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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4-19 生效日期: 1994-04-1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1994]第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在纺织行业贯彻国发<1994>13号文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配合国发<1994>13号文件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1号),针对今年全国棉花的产销状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棉花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禁止倒买倒卖棉花的违法行为,维护好棉花市场秩序。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合同定购计划内的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良繁区的棉花委托良种棉加工厂收购)。在全国完成定购任务前,不得开放棉花市场,非棉花经营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棉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坚决措施,取缔棉花黑市交易。对非法经营棉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 
  二、要加强对棉花经营单位的管理。对棉花经营单位在未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的情况下,擅自计划外高价出售棉花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棉花经营单位改换包头、虚高等级、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部门共同维护好棉花收购秩序,防止“棉花大战”发生。对棉花经营单位在棉花收购工作中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的行为,要会同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为棉纺织行业的调整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鼓励处于关、停状态和经营困难的棉纺织企业发展第三产业或转产其它产品。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停工和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棉纺织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工作。在安置这些企业富余职工就业时,如本人愿意,应允许他们申请从事第二职业或个体经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为他们办理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执照。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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