长)
      何旺金(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张乃清(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左秋江(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未保办,办公室主任:詹翌(市未保办主任)。
  三、整治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从3月份开始全面展开,11月底结束,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㈠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至4月1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组织开展“中小学安全宣传月”活动中,结合“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活动,抓好春秋游活动安全、游泳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活动场所安全等重要环节的安全常识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意识。要通过广播专刊、专题讲座、升旗仪式、收看专题片等形式,使专项整治工作成为全体师生员工的自觉行动,真正落实到位。
  ㈡检查整改、完善措施阶段(4月1日至8月30日)
  开展重点专项整治行动,重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安全、学校化学危险品管理及学校危房危屋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拟定学校危房、活动设施隐患、校园出租隐患等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2、对教学楼、学生宿舍、会议厅、电脑室、阶梯教室、学校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装修装饰、电器线路、消防通道、疏散标志、照明等组织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保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
  3、检查学校接送生学用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保交通安全。
  4、检查学校食堂是否按市教育局下发的九项标准规定设置,人员配置、进货渠道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5、化学危险品保管点设置、保管、领用登记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整改。
  ㈢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9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教育局对所属学校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教育局上报检查情况;10月10日至11月30日市教育局对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总结巩固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校、市管民办校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四、注意事项
  1、各县(市)区、学校应将开展学校活动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意见于3月10日前报送市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市未保办)。
  2、在学校安全专项整治过程中,如发现不安全隐患,要随时发现随时整改。县(市)区、学校要及时将专项整治的有关信息及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书面小结汇总上报(每季度至少一报)市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市未保办)。
  3、市教育局将根据活动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责任单位:福州市教育局

  附件10:2007年福州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巩固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推进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防止燃气事故发生,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重点
  1、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深化储罐站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供应体系,推进瓶装供应站安全、供气服务规范化管理,实现燃气安全生产无重、特大事故发生。全面开展钢瓶使用登记工作,落实企业对实施钢瓶安全管理的责任,推进钢瓶永久钢印标记、标识和阀门封口等管理,有效地控制不合格钢瓶或超期钢瓶的灌装、流动使用,出站的实瓶达到规定要求。建立液化气市场安全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重点:排查储罐站、供应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打击向无证照者提供经营性液化气、违法充装液化气钢瓶、无证经营液化气、违章存放钢瓶等行为;企业钢瓶在灌装和周转、使用以及检验等环节的管理。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协调,成立福州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连伙英(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陈国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国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周金如(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葛宏鹏(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林 慧(市建设局副调研员)
  成 员:陈长征(市消防支队监督处处长)
      陈 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容处处长)
      吴祖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安处处长)
      关兴龙(市建设局液化气管理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液化气管理处(联系电话:83329246,83314541;传真:83337239)。办公室主任由林慧副组长兼任。
  三、明确职责分工
  市液化气市场安全整治办主要负责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收集、汇总和上报各部门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市建设局主要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储罐站、供应站安全规范化管理,实施福州市燃气专业规划。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液化气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附件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实施钢瓶规范化管理,重点对储罐站的钢瓶充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规充装钢瓶行为。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负责查处无证经营液化气供应站点。
  市消防支队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液化气生产和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监督企业安全生产。
  各县(市)、区负责组织本辖区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主要措施和要求
  1、加强组织和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协调,统一行动,确保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部门管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相应责任制。
  2、强化液化气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消除事故隐患。
  各相关职能部门、属地政府要定期与不定期地组织对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与管理工作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要当即责令限期改正,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予以罚款处罚,直至停产、停业处理,并实施责任跟踪。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组织对企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依法规范液化气“源头”经营、充装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采用以明查和暗访、联合执法行动和各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各职能部门要建立液化气市场安全监管机制,加大对企业储罐站、供应站的充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违规违禁行为,发现1起,处理1起,坚决阻止“源头”违法经营、充装行为。
  4、规范供应站管理,建立健全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供应体系。
  各地要根据燃气专项规划和安全条件等有关规定,引导液化气企业在城乡结合部、近郊区和管道燃气供应不到的区域,合理布设供应站,建立和完善企业“储罐站--供应站--用户”供气直销网络,构建瓶装供应站一级、二级、三级安全供应体系,为终端用户提供安全供应、便捷服务。要监督各企业依法加强对供应站动态管理,落实燃气行业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安全服务质量。
  5、综合治理非法液化气站点。
  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配合的办法,综合治理非法经营、送气和违章存放瓶装液化气站点以及利用钢瓶相互转充液化气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层层落实各乡镇、街道办等基层组织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本辖区“黑气”窝点,及时组织当地城市管理执法局、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职能部门查处。建立监控体系,制止本辖区非法网点反复。各企业要积极配合基层组织专项治理非法网点活动,及时为用户办理转供手续,向用户提供自有产权钢瓶。
  6、强化钢瓶管理。
  各液化气企业要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开展钢瓶使用登记工作;并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规定,修订质量管理手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钢瓶技术档案,规范钢瓶充装检查记录,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手段对钢瓶进行安全管理。禁止非自有产权钢瓶、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钢瓶、无本企业标志标识或标志标识不清晰的钢瓶、不合格的钢瓶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钢瓶上充装台充装;充装后的钢瓶应经逐只检斤、检漏,复检合格的,应按要求在钢瓶(YSP-5、15、50)瓶体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以及钢瓶阀门实行塑封后,方可出站。钢瓶运输应由具备道路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出站的实瓶,应随车携带发货单或送气三联单,YSP-50钢瓶应由液化气企业直接配送至用户用气场所。供应站瓶库内的钢瓶应按实瓶、空瓶(含超期瓶、报废瓶)分区、分类存放。实瓶必须有本企业永久钢印标记、标识、警示标签、充装标签和阀门塑封。站内禁止存放空压机、循环压缩机等充装设备。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7、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交流,做好信息传递、反馈工作。
  各县(市)区牵头单位、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将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加强专项整治工作信息传递、反馈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方法。并于每月5日之前向市液化气安全专项整治办传送。11月30日,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送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办汇总后上报。
  五、专项整治主要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3月开始至11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3月),动员部署。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进行贯彻、部署。
  (二)第二阶段(4月至10),全面开展专项治理。各地、各部门组织力量,既明确职责分工,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开展液化气市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禁违规行为。
  (三)第三阶段(11月),检查总结。各地、各部门要巩固阶段性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积极探索液化气市场管理工作新思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福州市建设局

  附件11:2007年福州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市政府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生产法》为指导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重点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乡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从组织机构上和制度管理上全面落实乡镇村渔业生产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专项整治组织机构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成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李振泰(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副组长:林心銮(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成 员:陈金丰(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
      李善珊(市海洋与渔业局水产产业处处长)
      陈如祥(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资源处处长)
      韩敏生(市海洋与渔业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吴选祥(市海洋与渔业局外经科技处处长)
      陈国生(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主任)
      王 林(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支队队长)
      朱 斌(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支队政委)
      郑炳锋(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站站长)
      周裕瑞(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支队一大队大队长)
      张金宝(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林绍义(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支队三大队大队长)
      郑新榕(市海洋与渔业局无线电管理站站长)
  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目标任务
  1、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要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明确渔业生产单位、船东、渔民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加强对各级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特别是村与船东安全生产责任制签定情况的检查,把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第一线,并把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纳入当地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
  2、基本完成福州市渔业海难救助通讯网建设,进入试运行阶段。在去年建设的基础上,今年重点建设指挥调度中心大楼,配备和调试各种仪器设备及船载通讯终端等。今年计划在100艘渔船上推广使用。
  3、落实乡镇船舶分类管理工作。长期以来,我市乡镇船舶分类不清,很多季节性多功能的乡镇船舶,难以归口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07年要落实乡镇船舶分类管理工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乡镇、村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推动乡镇船舶的有序管理。
  4、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海上、港口“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的查处力度,检查不合格的渔船,逐步清理取缔。重点检查、整治渔船不配安全设施或配备不足、渔船航行生产时不穿救生衣、渔船带病与超风级、超航区出海生产,并配合交通部门整治渔船载客载货违规行为,全力遏制渔业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5、做好渔船职务船员和非职务船员的“四小证”和普通船员培训工作,提高渔船船员持证率,增强渔民航行技能和海上自救能力,对于职务船员配备不齐、船员未经培训出海生产的要追究渔船业主和船长的责任。
  6、进一步推广平潭县沃前镇前进村渔民协会组织渔船编队生产,开展自救互救,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经验。今年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把渔船编队出海生产,组织渔船开展海难自救和互救工作,作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四、工作步骤
  1、培训部署阶段(2-4月份)
  ①召开全市渔业生产安全工作会议;
  ②召开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生产安全分管领导和渔业执法部门领导会议部署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③组织各县(市)区负责安全的同志召开渔业安全生产培训班,并邀请安全专家进行讲课培训。
  2、建立健全阶段(5-7月份)
  ①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村进行继续建立健全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船舶检验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加强船舶管理工作;
  ②建立健全海上安全救助指挥中心和救助网络体系,成立海上救助协调机构。
  3、检查落实阶段(8-10月份)
  ①检查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开展渔业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建立健全渔业生产各项制度情况;开展编队生产情况;
  ②检查打击“三无”、“三证不齐”渔船、和非法捕捞工作开展情况;
  ③现场检查渔港、码头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状况;
  ④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尤其是落实船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检查考核;
  ⑤检查渔业生产安全工作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和船员教育培训持证情况;
  ⑥检查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4、考核验收阶段(11-12月份)
  市、县两级安委会组织专项整治验收小组,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不合格的县(市)区、乡(镇)村和单位进行通报。
  责任单位: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附件12:2007年福州市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安委会和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我市继续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工作的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职业病防治执法监督为手段,对我市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及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效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强化职业健康监护,确保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职业病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福州市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 焰(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王德利(市卫生局副局长)
      薛金发(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王 林(市卫生局法规监督处处长)
      卢济灼(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肖 宁(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
      郑水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管理处疾控科科长)
      胡冰午(市卫生局法规监督处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三、整治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3月份开始全面展开,11月底结束,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开展铅、汞等有害物质的专项整治活动,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针对近两年我市职业性铅、汞中毒病例频发的现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铅、汞等有害化学物质的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职业危害严重,劳动条件恶劣,各种防护措施严重不到位的涉铅、汞企业进行整治,通过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彻底消除各种隐患,切实预防突发性职业卫生中毒事件和群体性职业危害事件的发生。
  2.开展石材等粉尘危害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市石材等粉尘危害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专项整治,督促此类用人单位依法安排接触粉尘作业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检查中发现尘肺或疑似病例的,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安排患者诊治,并依法进行整改和处罚;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厂企业,依法予以整顿,预防群体性尘肺事件的发生。
  3.切实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市、县(区)两级卫生部门要加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力度,尽快摸清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企业分布情况。同时在前期申报摸底的基础上,对已申报的用人单位实行分类指导,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严重程度,制定侧重点不同的管理方案。
  4.加大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卫生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对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劳动者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对违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5、开展职业病日常监督、监测工作,完成职业卫生考核指标。要求各县(市)区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和计划,继续把职业卫生工作与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挂钩,推动各县(市)区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对各县(市)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特别是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强日常性监督、监测工作。
  6、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五周年大型宣传活动。市卫生局计划于2007年4月25日-5月1日,与省、市相关部门一同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五周年的大型宣传活动,以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增强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职业病执法氛围。
  四、要求
  各县(市)区每季度应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并向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市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每一季度应将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整理汇总,总结推广一些先进做法,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11月底各县(市)区应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福州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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