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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3 生效日期: 2007-06-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7]1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地税局等部门拟订的《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函〔2007〕48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需分包时,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定后,该施工企业应持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缴工伤保险费额,发放《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并将有关数据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四、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按照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乘以1.1‰之积计算(缴费基数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1%作为工资总额,按1%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计算)。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本通知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建设工程造价×1.1‰×〔(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名册。如施工过程中农民工数量发生变化,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
  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其在10日之内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其名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
  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建筑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如建筑施工工期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
  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原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持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至4级伤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以及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实行一次性支付(详见《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八、建筑施工企业完成农民工参保工作后,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并在工地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和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缴费凭证。对未按本通知规定给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实施监察。对未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 7 月1日起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
市建委
市地税局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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